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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文具商品标示基准部分条文

嘉峪检测网        2015-10-22 23:38

201510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商字第10402425870 公告,修正“文具商品示基”第 45 点条文;自公告日生效

四、文具依下列方法

(一)示事项应以固定卷标、印刷示或吊牌(牌)示于本或最位包的明显处。但一般性文具商品,其表面四十平方公分以下、笔类六公分以下,或单张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者辨著方式示。

(二)示所用的文字及字,长宽一五公分以上。

(三)示事项应以清晰、明易懂的字、文字或明,以利识别

(四)口文具出售或外文具改为内销时附中文示及容不得地的书简略。

(五)警告示所用的字或符,其应与底色不同且易于辨,「警告」或「注意」二字字体长宽三公分以上,其种类及文例如下表:

文具种类

警告

1.修正液

【警告】于通良好使用。

【警告】勿置于高或日照。

2.雷射

【警告】使用雷射光勿人眼睛。

3.快干

【警告】于通良好使用。

【警告】勿吞食。

五、本基200111日施行。

本基修正定,自公告日生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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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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