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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通信技术设备如何符合美国联邦《无障碍法案》?

嘉峪检测网        2017-05-12 10:15

最近,经常有一些ICT(信息与通信技术设备)厂商收到零售商的反馈说,他们的产品虽然取得NRTL 认证,满足了美国市场准入的标准要求,但结构不能满足美国政府采购要求。 究竟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众所周知,电子电器产品出口美国有强制的电气安全认证NRTL(美国国家认可实验室)证书、电磁兼容FCC认证,以及最低能效要求等联邦法规规定的强制认证要求,符合上述要求即可进入美国销售。 但为何一些信息与通信技术设备能符合美国市场准入要求,却遭到美国政府采购的障碍呢?这就要不得不介绍美国联邦《无障碍法案》。

 

根据美国联邦《无障碍法案》 508条款电子和信息技术(a)联邦政府的要求:

当开发、获得、维持,或者使用电子信息技术时,所有联邦政府的部门机构,包括美国邮政服务,不论各种形式的媒体,除非被施加了不适当负担,否则都应当确保电子和信息技术应当允许:

  1. 联邦残疾雇员与非残疾雇员一样有权接触和使用信息和数据。

  2. 残疾社会成员从联邦政府机构寻求信息和服务时,与非残疾社会成员一样有权接触和使用信息和数据。

因此联邦政府各部门机构在采购电子和信息技术设备的时候, 必须要求产品除了满足美国联邦强制的准入认证要求以外, 必须要符合《无障碍法案》的硬件与软件要求。

 

针对ICT厂商常遇到的产品结构问题,在此我们分析该法案508条款电子和信息技术的1194 部分第4章节硬件的主要要求。

《无障碍法案》对ICT产品硬件影响结构设计的要求摘要: 

 

(A)若产品有机械操作控制或按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控制和按键应可以触摸识别,但不会激活控制或按键。

  2. 控制和按键应可用一只手操作,并不得要求紧握、捏,或手腕扭曲,所需的启动控制和按键所用的力应不超过5磅(22.2 N); 例如扫描仪的盖子。

  3. 如支持按键重复,重复之前,应调整到至少2秒的延迟时间。按键重复速率应调节为每个字符2秒。

  4. 所有锁定,控制或切换键的状态,应可由视觉清晰识别,并可以通过触摸或声音明显地接收识别。

 

 (B) 当产品输出语音到一个公共的地方时,需使音量控制增量输出放大到至少65分贝的水平。如果环境噪声等级高于45分贝,应有至少超过20分贝的噪声水平增量能让用户选择控制。产品还应提供如下功能: 每次使用后,产品可以自动重置到默认级别音量。

 

 (C) 产品的设计应避免频率在2 Hz到55 Hz的情况下导致屏幕闪烁。

 

 (D) 那些独立的、不可移动的,并将仅用于一个固定位置、具有可操作性的控制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任何需要操作的控制的位置,都应确定在48英寸长的垂直平面上,位于平面中心,并在48英寸的长度内形成最大突起。(参见本节图1)

  2. 凡任何可操作的控制位于参考垂直表面背后10英寸或更短距离的,其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5英寸但少于54英寸。

  3. 凡任何可操作的控制位于参考垂直表面背后大于10英寸但不超过24英寸的,其高度应距地面大于15英寸但要少于46英寸。

  4. 可操作的控制距离参考垂直表面不得超过24英寸。(参见本节图2)

图1

图2

 

列入无障碍法案的产品范围:

 

适用于网络与信息应用类、电信产品、视频与多媒体产品、独立与终端产品(如打印机, 计算器)、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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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U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