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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食品企业之难

嘉峪检测网        2015-12-01 21:27

  新食安法对食品标签瑕疵法律责任做了更加科学的规定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近年来,与食品标签相关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同时,食品企业因有关标签瑕疵问题遭遇职业打假人投诉,并索要巨额赔款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企业究竟面临着怎样的标签问题?他们对于标签管理有何建议?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又有怎样的感触?为此,记者专访了业内相关人士。相关人士指出,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是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不仅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探索,还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针对食品外部标签标识问题,集中、批量地提出海量投诉举报并要求给予奖励。对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职业打假人这一问题,应是理论界、执法界和司法界等多方面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要科学调整食品标签瑕疵法律责任。针对大量对食品标签瑕疵频繁进行投诉,而影响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与正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问题,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已有相应的条款。基层执法人员提醒,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食品标签瑕疵案件时,要把握好自由裁量权。
 
  企业难点
  标签标识管理分级分类未果
  随着国家和政府相继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分别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国家及各地食品监管部门受理的有关食品质量和标签标识问题的投诉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2012年,某市质监局收到职业打假人电话举报该市食品企业生产的干枣标签问题并索赔;2012年,职业打假人向某市食品监管部门举报X牌松花鸭皮蛋标签问题并要求奖励;2014年,某羊奶粉生产企业因产品配方表中标注问题而被职业打假人接连投诉,索赔30万元。此外,其他企业面临因标签中字号大小、错别字等问题被投诉而受到处罚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
 
尽管接受记者采访的食品企业均认为由于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现为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食品标签问题就属于食品安全范畴,但企业相关负责人也直言自己的看法:“对于与健康、安全不相关的一些标签瑕疵,如标点符号、英文字母大小写等问题是否可区别对待。”
 
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知名乳品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无奈地表示,市场上所售产品因标签被投诉而遭罚的事时有发生。其中印象深刻的是,因塑料包装变形导致标签上印刷字的字号稍稍超出了规定而被罚。“其实,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先给予提醒,建议企业召回后重新整改。如企业拒不执行,再进行处罚为未尝不可。”该负责人表示。另一位保健醋生产企业的负责人也因产品标签上错了一个标点被罚而叫屈。
同时,这位国内知名乳品企业相关负责人谈到,对食品标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建议和相关讨论,早在多年前就由监管部门、协会及企业探讨过,但至今未果。他建议,对食品标签规范是否可根据对食品安全影响程度大小采取分级分类管理。这样不仅能为企业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让执法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趋于科学化。
 
雅培公司中国研发中心研发总监关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目前GB 7718-2011、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标签问题属食品安全问题。但是目前的标签问题定性太笼统,对于标签标识上的错别字、汉语拼音拼写、英文字母大小写、标点符号等列入食品安全问题就扩大化了。如果存在营养标示严重错误或者存在其他误导消费者的,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执法困惑
  海量举报耗用社会行政资源
  除为数不少的食品企业切身感受到因标签问题给自身带来的困扰外,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有自己的切身感受。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相关执法人员在探讨有关“食品标识问题举报”的文章中指出,在国家针对食品质量安全实行举报有奖的新形势下,一些职业打假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大多不针对食品本身的质量和安全,而针对食品外部标识问题,集中、批量地提出海量投诉举报。他们将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都主观地纳入食品安全强制性要求范畴,即一切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现象都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所指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进行处罚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该执法人员犀利地指出,这些职业打假人时常就同一个申诉举报问题,穷尽申诉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信访、纪检监察、信息公开等一切可能的手段,以达到不获经济补偿不罢休的目的。这不仅耗用了巨大的社会和行政资源,给正常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增添了巨大负担,而且对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造成了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食品外部标识不规范行为并要求给予奖励的问题,既是理论界、执法界和司法界等有关方面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不少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一直感到困惑的问题。
 
关岩表示,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产品是可以正常食用的,但是生产者还是需要对存在瑕疵的标签进行修正。标签的小瑕疵成为职业打假人的利器,这些情况并不是企业有意为之,仅仅因为印刷或校验的一个疏忽,而对企业进行重罚是不合理的。“因标签的小瑕疵而被罚,企业真的很冤。”关岩说,职业打假人在促进标签规范的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以此作为敛财手段则有敲诈的嫌疑,应该规范其行为,作为监督的补充部分。
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子伟在《对一起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食品案的思考》一文中也表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这两个标准正式实施以来,该质监局接到食品标签方面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新标准对食品标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作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这两个标准的实施要加强宣传和培训,督促生产企业按照这两个标准的要求对产品标签进行自查;另一方面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对食品标签予以足够重视,及时对标签进行修改更新,避免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更新,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有多部法律竞合情况,在这一前提下他认为,按照三大原则进行选择:首先考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其次考虑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后法优于前法。
 
  大家观点
  食品标签问题属食品安全范畴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包装专业委员专家、北京农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孙容芳明确表示,食品标签虽小,但十分重要。它就像一面镜子,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的第一信息来源。食品标签标识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主要依据。食品标签上面的相关信息应准确、真实,否则容易误导消费者。孙容芳明确表示,食品标签问题属食品安全范畴。
 
另有专家认为,标签是产品质量信息的说明,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的重要途径,尽管不涉及产品实物质量,但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重要的提示作用。
 
北京市卫计委相关人士在北京食品安全论坛上表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标签、标识、说明书、食品标签、添加剂标识是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部分,涵盖了农残、兽残、标签等部分。
 
孙容芳认为,标签管理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因此对标签管理要严格。国际上一些国家有专门的《标签法》,对于标签有专门、详细的规定,管理十分具体、严格。她建议,我国除了标签的相关法规外,也应制定专门的《标签法》。另有专家指出,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要。
 
  深层思考
  对职业打假人把握好自由裁量权
  黄子伟认为,“在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食品标签瑕疵案件时,要把握好自由裁量权。”他指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处理,是食品标签瑕疵案件的难点。打击食品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假勇士是值得尊敬的。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但是也存在负面影响,比如有的职业打假人一旦发现食品标签出问题,故意购买很多标签有问题的产品,然后要求生产企业对其购买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表面上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实际上把打假作为获取高额回报的生财之道。此类行为是有悖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
黄子伟表示,对此类案件,执法人员不能硬搬法律法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把握好自由裁量权,既要通过适当处罚来遏制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要给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被动违法的企业接受教育、整顿修正的机会,做到客观公正,罚过相当。
对于职业打假人,企业也有自己的看法。南京贝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旗下苏杉品牌事业发展中心总经理丁伦将认为,因为有问题,才使一部分人去打假。这些职业打假人也是在不断督促企业把食品安全做好。“如果企业都做好了,职业打假人也就失业了。”
 
  新法新规
  科学调整食品标签瑕疵法律责任
  自10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新法对于标签管理又有了怎样的规定?
 
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的相关人士在谈及修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时指出,要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其中,要科学调整食品标签瑕疵法律责任。该人士指出,针对大量对食品标签瑕疵频繁进行投诉,而影响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与正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中已有相应的条款。在新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第六十三条召回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新法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对标签问题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在标签规范和管理方面,关岩建议,应该允许企业在标签上做一些成分的营养作用的说明。目前,消费者对于营养的认识不足,通过标签进行如实有据的营养知识的宣传,应该可以促进全体消费者的营养健康认识。另外,对于刚刚颁布的“特殊医用配方食品”本身就是针对具有疾病或健康问题的人群的,应该允许标签针对健康和营养问题进行一定的宣教和说明。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的执法人员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难以一朝解决的问题,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是一个纷繁复杂而又难以一案尽述的问题。其中许多道理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探索,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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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