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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药监局答疑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和再注册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25-08-28 13:02

8月28日,福建药监局发布了《药品上市后变更及药品再注册共性问题解答》,其中对变更制剂、原料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延长有效期、以及再注册申请等诸多事宜作出解答:
 
共性问题【药品上市后变更】
 
1. 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的申请,应当按照增加规格申报,还是按照增加包装规格申报?
 
答:根据《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包含但不限于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等)在规格表述中应包含装量信息,规格表述中的“装量:活性成分含量”表述应体现实际装量而非仅体现浓度信息。对于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的申请应当按照增加规格申报而非按照增加包装规格申报,同时应关注规格的合理性。
 
2. 变更制剂、原料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属于中等变更,如何确定新包材产品的稳定性?
 
答:如申请人提供研究数据证明新包材阻隔性能等同或优于原包材的,新包材产品有效期可桥接原包材产品有效期;如不能证明新包材阻隔性能等同或优于原包材,新包材产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且不超过原包材产品有效期。如备案时提供的新包材产品长期稳定性考察时间超过18个月且数据显示稳定性良好,有效期可依据长期稳定性考察时间确定。
 
3.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应选取几批原料药开展研究?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需要选取几批原料药开展研究未有明确要求。《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要求(试行)》在化学药品注册申请时稳定性要求中规定,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在符合GMP条件下进行,试验样品应为能够代表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注册批次,建议生产不同批次的制剂采用不少于2批次的原料药。药品上市生产许可持有人应结合原料药品种特性、生产工艺、关键质量属性、与制剂相关的关键理化性质、稳定性等方面评估风险,综合确定研究所需原料药的批次,以确保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不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  
 
4. 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如果变更前已有多个供应商的,选择哪家供应商开展质量对比?
 
答:对于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变更原料药供应商时应采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所用原料药进行质量比对研究。对于其他品种,应评估各家原料药的质量控制、使用量等情况,至少选择一家有代表性原料药样品进行原料药的质量对比研究。 
 
5. 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某制剂长期未生产,无变更前产品,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如何进行备案?
 
答:一般应采用产品,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和制剂进行对比研究;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若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首选采用参比制剂或原研品进行对比研究;若无参比制剂或原研品,也可与市售主流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则应参考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
 
6. 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如何针对新供应商制定内控质量标准?
 
答:申请人应提供变更前后原料药的法定质量标准,对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标准进行对比,逐一分析各检验项目的分析方法和可接受限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变更后原料药的内控质量标准(简称“内控标准”)。内控标准的控制水平不能低于供应商的法定标准,且需要满足制剂的质量要求,例如口服固体制剂对原料药粒度有控制要求的,则粒度应纳入内控标准。如在建立新内控标准时改变法定标准的检验方法,则应当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进行方法学验证。
 
7. 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个规格,是否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多规格产品,若不同规格的原辅料比例基本一致,可选择某个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需同时提供选择的依据;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可以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或者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  
 
8. 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需提供新供应商的哪些证明性文件?
 
答:需提供新供应商原料药效期内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截图等)、生产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出入厂检验报告等。
 
9. 备案表第20项“备案的内容”栏应填写哪些信息?
 
答:填写变更后原料药供应商的全称和原料药登记号。
 
10. 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延长有效期,是否需同时提供参比制剂的稳定性数据?
 
答:药品延长有效期,重点关注研究用样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与0月相比有无显著变化、变化趋势、效期末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等。若研究用样品效期末数据与 0月相比无显著差异,一般无需提供参比制剂数据;若研究用样品稳定性数据出现明显差异,此时如果提供了参比制剂稳定性数据,且研究用样品的变化趋势与参比制剂基本一致,可作为该品种延长有效期的支持性信息之一。
 
共性问题【药品再注册】
 
1. 填写《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的信息均从《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直接抓取,申请人应仔细填报再注册申请表,避免出现因填报错误导致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信息错误。填报再注册申请表应重点关注:申请表的第3项【药品通用名称】、第6项【商品名】、第8项【剂型】、第9项【规格】、第11项【药品标准】、第15项【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第18项【药品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第19项【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填写内容应与该品种的批准证明性文件保持一致。 其中第2项【药品注册分类】填写大类即可,例如:中药、化学药品,不需要填写细化分类,也不要勾选“无”。第6项【商品名】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商标不能作为商品名。第8项【剂型】如有亚型的,需要注明,例如:薄膜衣片建议填写“片剂(薄膜衣片)”。第9项【规格】不可填写为包装规格。没有规格的,建议填写“---- ”。第11项【药品标准】应填写现行的质量标准,如执行中国药典的,建议填写格式为:《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第18项【药品注册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的住所应保持一致。第19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应保持一致。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与上一轮注册批件相比发生变更的,无论是实质改变还是文字性变更,均应提供变更批准或者备案证明,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填写上一轮注册批件的地址。
 
2. 资料(四)“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中“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应当如何说明?
 
答: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须开展一致性评价,涉及该情形的品种需要说明一致性评价进展。完成一致性评价的,需要说明完成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补充申请批件。没有完成一致性评价的,需说明其临床必需性,未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合理理由、下一步研究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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