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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5-09-21 17:16
【问】中等变更要求进行溶出曲线对比,溶出曲线需要几条?
【答】溶出曲线的对比一般指多条溶出曲线,且应包括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溶出度检查介质,具体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等相关规定。
【问】某化药注射剂胶塞由裸塞变更为覆膜塞,是否归属中等变更?
【答】该变更涉及注射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一般归属重大变更。
【问】某车间药品为安瓿瓶包装的小容量注射液,拟增加安瓿瓶供应商,能否按照中等变更申报备案?该车间涉及多种药品、多个规格,是否均需要进行研究?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变更注射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为中等变更,故增加同材质的安瓿瓶供应商可以按照备案进行申报。
由于不同品种其特性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增加使用的是相同供应商的安瓿瓶,对药品的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故每个品种均需进行充分的研究验证。
对于多规格药品,若不同规格的原辅料比例基本一致且药液浓度相同,可选择某个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需同时提供选择的依据和理由);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或药液浓度不同,原则上应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问】某化药片剂批准时采用铝塑板包装,拟在铝塑板外面增加复合膜袋,是否归属中等变更?
【答】申请人首先应进行充分分析评估,明确增加复合膜袋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铝塑板外面增加复合膜袋这类已在口服固体制剂中广泛应用的次级包装,对保障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能起到有益的作用。
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的规定可归属微小变更。
【问】某化药片剂在批准时采用铝塑板包装,且铝塑板外套复合膜袋。现拟去除复合膜袋,是否归属中等变更?
【答】一般认为,采用上述包装形式是经过充分评估和研究验证的,证明采用该种包装形式才能够有效保障药品有效期内质量符合规定;同时,《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去除对药品提供额外保护的次级包装(如高阻隔性外袋)为重大变更。建议慎重考虑该类变更。
【问】某瓶装化药片剂,拟在瓶中增加药棉或纸条,是否需要备案?
【答】药棉或纸条属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填充物,可以按照中等变更申报备案。建议关注其合法来源。
【问】某化药片剂,拟采用塑料瓶包装,是否需要做开启后的稳定性研究?
【答】对于制剂开启后的稳定性研究,我国已出台的指导原则已有相关规定,比如《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规定“有些药物制剂应考虑考察临用时配制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放置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应充分考虑制剂的贮藏、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申请人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基于对药品性质的深刻理解,按照上述指导原则等的规定对药品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与研究。
【问】对于延长有效期的备案事项,国家局原批准有效期为12个月,且相关图谱已在申报CDE的材料中提供,备案时能否仅提供批准有效期之后的图谱?
【答】不可以。省局备案目前无法查阅申报CDE的相关资料,此类变更应提供从0月开始的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
【问】某化学药品有多种包材,或者多个规格;延长有效期,是否每种包材、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多包材产品,需每种包材均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同品种多规格产品,可以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也可以参考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多规格的稳定性研究设计。
【问】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延长有效期是否需同时提供参比制剂稳定性数据?
【答】延长有效期,重点关注的是自制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与0月相比有无显著变化、变化趋势、效期末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等。若效期末数据与0月相比无显著差异,一般无需提供参比制剂数据。若自制品稳定性数据出现一定的不良趋势,此时如果提供了参比制剂稳定性数据,且自制品变化趋势与参比制剂基本一致,可作为自制品延长有效期的支持性信息之一。
【问】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变更生产地址时,是否需要开展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2月发布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口服固体制剂的多种药学变更情形均需进行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其中包括变更生产地址。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同步验证方式进行工艺验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进行同步验证。如因药物短缺可能增加患者健康风险、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批次的生产。对进行同步验证的决定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并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员的批准。
来源:黑龙江省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