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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的10条医疗器械法规解读

嘉峪检测网        2021-04-18 16:17

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6

 

文号:药监综械管函〔2021〕181号

 

律师解读:

 

重点排查治理下列产品:

 

(一)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重点排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和红外体温计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特别是应急审批投产、跨界转产的企业。

 

(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聚焦冠脉支架等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重点排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把原材料审核和供应商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管控是否到位,追溯体系是否健全,对发现的不良事件是否及时开展调查评价;中选产品配送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并做好相应记录;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等质量管理。

 

(三)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全面风险排查,重点关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球囊扩张导管、除颤器、封堵器、骨科材料、吻合器等高值医用耗材以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药品监管部门对无菌和植入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单位总数的15%。

 

(四)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持续开展“清网行动”,重点排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和舆情关注较为集中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重点排查多年抽检同品种不合格企业和多品种不合格企业。充分利用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检手段,发现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产品,如输液泵、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等产品。

 

(六)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风险企业。重点排查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产品,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排查确认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七)投诉举报频发的产品和企业。聚焦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角膜塑形镜、射频皮肤热疗仪、射频超声溶脂仪、面部射频美容仪、人工鼻梁植入体、避孕套、脊柱矫形器、青少年近视矫正眼视光医疗器械、贴敷类医疗器械,以及以“械字号面膜”名义进行销售的医用冷敷帖、以“械字号牙膏”名义进行销售的冷敷凝胶、牙齿脱敏剂等医疗器械。

 

(八)创新医疗器械及附条件审批相关企业。国家局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名单,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排查相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体系运行情况,特别是创新医疗器械与产品创新点有关的生产工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以及附条件审批产品所附条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九)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重点排查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能力,是否有效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管理。

 

2《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20年)》

 

发布日期:2021.03.29

 

文号:

 

律师解读:

 

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共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536,055份,比上年增加35.25%。伤害程度为死亡的报告218份,伤害程度为严重伤害的报告32,874份。涉及Ⅲ类医疗器械的报告178,305份,涉及Ⅱ类医疗器械的报告242,457份,涉及Ⅰ类医疗器械的报告46,995份。

 

2020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1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涉及吻合器产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30

 

文号:国药监械注〔2021〕21号

 

律师解读:

 

文件要求:

 

(一)加强有源医疗器械标准研制。加快推进医用机器人、人工智能、有源植入物、医用软件、5G+工业互联网、多技术融合等医疗器械新兴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探索推动医疗器械关键核心零部件标准制定。完善医用呼吸及麻醉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口腔数字化设备、医用体循设备、放射治疗及核医学设备、医用超声设备、物理治疗设备、医用实验室设备、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医用激光设备、医用射频设备等领域高端医疗器械相关标准。

 

(二)加强无源医疗器械标准研制。加强新型生物医用材料标准研究,推动药械组合产品、增材制造、可降解类、组织工程类、重组胶原蛋白类、纳米类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有害物质表征及毒理学评价方法研究及标准制定。建立临床前动物试验标准体系。深入开展无源植入物、医用敷料、生物防护器械、口腔器械、光学等新产品的标准化工作。

 

(三)加强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研制。加快高风险传染性疾病诊断试剂及相关方法标准制定,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研究。推进高通量测序等新型分子诊断技术、临床质谱技术、伴随诊断试剂、即时检验、溯源和参考测量系统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用几丁糖(关节腔内注射用)分类界定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1.03.31

 

文号:药监综械注函〔2021〕182号

 

律师解读:

 

用于关节腔发挥物理阻隔和润滑作用的医用几丁糖(关节腔内注射用)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2号)》

 

发布日期:2021.04.12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5号通告

 

律师解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电动轮椅车15台,软性接触镜7批次,神经和肌肉刺激器1台,输液泵6台,验光仪1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5批次,医用电子体温计7台,医用氧气浓缩器8台,中频电疗仪5台,共55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6《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9

 

文号:药监综械管〔2021〕43号

 

律师解读:

 

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以规范和指导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7《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2

 

文号:药监综械管〔2021〕45号

 

律师解读:

 

2021年4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2021年度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

 

8《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3

 

文号:药监综械管〔2021〕46号

 

律师解读:

 

2021年4月13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

 

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基于同类治疗药物的肿瘤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更新与技术审查等5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4.15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4号通告

 

律师解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基于同类治疗药物的肿瘤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更新与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实时荧光PCR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轮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B群链球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人细小病毒B19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指导原则》。

 

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重组胶原蛋白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原则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4.15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7号通告

 

律师解读:

 

(一)重组胶原蛋白类产品的管理类别应当不低于第二类。

 

(二)重组胶原蛋白类产品作为无源植入物应用时,应当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重组胶原蛋白类产品作为止血和防黏连材料应用时,若产品可部分或全部被人体吸收或者用于体内时,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品不可被人体吸收且仅用于体表时,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重组胶原蛋白类产品作为医用敷料应用时,若产品可部分或者全部被人体吸收,或者用于慢性创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品不可被人体吸收且用于非慢性创面,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延期的,原注册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

 

十条医疗器械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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