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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纤维成分及标签法规(EU) No 1007 /2011 介绍

嘉峪检测网        2017-03-01 16:28

中国作为纺织服装的出口大国,欧盟法规(EU) No 1007/2011对于纺织产品出口至关重要,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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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

欧盟法规(EU) No 1007/2011是将原纤维成分标签指令(2008/121/EC)和原纤维成分指令(96/73/EC73/44/EC)二者的条文合并为一条新的法规,并于201258日生效,原有的纤维成分标签指令和纤维成分指令随之被废除。由此,201258日以后投入欧盟市场的纺织品,必须符合该条法规(EU) No 1007/2011

总的来说,该法规保留了原纤维成分标签指令和纤维成分指令的主要内容,但是也有部分改变。

(EU) No1007/2011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纺织纤维名称、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的标签标识以及纤维成分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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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法规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

1)含纺织纤维80%以上的产品;

2)遮盖物含有80%以上纺织品成分的家具、雨伞和遮阳伞;

3)以下纺织品成分至少占最上层或覆盖物80%以上:多层地毯的上层、床垫遮盖物、露营用品的覆盖物;

4)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并且成分已被标明。

该法规不适用于承包给作坊或独立公司进行生产的,不适用于个体经营的裁缝店应顾客需求定制的纺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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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3.1  纺织纤维名称

纤维名称的列表详见法规的ANNEX Ⅰ(附件Ⅰ),只有附件Ⅰ列出的纤维名称才能标准在成分标签上,下面节选一些常见的纺织纤维名称,并以中文对照:

 

纤维名称

中文翻译

纤维名称

中文翻译

纤维名称

中文翻译

Cashmere wool

山羊绒(开士米)

Jute

黄麻

Modacrylic

变性腈纶

Angora wool

安哥拉山羊毛

Acetate

醋酯纤维

Polyimide or Nylon

锦纶(尼龙)

Silk

真丝

Triacetate

三醋酯纤维

Polyester

聚酯纤维

Cotton

Cupro

铜氨纤维

Polypropylene

丙纶

Kapok

木棉

Modal

莫代尔

Polyethylene

乙纶

Flax(or Linen)

亚麻

Viscose

粘纤

Chlorofibre

氯纶

Ramie

苎麻

Lyocell

莱赛尔

Elastane

氨纶

True hemp

大麻

Acrylic

腈纶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标准中,粘纤的英文名称有两个:viscoserayon,而该法规只有viscose;同样地,氨纶的国标英文名称也有两个:elastanespandex,而该法规也只有elastane

 

3.2  纤维成分标签的要求

市销的纺织服装,纺织纤维成分描述应在商品目录和贸易文件中说明,包装上的标签应持久耐用、容易辨认、清晰可见,印制应统一尺寸、风格和字体;企业商标或名称可在纺织纤维成分描述之前或之后给出;标签标识应使用官方语言或成员国语言,除非成员国有其他规定。

 

下面列举一些纤维成分标签标注的主要规则:

 

单一纤维产品:

1)只有仅含单一纤维的纺织产品才可以标注'100%''pure(纯)''all(全)';

2)由于技术原因在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带入的并且为非常规添加物质的,允许包含≤2%的其他纤维,可看作仅含有单一纤维,如是经过梳理处理的纺织产品则允许包含≤%的其他纤维,也可看作仅含有单一纤维;

 

羊毛或未经加工的羊毛产品:

3)法规规定的羊毛产品中的其他纤维含量不应超过0.3%,这些外来的其他纤维可看作由于技术原因在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带入的、非常规添加的物质;

 

复合型纤维产品:

4)复合型纤维纺织产品,按照降序顺序标出所有纤维的名称和含量;

5)纺织产品中的一种纤维含量不超过产品的5%,或者几种纤维的总含量不超过产品的15%,若这些纤维不容易说明,可用“other fibers(其他纤维)”表述,同时要注明其含量;

6)含有纯棉经纱和纯亚麻纬纱的产品,当纬纱亚麻的含量为无浆布总重量的40%及以上时,可命名为“cotton linenunion(棉麻混纺)”,还必须注明成分规格“pure cotton warp – pure flax(linen) weft(纯棉经纱-纯亚麻纬纱)”;

7)对加工过程中纺织产品的成分很难说明时,可以在标签上标注“mixed fibers(混纺纤维)”或“unspecifiedtextile composition(未指定纺织品成分)”;

8)附件Ⅰ中没有列出的纤维可以描述为“otherfibers(其他纤维)”,并在该名称前或后标明其含量;

 

装饰性纤维和抗静电纤维:

9)单纯用于装饰、可分离的,≤7%总重的装饰性纤维,可不标注;金属纤维和其他具有抗静电作用的纤维,≤2%总重的,可不标注;但是对于第7条的情况,该条所述纤维的含量需分别计算占经纱和纬纱的比例,如超过以上比例,则应予以标注;

 

多组件产品:

10)含有两个或以上纤维含量不同的组件的产品,需标注每个组件的纤维含量;

1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组件,不用强制标注成分:组件为非主要衬里和组件重量不足整个产品的30%;

12)具有相同纤维含量并通常组成一个单元的两种或以上的纺织产品,可以加贴一个标签;

 

含有动物源性非纺织部分的产品:

13)纺织产品中含有动物源性的非纺织部分,需在标签上注明“Containsnon-textileparts of animal origin(含有动物源性的非纺织部分)”

 

 

3.3   纤维成分的检测方法

   该法规规定的检测方法包含16个化学溶解法和1个手工分解法,比国标及ISO标准方法少几个,与相应的国标及ISO标准方法的操作基本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法规规定了纤维的公定回潮率,与国标的公定回潮率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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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