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医械答疑】洁净厂房改造和委托生产

嘉峪检测网        2023-04-05 14:37

问:我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第三类无源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车间为10万级洁净生产区域。现咨询以下2个问题:
 
问题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若我司在原洁净生产区域内变更洁净区域的布局(如增加/减少功能间),或在原生产地址内增加或删除部分洁净区域,变化后符合我司产品相关生产工序的环境要求,我司评估该变化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影响,请问是否需要向省局报告呢?
 
问题2:我司产品拟增加受托生产企业,计划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明确受托方仅生产产品,不对成品进行检验,成品检验在我司完成。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只进行产品的生产,而由我司进行成品检验呢?
 
答:关于问题一,原则上应该报告,建议您提前和属地监管部门沟通,由当地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关于问题二,除《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外,暂未有相关禁止性规定。
 
分享到:

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