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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食品营养标签

嘉峪检测网        2015-02-04 21:57

欧共体在1978 年12 月18 日就通过了关于普通商品标签的指令Directive 79/112/EEC,并且在1989 年进行了修改,形成了Directive 89/395/EEC。在1990 年9 月24 日又通过了关于食品营养成分标签的指令Directive 90/496/EEC,该指令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指令规定的是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的营养成分标签,适用于供应给餐馆、医院,餐厅和其他类似场所的食品供应商。指令不用于矿泉水和其他饮用水和食品调味料和添加剂。欧盟的营养成分标签并不是强制性的,除非食品标签上或在食品的广告中声明含有某种特殊的营养成分。并对相关规定作了说明:

 

(a)本法规的目的是规定在营养成分标签上列出以下营养成分的含量,热量值、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纤维,钠的含量和在附表中列出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以及在附表6中列出的常量物质的含量。

 

(b)营养成分的标识指的是在食品的宣传和广告中标明、声明食品含有的特定的营养成分;这种营养成分能够提供热量或其他物质,或者提供人为地减少了的或增加了的热量或其他物质,或者不提供热量或其他物质。

 

(c)蛋白质是指使用基耶达夫法检氮量测出的蛋白质含量。

 

(d)碳水化合物指的是在人体内进行新陈代谢的碳水化合物,包括多元醇。

 

(e)糖指的是在食品中的单糖、二糖,不包括多元醇。

 

(f)脂肪指的是所有的脂类物质,包括磷脂。

 

(g)饱和脂肪酸指的是没有双键的脂肪酸。

 

(h)单非饱和脂肪酸指的是包含顺式双键的脂肪酸。

 

(i)多非饱和脂肪酸指的是含有顺式,顺式亚甲基插入双键的脂肪酸。

 

(j)纤维指的是在第十条中规定的程序中测量出来的纤维的含量。

 

(k)平均值指的是最能够表示出在食品中含有的成分的数量,反映出食品分的季节变化,消费模式和能够影响该含量变化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规定,根据标签的需要,提供的食品标签应该包括以下两组信息中的任何一组:第一组,(a)热量,(b)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数量;第二组,(a)热量,(b)蛋白质数量,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饱和脂肪酸,纤维和钠的数量。

 

当食品标签是标明糖、饱和脂肪酸、纤维和钠含量的时候,应该包括第二组信息。食品标签还需要提供淀粉、多元醇、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胆固醇,任何在附录中列出的矿物质和维生素,和在附录中列出的常量物质。另外,如果标明多不饱和脂肪酸和/或单不饱和脂肪酸和/或胆固醇的数量,那么还需要标明饱和脂肪酸的数量。

 

第六条规定,食品营养成分的信息应该以每100 克或100 毫升为单位。关于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信息应该以附录中给出的每日建议摄入量(RDA)的形式标明。标明的营养成分的值根据不同的食品的不同情况,应该表示出:

 

(a)制造商对于食品的分析结果;

 

(b)对于已知或实际平均成分的计算;

 

(c)来自获得认可的数据的计算。

 

第七条规定,本法规规定的信息应该在包装上以表格的形式一齐列出,并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列出数字。如果空间不允许,信息应该以列成一排的形式标明。信息应该以不易涂改的字体印刷在显著位置。欧盟成员国应该确保本法规规定的信息能够以易于购买者理解的一种语言标明。欧盟成员国应该限制执行比本法规更细致的关于食品营养成分标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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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