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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纺织制品、园艺工具包、缝纫机及电子装置等公布产品分类

嘉峪检测网        2016-03-01 23:31

最近,欧盟公布多项条例,与合并名目(CN)中的产品分类有关,涉及合成纤维制针织帐幔、园艺工具包、智能电话臂带、缝纫机、电子钱箱及光伏接线盒等。出口商应留意这些产品的海关分类。

欧洲委员会第2016/137 号实施条例:于2016年2月3日刊登,所涉产品由一片长方形透明合成纤维针织布、一条塑料轨道及一个塑料与金属制卷动装置组成(条例附有图片)。欧盟认为,产品是为永久安装于某个汽车门板而设,不能拆下并安装到另一个窗格上,因此属于 6303项下的帐幔类别。此外,产品由纺织品、塑料及金属组装而成,是一种制成品,因此应归类为CN编号6303 12 00 的合成纤维针织帐幔,协定税率为12%。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51号实施条例:于2015年12月14日刊登,与一款园艺工具包有关。工具包包括6种物品(条例附有图片),分别是1个以梭织纺织布料制成的手提袋、1对主要以梭织纺织布料制成的手套、1把贱金属制修枝铰剪、1个贱金属制园艺铲、12枝塑料记号棒以及1枝石墨笔芯铅笔。欧盟认为,手提袋虽然用来盛载其他工具,但亦可以独立使用;铅笔本身并非园艺工具,在其他地方有其实际用途。 因此,欧盟认为每件物品应该独立分类,分别是:手提袋属于CN编号4202 22 90,即表面用纺织原料制的手提袋,协定税率为3.7%;手套属于CN编号6216 00 00的手套,协定税率为7.6%;修枝铰剪属于CN编号 8201 50 00的铰剪,协定税率为1.7%;园艺铲属于CN编号8201 00 00的锹,协定税率为1.7%;记号棒属于CN编号3926 90 97的其他塑胶制品,协定税率为6.5%;铅笔属于CN编号9609 10 10的石墨笔芯铅笔,协定税率为2.7%。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18号实施条例:于2015年12月12日公布,涉及一款主要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智能电话臂带(条例附有图片)。由于产品是为把持特定物件(流动电话和智能电话)而设,具有容器的客观特点,因此不应归类为6307项下的其他纺织制品,而应归入CN编号4202 92 98,即表面用纺织原料制的盒子,协定税率为2.7%。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17号实施条例:同样于2015年12月12日公布,涉及一款家用型自由臂(free arm)缝纫机。该款缝纫机内置输出功率70瓦的电力马达,提供超过24种缝纫模式,价值逾65欧元。该款缝纫机能车出多种针步,但所有针步均以锁针法为基础。欧盟从功能、结构、物理特点及操作方式考虑,认为该款缝纫机属于分项8452 10所指的纯锁针型缝纫机,应归入CN编号8452 10 11,协定税率为5.7%。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16号实施条例:同样于2015年12月12日公布,涉及一款以电池操作及塑料制造的圆筒型有盖产品,称为电子钱箱(条例附有图片)。钱箱盖部有个小型液晶显示器及投币口。产品由一个塑料容器及一个计算装置组成,与普通钱箱比较,电子钱箱的主要特点在于具备计算装置,因此不应根据其构成物料分类。由于产品不涉及人手输入数据,因此不算是计算机。欧盟认为,该款钱箱应归类为CN编号8470 90 00,即其他附有计算装置的机器,目前不受协定税率约束。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15号实施条例:同样于2015年12月12日公布,与一款光伏接线器有关(条例附有图片)。欧盟认为该款产品应归类为CN编号8544 42 90,即其他装有连接器的电导体,协定税率为3.3%。

其他近期在《官方公报》刊登的同类条例尚有:

  •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21号实施条例:于2015年12月12日公布,涉及卡式轮毂,产品分类为CN编号8714 93 00 ,协定税率为 4.7%;
  •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20号实施条例:同样于2015年12月12日公布,与合成纤维帐帘有关,产品分类为CN编号6303 92 90,协定税率为12%;
  • 欧洲委员会第2015/2319号实施条例:同样于2015年12月12日公布,与游戏机盒转接器有关,产品分类为CN编号8504 40 82,协定税率为3.3%;
  • 欧洲委员会第2015/2255号实施条例:2015年12月5日公布,与扁平式振动马达有关,产品分类为CN编号8479 89 97,协定税率为1.7%;
  • 欧洲委员会第2015/2254号实施条例:同样于2015年12月5日公布,与照片册有关,产品分类为CN编号4911 91 00,目前不受协定税率约束;
  • 欧洲委员会第2015/2253号实施条例:同样于2015年12月5日公布,与防风条有关,产品分类为CN编号3926 90 97,协定税率为6.5%。

上述条例将分别于《官方公报》刊登后第20天生效。此外,就上述每项条例而言,具法律约束力的关税资料即使与协调分类不一致,在条例生效后3个月内仍可继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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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