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医械答疑】设计开发的溶出物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的委托检验

嘉峪检测网        2024-03-11 17:20

【问】我司产品在设计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可沥滤物研究,例如聚氨酯材料中的MDI残留量检测及方法学验证。而MDI残留量需要用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检测。以及我司产品为环氧乙烷灭菌,产品出厂检验涉及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需要用到气相色谱仪进行检测。但我司均不具备以上可沥滤物研究和出厂检验项目需要用到的检测设备。 我司计划和有检验能力(检验员接受过企业培训,有检验设备,测试用标准物质有证,环境监测符合测试环境要求),但不具备检验资质(CMA、CNAS等)的其他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签订委托检验质量协议,委托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我司产品的可沥滤物进行检测和方法学验证,以及产品出厂检验的环氧乙烷残留量进行检测。我司按照供应商管理方式对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管控,参与检测方法的确认和评估,并定期送检至有资质的检验结构进行检验复核,确保符合要求。 请问这种委托检验方式是否可以接受并认可?
 
【答】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等相关要求,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委托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托的企业应具有相关资质。
 
分享到:

来源:核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