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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的立法原则

嘉峪检测网        2015-07-23 16:22

一、《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监管当局经过多年的管理工作实践,特别是经过1999 年以来二恶英、疯牛病、口蹄疫等恶性的食品安全危机爆发之后,逐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立法监管工作。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2000年1 月公布的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宣称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目标是建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建立从农场到餐桌的覆盖整条食品供应链的策略(包括动物饲料)。同时提出了84 项立法提案(其中15 项有关饲料);将于2002 年建立欧洲食品权威机构——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白皮书》中所阐述了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即食品安全立法的原则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是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公司;可追溯性(traceability)是关键;增加透明度(transparence)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政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风险分析(risk analyses)的基础上;对贯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采用预防原则(precaution);对本地和进口食品的安全控制。《白皮书》认为,通过新的欧盟食品法律体系的构筑、欧盟食品安全局的成立、成员国自控体系的建立和明确分工,可以建立整个欧盟更合理和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在《白皮书》中的第七章《消费者信息》(Consumer Information)中专门论述了食品标签和广告的问题。内容涉及欧盟食品标签的立法意义、立法原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欧盟委员会在未来几年内的立法规划,归纳其中的要点如下:

1、食品标签对消费者的保护。食品标签给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特性的信息,食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给消费者免费提供通过食品标签传递的正确的信息,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诈。尤其在食品广告中,不能通过标签发布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信息。委员会将对关于广告欺诈内容的指令进行修订,确保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提供正确信息。食品标签和广告禁止出现能够治疗和治愈某种疾病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将考虑是否修改和补充对功能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的规定。

2、食品标签的贸易影响。考虑到在WTO 框架内,食品标签规定已经成为一个贸易问题,引发不少贸易争端。欧盟将会参考《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实施动植物检疫及卫生措施协议》(SPS)与各国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3、欧盟食品标签的立法规划。欧盟委员会未来几年将会修订出台对于食品全部成分(包括含量低于25%以下的成分)的强制性标签规定,出台对于致敏性物质的标签规定,修订对于转基因食品等新异食品(Novel Food)的标签规定。

二、欧盟食品标签的可追溯性(traceability)原则

在《白皮书》体现的欧盟食品安全立法的出发点中,可追溯性原则的内容引人注目,这一原则直接指导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的制定。在很多涉及食品标签和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国际组织的会议上,欧盟代表都努力将可追溯性原则纳入到国际标准当中,成为裁决国际贸易争端、规范进口到欧盟市场产品的国际通行标准。

所谓可追溯性概念,是引自ISO8042标准,其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食品监管部门启用这一原则旨在作为食品安全危险管理的措施,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按照从原料上市至成品最终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必须记载的信息,追踪流向,回收未消费的食品,撤销上市许可,切断源头,消除危害减少损失。

可追溯性原则的作用在于有利于产品撤销和回收,对健康长期影响的追踪,促进识别码的建立,协助标签管理及推进专门产品的识别预留。实施可追溯性的重点在于贯穿食品从原料至成品最终消费的全过程,其每个环节必须具有符合追本溯源的详尽信息。欧盟食品监管部门认为推行可追溯性主要通过文件控制来实现,对于进出口食品主要依据进出口食品检验和证书导则,在出入境过程中进行文件控制。推行可追溯性措施将产生一定费用,但却能在一旦需要时回收产品,就执行成本而言,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为例,比起主张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运输采取隔离制度(segregation)而言,可追溯性体系所采行的登记制度比较节省成本,且一旦发生危害时,其回收也比较有效率,不须全面重新检测食品的成份。

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7月17日制定的Regulation No 1760/2000中目的就是采用可追溯原则建立识别和登记活牛,给牛和牛肉产品加上标签的系统。为确保能够快速的和准确的追踪牛和牛肉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该法规中欧盟委员会要求各国分别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牛的标识,产地和运输信息。在每头牛的耳朵上加上终生保持的耳签,并原则上附上牛的护照。该法规声明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将在欧盟内部执行更加严格强制性的标签措施,要求标注牛的出生地、育肥地和屠宰地。在该法规中还声明:牛肉的强制性标签应确保两个方面的信息相对应,一方面是牛的尸体、切碎的牛肉和片状牛肉的信息,另一方面是每头牛和每群牛的信息,必须充分保证牛肉和这些牛肉来自的那头牛和那群牛的信息的准确对应一致。标签应该的号码和代码应该能够保证识别出被标签的牛肉是来自哪头牛和哪群牛。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2001年3月在日本召开的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别工作组(CFBT)第二次会议上,欧盟成员国的代表向大会递交了针对转基因食品标签应用可追溯性原则的草案。该草案随即遭到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反对,由此,以欧盟成员国法国、瑞典、德国、意大利等国为代表的支持派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对派在此次会上展开激烈争论,日本作为东道主则主要在居间充当妥协角色。由法国起草并递交大会讨论的可追溯性文件草案,主要包括了可追溯性在转基因生物技术原料所制成的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定义、作用、实施、控制、费用及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等。文件对从原料上市至成品最终消费全过程可供追溯的信息要求予以了明确界定。但美国认为,鉴于源自转基因技术原料的食品并未被证实不安全,其原料在上市前均已进行过安全评价,因此,可追溯性没有必要纳入风险管理。由于双方争议激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只好保留分歧,留到下次工作组会议继续讨论。之所以在可追溯性问题上欧美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其关键还在于考虑今后对贸易的影响。美国等转基因商品化较发达的国家可能主要担心可追溯性对其农产品出口的限制,目前欧盟严格的转基因产品标签和监管法规已经阻碍了美国转基因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可追溯性问题与贸易利益密切相关。

在2002年3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别工作组(CXFBT)第三次会议上,西班牙、法国等欧盟国家的代表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代表代表团又在《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的草案中对可追溯性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欧盟代表提议将“可追溯性”纳入到风险管理中去。美国代表团则认为“可追溯性”是一个广泛的问题,不是现代生物技术食品所特有的问题。特别工作组认为“可追溯性”问题是《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得到解决。经过会议的讨论,最后形成一个综合了各方面意见的条款,将“可追溯性”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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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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