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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要求下药品生产检查形势与监管策略探讨

嘉峪检测网        2022-07-02 08:12

药品质量与药品生产环节直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评估其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法规符合性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是落实药品监管责任、保障药品质量的重要方式。随着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药品监管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全面提升了对落实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与加强监管的要求。

 

对比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后,对药品生产检查的规定有如下变化:

 

一是取消周期性的药品GMP认证,基于风险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取消了对药品生产企业强制GMP认证的要求,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及其他风险因素综合研判确定检查频次。

 

二是结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监督检查对象规范进一步明确与拓宽。过去《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仅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药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MAH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三是药品监督检查类型与形式更多样化。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其中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根据药监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MAH、药品生产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有因检查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

 

四是监督检查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与扩宽。修订前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GMP的情况,修订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除原有要求外,还包括:MAH、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药品生产活动与药品品种档案内容一致性情况;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和变更管理情况。

 

五是全面实施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于药品生产违法行为大幅提升了处罚金额,并且明确处罚到人,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并首次提出了针对个人的自由罚,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产生变化意味着新形势下面临许多挑战。包括药品生产许可检查对象与情形更加复杂,新检查模式下的沟通协作机制和检查要点亟需明确;取消周期性的认证后,亟需措施保证现场检查的代表性及确认不同阶段GMP符合性检查的重点;最严厉的处罚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合理判定违规违法行为的尺度?药品监管人员的岗位风险加大,如何有效提升科学检查与履职尽责的效能?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应对策略探讨:

 

一是完善MAH现场检查协作机制,并根据不同类型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建议针对跨区域检查协作出台全国性的检查指导细则和相关技术文件,统一检查尺度。同时完善检查沟通机制。组织更多的跨区域合作座谈,加强全国性的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建立健全跨区域检查合作机制。同时建议针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类型制定相应的许可检查标准。

 

二是建议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和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并根据科学监管的需求明确不同阶段GMP符合性检查的重点。包括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约束企业的行为,对不配合检查的降低相应的信用评级;加强对动态生产检查的科学统筹;根据药品不同生命周期监管的需求,制定不同阶段的GMP符合性检查重点。

 

三是建议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科学评判的依据。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起草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国家尚未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建议尽快出台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的情形与标准,统一指导《药品管理法》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四是建议加强监管人员能力体系建设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应持续提升药品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养,在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现场检查技巧和风险研判能力等综合业务素养的同时,也应着力培养各专业的领军人才。同时,构建科学的监管协同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用完善的检查清单和检查工具作为检查的武器,对检查报告的审核建立相应的专家团队与体系机制,保障药品监管人员履职标准明确,监管运行机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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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