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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答疑】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旧包材使用的过渡期

嘉峪检测网        2025-09-04 15:14

【问】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回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请问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时,印字旧包材是否也是默认按照缓冲执行期6个月,还是需要在变更备案时,单独进行申请

 

【答】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变更持有人应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具体以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载明的实施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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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