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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将主要针对二噁英进行更新

嘉峪检测网        2017-08-11 10:19

环保部办公厅已于近日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出台仅三年的最新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将进行首次修改。从修改单看,本次修改主要围绕二噁英排放及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近期,环境保护部接连收到地方环保部门来函,反映《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对测定均值的定义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二噁英类监测采样时间长、存在作业安全隐患等问题。环境保护部即将组织开展全国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在此之前,急需将GB18485-2014中涉及二噁英类监测的问题进行明确。为此,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标准修改单编制单位,按照《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参照欧盟《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和我国的相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起草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问题
  GB18485-2014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环境监测单位反映的关于二噁英类监测的主要问题如下:
  1.GB18485-2014中“测定均值”的定义与《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的含义不一致;
  2.标准文本9.4中规定二噁英取样应按《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2008)的有关规定连续测定三次,这与3.15条款中的间隔采样存在矛盾;
  3.如果按照间隔6小时的规定进行采样,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18个小时以上,且近一半时段为夜间作业,违反了相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危险性非常大;
  4.对于一些非连续运转的设备,如采用热解焚烧工艺、汽化裂解工艺、回转窑焚烧工艺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备,遵照该规定无法取到适合的样品。
 
三、修订条款说明
  1.关于测定均值定义的修改说明
  关于废物焚烧所产生的烟气中二噁英类的采样,《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中规定的测定均值是指样品采集时间为6-8个小时的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值。
  我国《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2008)中7.2.3规定采集一个废气样品的总采样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我国《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65-2007)中5.3.2、5.3.3规定每个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每个采样点位每次至少采集3个样品,连续采样,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报告结果。
  综合上述几种表述,在废物焚烧所产生的烟气中二噁英类的采样过程中,之所以要以在一定时间段内采集到的样品的浓度测定值(或几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监测结果,其目的是为与污染物浓度的瞬时测定值区分开,用一定的取样量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这与GB18485-2014中的测定均值的定义的原意是相同的。
  实际操作过程中,为避免歧义,将GB18485-2014中“测定均值”的定义修改为“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二噁英类的监测的样品采集时间规定为6-12个小时,比欧盟的焚烧指令中规定的6-8个小时的样品采集时间有所放宽,主要原因是,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天气、自然环境、监测人员的操作习惯和熟练程度等原因,在3个样品的采集中间可能会有时间长短不等的间隔,因此将样品的采集时间长度放宽,同时又保证不会超过正常的监测工作时间、不会造成夜间采样等危险。
  2.关于第9.3和9.4条的修改说明
  关于“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采样按HJ77.2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GB18485-2014中是列在第9.4条,容易让人误解为只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二噁英类进行监测时应按HJ77.2的有关规定执行,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组织监督性监测时缺乏相应的技术依据。因此,将GB18485-2014中第9.4条的相关内容调整到第9.3条。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部分说明
 
一、第3.15条修改为:
  3.15测定均值average 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二、第9.3条修改为:
  9.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采样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照GB/T16157、HJ/T397或HJ/T75的规定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HJ77.2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9.4条修改为:
  9.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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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