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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查处行动的通知(鲁食药监食流〔2015〕125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24 15:52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食流〔2015〕125号
【发布日期】 2015-06-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6/4/art_153_64609.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守护舌尖安全”整治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15〕11号)要求,为提高我省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查处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逐户分发《规范通告》
 
  省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虾米(海米)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采购和使用行为规范,发布了《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简称《规范通告》)。各地要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规范,尤其各县(市、区)局要在6月份,对辖区内虾米(海米)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批发市场和经营单位、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宣讲,解读规范要求,并分门别类将四个规范分发给所有虾米(海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由其负责人在《规范通告》上签字,张贴在醒目位置,自觉按照《规范通告》生产经营购买。
 
  二、督促规范执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局要督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规范通告》。虾米(海米)生产者要严格落实原料进厂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着色等食品添加剂;出厂虾米(海米)进行预包装,应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添加剂等信息,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虾米(海米)经营者要严把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售虾米(海米)必须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虾米(海米)小作坊销售产品要全部使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票通”专用票据》。
 
  三、开展集中查处,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7月份,全省统一开展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查处行动,严查违反虾米(海米)四个规范的各类行为。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方式,生产环节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一非两超”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来源不明、包装标识不清等行为。检查中要全环节联动,在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向上溯源,直至追到生产加工源头。涉及本市辖区内的,由市局协调;涉及外市的,上报省局协调,切实做到一查到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最严”的原则,依法从严处罚,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公布一起。要集中公布查处情况,各县(市、区)局于7月10 日、20日、30日,在各自网站上公布检查情况;8月20日,各县(市、区)局集中公布案件查处结果。
 
  四、落实属地责任,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查处行动,是近期一项重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广泛宣传,严查严惩,注重实效。特别是7月份的集中查处行动,要向“交警查违规”学习,严格检查,严格处罚,查出声威,查出成效。本次集中查处行动,以县(市、区)局为主,以县为单位,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基层监管所要落实属地责任,划片包干,负责辖区虾米(海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任务。各市局要加强协调,本通知可直转发到基层执行,对规范的宣传、行动的启动、查处的情况、信息的公布等工作要及时调度,7月底各市上报集中检查情况,8月底上报案件查处情况。省局在每个时间节点,将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并进行情况通报,确保整个工作有序进行。
 
  联系人:食品流通处,许学新,88592586;食品生产处,王蕊,88592571;餐饮监管处,刘彬,88592620
 
  电子邮箱:xuxuexin@sdfda.gov.cn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4日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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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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