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水泥的强制检验作业程序

嘉峪检测网        2015-04-13 22:08

2015年4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420001040号令,修订“应施检验水泥商品检验作业程序”,自即日生效。

 

应施检验水泥商品检验作业程序

 

2010年10月11日经标二字第09920016200号令订定全文8点

 

2011年7月25日经标二字第10020009030号令修正发布第4点、第7点

 

2015年4月1日经标二字第1042000104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为办理应施检验水泥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检验产品别:输入及内销出厂卜特兰水泥及水硬性混合水泥产品。

 

三、检验方式:监视查验并实施管理系统监视查验。

 

四、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 卜特兰水泥:依据CNS 61检验,检验项目如下:

1、所有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质项目,其中物理性质抗压强度检验三天龄期强度,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并得另订监视计划监视其他龄期抗压强度。

2、添加物含量。

 

(二) 水硬性混合水泥:依据CNS 15286检验,检验项目如下:

1、所有化学成分规定。

2、物理性质:

(1) 热压膨胀与热压收缩。

(2) 凝结时间。

(3) 水泥砂浆空气含量。

(4) 三天龄期抗压强度【不含IS(≧70)与IP(LH)】。

3、本局可另订监视计划监视其他龄期抗压强度。

 

五、监视查验(含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相关规定:

(一) 申请规定:

1、监视查验:报验义务人于商品输入或内销出厂前检具报验申请书向本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报验。

2、管理系统监视查验:

(1) 申请人须办妥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局或本局认可验证机构的质量管理系统注册表证书及基本检验设备明细表向检验机关申请管理系统监视查验。

(2) 申请人须备置的基本检验设备包括高压蒸煮锅、勒沙特列亚比重瓶、恒温恒湿养生箱、气透机、费开氏仪器、抗压机(25吨)、吉尔摩氏仪器、流动性台及流动性模、蒙孚炉(高温炉;可上至1200℃止的高温连续使用),其中「费开氏仪器」及「吉尔摩氏仪器」两项设备任一即可,惟如属水硬性混合水泥者,则需备有「费开氏仪器」。

 

(二) 商品检验标识规定:

1、水泥商品应于最小单位包装上标示本局印制核发「C」字轨的商品检验标识。而取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的生产厂场所产制的商品单位最小包装上标印有产品批号或制造日期者,得由报验义务人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自印商品检验标识,即标示图式及识别号码,其中识别号码系由字轨「Q」及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号码所组成。

2、采散装者可免标示商品检验标识。

 

(三) 查验方式规定:

1、监视查验:采逐批查验方式执行查验。报验义务人报验同产地、同厂场或厂牌、同型式的产品经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验皆符合规定者,改采每二批随机抽验一批的抽批查验方式检验。经抽批查验未符合规定者,恢复逐批查验。

2、管理系统监视查验:

(1) 内销出厂商品:自行检验符合后自行副署签发查验证明。

(2) 输入商品:自行检验符合后,检附生产厂场的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检验纪录正本经本局审查符合后签发查验证明。

(3) 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生产厂场,应于其检验纪录增加炉碴、飞灰、石灰石三项添加物含量字段,核实填列,本局并可随时查核或取样检验。

 

(四) 样品寄送及添加物含量确认原则:

1、进口商品(含监视查验及监视结果不合格后续逐批查验案):由检验机关取样后,将样品混合并分三份,一份由检验机关执行化学成分及添加物含量试验(炉碴含量仅执行水泥原试样硫化物中硫的定量),一份寄送本局水泥专业实验室(台中或花莲分局)执行物理性质试验,一份寄送本局炉碴确认专业实验室(花莲分局)。

2、境内商品(含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生产厂场、境内生产厂场及监视结果不合格后续逐批查验案):检验机关取样后,将样品混合并分三份,一份检验机关留存以备复验用,一份寄送水泥专业实验室执行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及添加物含量检验(炉碴含量仅执行水泥原试样硫化物中硫的定量)试验,一份寄送炉碴确认专业实验室。

3、添加物含量依CNS 12459执行飞灰及石灰石含量检测,及依该标准第7.3节进行水泥原试样硫化物中硫的定量,并以一比一百的比例作为炉碴推估量,结果飞灰与石灰石含量合计少于百分之六,但炉碴推估量、飞灰及石灰石三项含量合计高于百分之六者,属添加物含量有疑虑的产品。

4、依前目执行试验后认定属添加物含量有疑虑的产品,由检验机关或水泥专业实验室通知炉碴确认专业实验室进行确认,并通知报验义务人另需检验五个工作天,同时办理「专业实验室管理系统」检验案件展延事宜。

5、炉碴确认专业实验室应于接获电话通知五个工作天内将检验结果回复检验机关。

 

(五) 检验时限:样品送达后五个工作天,但属前款第三目添加物含量有疑虑的产品,需进行炉碴含量确认,检验时限另延长五个工作天。

 

(六) 添加物含量的试验容许误差值订为百分之一,亦即试验结果百分之五加百分之一以下者,判定合格(即百分之六以下为合格),超过者判定不合格。

分享到: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