答:首先需要明确一下,杂质准确度验证要考虑已知杂质和未知杂质两种情况。
对于已知杂质,在原料药中的准确度考虑可以选择上述第3种方式,取供试品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分别进行测试与计算;在制剂中的准确度考虑选择上述第4种方式,取空白辅料,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分别测试和计算。
对于未知杂质,使用原料药主成分代替进行考虑,在原料药中,直接使用定量限浓度,配制6份,测试和计算;在制剂中,贮备液与已知杂质类似,可以与上述已知杂质的准确度合并考察,得到准确度。
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科研开发
嘉峪检测网 2025-05-19 09:16
问题:化药杂质定量限的准确度验证,以下选择哪种方式做的呢?1.直接用定量限浓度溶液,平行进样6次;2.配制6份定量限浓度溶液,分别进样1次;3.取供试品,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4.取空白辅料,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
答:首先需要明确一下,杂质准确度验证要考虑已知杂质和未知杂质两种情况。
对于已知杂质,在原料药中的准确度考虑可以选择上述第3种方式,取供试品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分别进行测试与计算;在制剂中的准确度考虑选择上述第4种方式,取空白辅料,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分别测试和计算。
对于未知杂质,使用原料药主成分代替进行考虑,在原料药中,直接使用定量限浓度,配制6份,测试和计算;在制剂中,贮备液与已知杂质类似,可以与上述已知杂质的准确度合并考察,得到准确度。
IND相关问题
问题1:如果国外总部的辅料产品,交给国内的子公司进行分包装和放行,然后按照进口辅料去登记备案,holder和manufacturer都是国外总部。这种模式在法规层面可行吗?(就相当于global把包装和产品放行的职责,委托给了同一集团同一质量体系下的子公司)
答:该模式符合中国法规,但需满足分包装备案、质量协议签署、工艺验证及双重放行要求。并提前与CDE沟通分包装方案,确认辅料登记路径;开展分包装工艺验证及方法转移,确保数据完整性。
问题2:一种药用高分子材料,已经有上市了产品用了,但是是混合物,可能会按新辅料要求申报。假设这个药用辅料,用于一类新药,都是新的。
1、制剂IND时,是跟制剂一起申报,还是可以单独申报呢?要是单独申报,需要做工艺验证后再申报么?制剂IND许可后,是不是辅料也转A了呢?单独申报我看到CDE登记平台,有一家的辅料关联的制剂(推测在做临床)没上市,也转A了。
2、要是跟制剂IND时放在制剂资料里面,新药临床周期长,药用辅料在新药临床期间可以单独登记备案,然后单独审评审批,还是要等新药NDA时才能登记备案,等新药关联审评呢?
3、另外您说辅料没有要求步骤的长短和步骤数,是在哪个指导原则提到呢?
答:1:如果辅料是自己研制的,大部分老板/PI是不去登记的,还是会放在制剂资料中申请IND。这个阶段无论是登记还是放在制剂资料中,原则上都不强制药用辅料工艺验证。但是如果辅料是自己研制的,这个IND也不是为了资本而是真正去做临床的,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对制剂产品的功能性辅料来讲,肯定是会提高研发要求的。
2、药用辅料关联转A只适用于制剂上市申请,临床是不会转A的。
3、没有指导原则,在2019年56号文中没有关于药用辅料步骤长短的明确规定,但是在2015年我国实施原辅包制度改革前,国产药用辅料还是归地方申报注册时,有的省局是有相关规定的。
问题3:请问进口辅料标准是否需要参考各国药典最严呢?
答:没有必要。
问题4:如果API和制剂一起申报,API不是制剂公司生产的,这种情况注册费是收取两部分吗?
答:上市申请是需要缴费两部分的。
问题5:改良新药,国内I、II期临床可以选择不在参比目录的仿制药作为临床对照药吗?
答:3类有类似这种情况,临床用的对照药是一线药,如南京优科的氯维地平乳剂。
问题6:企业已获得临床批件,打算I/II期临床样品所需佐剂由公司自行生产,III期临床样品所需佐剂委外生产,待到上市前阶段再将工艺复制转回公司。相当于佐剂生产场地存在2次变更,后期涉及委托生产,这样干的话,需要参考哪些法规呢,注册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答:佐剂生产场地多次变更的核心是质量可比性与阶段合规性,参考CDE最新变更指南,分阶段开展可比性研究,强化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问题7:创新药原料药,在IND研究期间如果发现在储存期间稳定性良好,可不可以在IND申请时将有效期暂定为5年,后期NDA上市时再根据稳定性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我们现在也是这样规定的,临床试验期间不停的根据稳定性结果延长有效期,法规对于有效期暂定有要求吗?
答:可以暂定2年,后续根据稳定性数据延长。
问题8:一个未进口的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如果买英国上市的产品(按照参比制剂目录中的备注第3条-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其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是支持英国的),不过持证商是英国的(生产厂家是原研)。可以用20170818发布的“已发布的参比制剂事宜说明”中的第一条,视为等同,作为参比吗?还是说要用英国上市的产品作参比,必须将英国的持证商通过遴选添加持证商后才可以用?
答:不在目录中的参比制剂没有办法使用。
问题9:自制对照品,必须备案吗?如果不备案,需要写什么支持性文件呀?
答:临床阶段不需要备案;NDA时需要根据对照品的用途进行备案。备案时可参考中检院的要求。
问题10:新药IND的申请,沟通交流的那些原始文件,比如申请资料、PPT等还需要提交一遍吗?
答:按指南要求资料要求递交。沟通交流资料不再重复递交,可以递交相关的结论性内容。
问题11:有没有以中国2期临床数据直接申报美国2/3期临床(不开沟通交流会),成功的经验呢?
答:风险比较大,至少需要沟通交流一下,得到官方同意开展2/3期临床。
问题12:有没有遇到过进口品中检院分好了口岸所,但是发现能力上可能复核不了某个检查项,然后和中检院协商换所的?
答:我们有个品种,没有换省所,就是这个省所委托其他能做的省所去做,由省所委托其他省所,申请人出委托检验的费用,被委托的单位给申请人开发票付费就行。
问题13:化学药品上市申请有被要求复核杂质相对响应因子的吗?检验所复核的杂质相对响应因子通常会和企业数值一样吗?
答:会被复核的。如果复核结果与企业数值相差较大,会要求企业进行修订。
问题14:旋光想表达的是在输入(带入)浓度值时,是m*P%(纯度)/V或者m*C%(含量)/V,还是m/V,m实际称样量,V稀释体积。如果是干品或无水物,是否先要测定水分,如果扣除水分,那是否需要扣溶残,另外这个计算方式有出处吗?
答:参考0621通则,计算时不需要扣除水分和溶残。
问题15:有没有稳定性考察用括号法的,CDE对于括号法的接受度怎样?
答:临床期间有这样做过,NDA时没有试过。
NDA相关问题
问题16:如果元素杂质是API的一个检项,API对照品中是否要测试元素杂质?有没有什么法规对此有规定?
答:如作为定性对照品:仅用于杂质结构确认时,无需检测元素杂质 ;若为定量对照品,需要评估对照品中元素杂质是否影响其定量的判断。
问题17:校正因子修约成1位,哪里规定的?
答:当小于0.9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当大于1.1时,保留小数点一位,另有规定除外。
问题18:HPLC系统适用性分离度<1.5,增加P/V值控制,这个P/V值怎么指定控制限度呀?
答:根据你研究的值,多少可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问题19:化药定量限的准确度验证,大家都选择哪种方式做的呢?下面这几种做法都可以被接受吗?1.直接用定量限浓度溶液,平行进样6次;2.配制6份定量限浓度溶液,分别进样1次;3.取供试品,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4.取空白辅料,6份,加入定量限浓度的杂质贮备液?
答:3或者4。
问题20:一个关于API的起始物料变更的问题,进口API没有单独在中国备案登记,通过进口制剂打包DMF递交给CDE的。获批后,考虑将API的一个中间体变更为起始物料,原来的起始物料的合成路线太长了,主要是现在的这个起始物料的供应商可能还会再变。因此,长远考虑想变更中间体为起始物料,这个中间体是厂家自己合成的。这个对于在中国销售的API来说属于重大变更。那如果是这种不在中国销售的API,变更都是通过制剂的路径递交的。这个能归到中等变更吗?
答:起始物料的选择,不是看合成路线长不长来决定的。而且,厂家可以合成这个中间体,可以按照生产厂的工艺把这个中间体往前沿,做变更API生产工艺。这个很难归结到中等变更。
来源:文亮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