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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报4起冷冻肉类查处典型案例 猪肉冒充牛肉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6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8日讯(记者 李丹)7月8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冷冻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在现场,成都市食药监局通报了有关冷冻肉类食品查处的四起典型案例,同时提醒市民,发现有关食品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猪肉冒充牛肉 成都查获一批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线索,2015年5月16日早上7点,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会同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海关、青白江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桂通北路银犁市场1号冻库B2(3号电梯)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挡获从云南出发运至银犁市场的豫N64535冷柜车上载有的冷冻肉,收货人是市场内的经营户刘某。

    经初步统计,上述产品有11个品种的冷冻牛肉制品1120件(25KG/件),鸡中翅91件(12KG/件),共计29.092吨。经查,上述冷冻肉的外包装上一个小标签只用中文标注了品名,另外一个标签全是英文和数字,鸡中翅的外包装标签(MJ-Wing)用英文和数字直接喷涂在纸箱上。通过对所提取的标签进行翻译,证实上述冷冻肉和鸡中翅产地是印度,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货发票和其他报关手续,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制品。执法人员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同时对涉案的12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为其牛展(牛腿部带筋腱的肌肉)未检出牛源性成份,检出猪源性成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在采购这批食品时,未向销售方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冷冻牛肉制品数量共计28吨,(1120件,规格25公斤/件),品种包括牛腩等11个,其中牛展进货金额是16225元,其它牛肉制品进货总金额为308000元,鸡中翅进货金额为13104元。

    通过上述调查认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32110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假冒牛展的货值金额为16225元。

    案例二:销售超过保质期半年的食品被查获

    2015年4月16日,根据举报,成都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郫县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和库房时,发现该经营部负责人徐某正在销售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带头熟虾)和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活冻南美白虾)。

    成都市食药监局当场对其已超过保质期约半年的“带头熟虾”1030箱、涉嫌涂改过生产日期的“带头熟虾”755箱、 “连头熟虾”2箱;生产日期不祥的“带头熟虾”28箱以及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活冻南美白虾”10095箱进行了查封扣押。

    2015年5月4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将该案向成都市公安局进行了移交。目前,当事人徐某及其司机唐某现已被检察院批捕。

    经查,徐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带头熟虾”1030箱,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 “活冻南美白虾”10095箱,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40余万元。

    案例三:物流公司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物流园区内的成都银梨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B1冷链冻库B1-7-1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市场内经营户在该冻库内存放有288件无中文标识进口牛肉、384件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冷冻猪鼻、56件外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进口牛仔骨和133件无任何标识的牛碎肉,涉及该市场4家经营户。

    经调查认定,在B1冷链冻库B1-7-1冷库内发现的这些货物为该市场四家经营户分别于2014年10月初和2015年6月初存放进冻库,通过对入库和出库记录的调查发现,当事人成都银梨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开办者,没有对入场的这四家经营户定期进行查验。

    经调查认定,成都银梨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开办者,没有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定期进行查验、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职责与义务,同时在成都市食药监局对该市场进行检查时,涉嫌存在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规定,成都市食药监局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成都市食药监局拟对其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尚未结案)。

    案例四:市场开办者有责任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

    2015年4月16日,成都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靖镇海霸王(成都)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郫县安靖镇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徐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和C2冻库10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市场内经营户徐盛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带头熟虾”以及篡改生产日期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活冻南美白虾”。

    通过对入库和出库记录的调查认定,海霸王(成都)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开办者,没有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定期进行查验、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职责与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规定,成都市食药监局于2015年4月23日正式立案调查。

    成都市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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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新闻网作者: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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