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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骨科植入产品及循环血液接触器械常见技术问题及解析

嘉峪检测网        2021-05-27 20:12

根据国家药监局在2月5日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部署,2021年将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含高值医用耗材)进行进一步的监督检查。为帮助相关械企提高在生产环节的合规性,本文整理了相关技术性问题及解析,供大家参考。

 

在骨科植入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如何对工助剂的质量进行控制?

 

行政相对人应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加工助剂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明确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和选择依据,明确加工助剂的清洗方法,并提供相应的清洗验证资料,对于清洗后的加工助剂残留,应明确可接受标准,并提供可接受标准的确定依据,应不影响终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如何对循环血液接触器械的微粒进行评价?

 

可以采用YY/T 1556-2017中微粒污染指数法,也可以采用中国药典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采用不溶性微粒检查法时,建议增加不能出现的微粒粒径上限要求,且应证明微粒粒径上限要求的合理性。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对微粒进行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其确认结果能否纳入一致性统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了控制试验偏倚,针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采用样本揭盲前的检测结果。针对不一致样本的复测结果或第三方确认结果,如在临床试验揭盲以后纳入统计分析会引入偏倚。因此,不建议将此部分结果纳入统计分析,但考核试剂复测结果和第三方复核试剂检测结果可结合该样本对应病例的临床诊断信息,用于进一步分析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调整?

 

IVD产品的阳性判断值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建立和验证工作,在临床试验中应根据已经经过充分验证的阳性判断值进行检测结果的判读。如果临床试验中依据临床参考标准认为阳性判断值的设定存在偏差且需要调整,则调整后应重新入组临床病例进行临床试验。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具体包括哪些资料?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包括:(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者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2)临床试验中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加盖首页及骑缝章);(3)主要参考文献;(4)主要研究者简历;(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上述资料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的附件提交,经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其中第(1)条应包括对比试剂及第三方试剂(如涉及)说明书,如使用临床参考方法/金标准,应提交具体方法的操作流程、判定标准等;第(2)条的数据表中应至少包含样本编号、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样本类型)、各方检测结果以及临床背景信息,其中临床背景信息应来源于受试者的临床病例信息,符合方案入组标准;第(4)条应提交主要研究者的简历,其他参与人员无需提交;第(3)(5)条如涉及应一并提交。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样本使用的抗凝剂有何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试验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试验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试验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究。

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样本类型及样本使用的抗凝剂。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要完成注册检验才可以开展临床评价?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无需在完成注册检验之后再开始进行临床评价,但产品必须完全定型后,方可开展临床评价。

 

产品按二类注册申报时已提交过检测报告,在产品管理类别调整为三类后,按照三类注册申报时是否可使用原检测报告?

 

检验报告没有有效期。如果产品未发生任何变化,可以提交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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