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摩托车轮胎质量检测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6-11-18 09:05

摩托车轮胎检测咨询:400-9700-076

摩托车轮胎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摩托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6

606.10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车辆相关产品

摩托车轮胎

 

2.2 产品种类

2.2.1 代号表示系列摩托车轮胎

本系列轮胎适用于轮辋名义直径4~21的轮辋。

2.2.2 公制系列摩托车轮胎

       本系列规定了轮胎名义高宽比为30、35、40、50、55、60、65、70、75、80、90、100的公制系列摩托车轮胎,适用于轮辋名义直径8~24的圆柱型胎圈座轮辋(WM型)和5°斜底式胎圈座轮辋(MT型)。2.2.3 轻便型系列摩托车轮胎

       本系列轮胎适用于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发动机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二轮或三轮轻便型摩托车。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GB/T 6326标准。

4 企业摩托车轮胎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摩托车轮胎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摩托车轮胎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摩托车轮胎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摩托车轮胎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0

≥10000且<50000

<10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18       摩托车轮胎   

GB/T 521    轮胎外缘尺寸测量方法

GB/T 2983    摩托车轮胎系列

GB/T 13203   摩托车轮胎性能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依照2.2条款中的产品种类划分,优先抽取轮胎最高行驶速度≥100km/h规格(速度符号为J)中当年产量最大规格的摩托车轮胎。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内生产的产品。

6.2.2 根据摩托车轮胎产品的特性,抽样方法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6.2.2.1 首先确定抽取的样品数(n)及待抽样品总数(N);

6.2.2.2 确定分层区间(k):k=N/n(k取整数),根据分层区间将样品分成k个抽样区间;

6.2.2.3 在第一个抽样区间内用扑克牌法定义一个抽取第次数(i),作为抽取的第一个样品;

6.2.2.4 用扑克牌法确定抽样间隔数(j);

6.2.2.5 其余抽样样品第次数为i+j;i+2j;i+3j;……

6.2.3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样时,抽样基数为抽样数量的10倍以上(含10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3。

表3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速度级别代号

最小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

备用样品数量

总数量

单项数量

检验项目

速度符号在J以下

70套

7套

3套

1套

耐久性能检验

4套

 

1套

强度性能检验

1套

外缘尺寸检验、磨耗标志高度检验

速度符号在J以上(含J)且在V以下(不含V)

80套

8套

4套

1套

耐久性能检验

1套

高速性能检验

1套

强度性能检验

1套

外缘尺寸检验、磨耗标志高度检验

速度符号在V以上(含V)

90套

9套

5套

1套

耐久性能检验

2套

高速性能检验

1套

强度性能检验

1套

外缘尺寸检验、磨耗标志高度检验

6.3 样品处置

6.3.1 抽样产品封样方法

6.3.1.1 每个样品在轮胎同一侧圆周上对称两点粘贴封样单,每个样品2张封样单;

6.3.1.2 封样单采用易碎胶贴,贴上后不能完整取下;

6.3.1.3 为确保封样单不被损坏,使用透明胶带沿胎体缠绕;

6.3.1.4 在抽样单上填写轮胎样品唯一编号,并标注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6.3.1.5 如样品上无唯一编号,在轮胎胎侧靠近封样处手工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日期+英文字母(如2016年3月1日抽样:20160301A;20160301B……),并对样品进行拍照。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摩托车轮胎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层级、负荷指数、负荷能力、充气压力等信息,如果样品轮胎胎侧标示的信息与国家标准不一致,需要被抽查企业在抽样现场提供样品说明,明确相应检验参数,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外缘尺寸

GB 518

GB/T 521

 

˜

2

磨耗标志高度

GB 518

GB/T 521

 

˜

3

强度性能

GB 518

GB/T 13203

˜

 

4

耐久性能

GB 518

GB/T 13203

˜

 

5

高速性能

GB 518

GB/T 13203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  注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2.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2.4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2.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6 检验后不合格样品(特别是外缘尺寸、磨耗标志高度项目不合格的样品)保存应立放,避免受到外力挤压导致轮胎永久变形。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时仅对不合格项目按表3规定的样品单项数量进行双倍复检,如果有1套/条样品未通过试验,复检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分享到: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