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欧盟关于活牛耳签及牛肉制品的标签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5-07-23 16:23

在欧盟疯牛病危机之后,欧盟委员会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给消费者提供充分、清晰的产品标签,提高牛和牛肉制品生产和消费的透明度,并维持和加强消费者对于牛肉的信心。欧盟委员会在2000 年7 月17 日制定了Regulation No 1760/2000 以建立识别和登记活牛,给牛和牛肉产品加标签的系统。为确保能够快速和准确追踪牛和牛肉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欧盟委员会要求各国分别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牛的标识,产地和运输信息。在每头牛的耳朵上加上耳签,并原则上附上牛的护照。每头牛都应该在其终生保持耳签。该法规声明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将在欧盟内部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标签体系,标注牛的出生地、育肥地和屠宰地。这套标签体系将适用于进口到欧盟的牛肉。但是从第三国进口的牛肉制品不全部实行欧盟的标签要求,只要求标注最低要求的信息。

法规第一部分是关于识别和登记活牛,相关规定包括:

第三条规定:识别和登记活牛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下的要素:识别活牛的耳签,计算机数据库,活牛护照,在饲养地的牛的记录。第四条规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并在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入欧盟市场的活牛应该携带耳签。每个耳签应该包括唯一的识别码,用以识别在饲养地每头牛的信息。在1999年12月31日以后,在牛出生之后至多20天就应该使用耳签。任何从第三国进口的活牛,在通过Directive 91/496/EEC 法规规定的检验之后,在欧盟境内停留应该携带耳签标明目的饲养地。如果活牛的目的地是欧盟境内的屠宰场,且在检验20 天之内屠宰,则不需要携带耳签。任何来自欧盟成员国的牛需要携带耳签。没有管理机构的批准,不许取下牛的耳签。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该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提交采取电子识别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规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欧盟成员国的管理机构应该给每头出生的牛在出生14 天内发放护照,如果是从欧盟境外进口的牛,应该在入境检验后14 天内发放护照。

当运输牛的时候,应该携带护照。牛的护照适用于在欧盟境内的贸易,以及牛从一个国家转运到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护照上面应该包含基于电子计算机数据库的信息。如果牛死亡了,护照应该在牛死亡的7 天之内交还给管理机构。如果牛是送往屠宰场屠宰,屠宰场的负责人应该将护照交还给管理机构。如果牛是出口给第三国,护照应该交给第三国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规定,除了在运输的情况下,牛的饲养者应该更新计算机数据库中牛的信息,一旦计算机数据库能够正常运转,饲养者应该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饲养地牛的出生和死亡的情况,包括日期和事件等信息。根据第六条规定,牛的饲养者应该在牛到达和离开饲养地的时候完成对护照信息的修改,以保证护照信息符合牛的实际情况。每个饲养者应管理机构的要求,应该提供牛的出生、识别的信息,如果需要,还应提供牛的目的地,拥有者、饲养、运输、销售和屠宰的信息。饲养者应该填写管理机构发放的手写表格或电子表格,记载和申报相关的最少不少于三年时间的信息。

法规的第二部分是关于牛肉和牛肉制品的规定。相关规定有:

第十三条规定,欧盟的牛肉标签制度是强制性执行的制度。牛肉标签制度确保两个方面的信息相对应,一方面是牛的尸体、肢解的牛肉和片状牛肉的信息,另一方面是每头牛和每群牛的信息,必须充分保证牛肉和这些牛肉来自的每头牛和每群牛的信息的准确对应一致。标签应该包含以下的信息,号码和代码确保肉和牛之间的联系,代码和号码必须保证能够识别出被标签的牛肉是来自哪头牛和哪群牛。标签还应该包括屠宰批准号码,比如:“在(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名称)屠宰(批准号码)”。还应该包括切割批准号码。比如:“在(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名称)切割(批准号码)”。
第十四条规定,切碎的牛肉也应该标明加工的地点,例如“在(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名
称)加工。”

第十五条规定,从欧盟境外进口的牛肉的标签需要提供以下的信息:“原产地:非欧盟”和“在(第三国名称)屠宰”。

第二十二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本法规的实施。违反本法规的饲养者将会受到制裁,制裁可能包括禁止违规饲养者提供牛和牛产品。来自欧盟委员会的专家,协同管理机构将检查欧盟成员国是否执行本法规的规定,并进行突击检查确保法规的执行。

在欧盟通过了Directive 1760/2000之后,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又在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Directive 1825/2000补充规定了Directive 1760/2000 中的不少条款,对牛肉产品的追踪、标签的信息、批准屠宰的程序、制裁的措施等十几个条款又进行了补充的规定。

根据Directive 1760/2000 的规定,欧盟从2002年1月1日开始采取更加严格的牛肉标识新措施。与原有的标识办法相比,此办法增加了对育肥地、屠宰地、分割地以及家畜出生及培育地等精确信息的要求。

新标签措施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出生地:注明在哪个欧盟成员国或是第三国出生;育肥地:注明参与育肥过程的所有欧盟成员国或是第三国;个体号:表明肉类产品与家畜个体之间的联系;屠宰地:屠宰厂所在的欧盟成员国或是第三国国家名,屠宰厂的批准文件号;分割地:分割厂所在的欧盟成员国或是第三国国家名,分割厂的批准文件号;对于出生地,培育地及屠宰地为以下情况的牛肉的标识方法:属同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可以标明:原产地(成员国国家名);属同一个第三国的可以标明:原产地:(第三国国家名)。碎牛肉的标签必须包括:追索代码;屠宰国国名;加工国国名;如果原产地国与加工国不是一个国家的话,则需要注明原产地国。

分享到:

来源:未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