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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5-07-22 20:49
聚焦市场监督中的争议点和企业咨询的典型问题,结合真实产品案例深度解析最新家电国家标准(GB/T 4706.1-2024等)条款,助力家电企业规避产品质量风险,准确把握标准换版核心要求。
在家用电器安全检测中,对于同时包含电动机和电热元件的组合型器具,其不同试验项目的条件设定常需结合通用标准与特殊标准综合判断。以一款电热泡茶器为例,其在依据GB/T 4706.1及GB/T 4706.19标准进行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测试时,应按电热器具还是组合型器具规定的条件执行呢?本文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01 案例问题
某电热泡茶器(图1)有水壶和消毒锅两个组件,并内置水泵用于抽水。其水壶组件功率为1000W,水泵功率为2W。
图1 电热泡茶器
(图源:网络)
依据GB/T 4706.1—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第3.5.8条对“组合型器具”的定义,该产品显然属于“组合型器具”。GB/T 4706.19—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9部分: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第11.6条特别规定“组合型器具按照电热器具进行工作”,但该标准第13章“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中并无类似规定。
针对该电热泡茶器在执行GB/T 4706.1—2024标准第13.2条“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项目时的试验条件,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1:第13.2条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试验是第11章发热试验的延续。虽然该产品因同时含有电动机和电热元件而被定义为组合型器具,但根据GB/T 4706.19第11.6条,其在进行第11章发热试验时已按电热器具的要求,以1.15倍额定功率运行。因此,第13.2条试验也应延续此条件,即按电热器具要求,在1.15倍额定功率下并依照第11.7条规定的时间运行后测量泄漏电流。
观点2:该产品既然被定义为组合型器具,则应严格遵循组合型器具的试验要求,在1.06倍额定电压下测量泄漏电流。
哪一种观点更合理?
02 案例分析
本文认为观点2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GB 4706.1—2024第13.1条明确规定“……电动器具和组合型器具以1.06倍的额定电压供电”,因此,本案中的电热泡茶器作为组合型器具,在进行第13.2条“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测试时,应采用1.06倍额定电压的试验条件。
2观点1的逻辑偏差主要在于未能正确理解不同试验章节的独立性。第13章“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有其自身独立的试验条件规定(即第13.1条),这些规定不受第11章“发热”的规定制约。
3若标准意图使组合型器具在第13章试验中同样适用电热器具的条件,理应在第5章“试验的一般条件”或第13章内部做出明确的、普遍性的规定,而非仅在第11章“发热”中针对特定试验项目做出特殊规定。
03 标准条款
GB/T 4706.1-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
3.5.8
组合型器具 combined appliance
装有电动机和电热元件的器具。
11.4 电热器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以1.15倍额定输入功率工作。
11.5 电动器具以0.94倍和 1.06倍额定电压之间的最不利电压供电,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
11.6 组合型器具以0.94倍和1.06倍额定电压之间的最不利电压供电,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
13.1在工作温度下,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而且其电气强度应满足规定要求。
通过13.2和13.3的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器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一直延续到11.7中规定的时间。
电热器具以1.15倍的额定输入功率工作。
电动器具和组合型器具以1.06倍的额定电压供电。
安装说明规定也可使用单相电源的三相器具,将三个电路并联后作为单相器具进行试验。
在进行该试验前断开保护阻抗和无线电干扰滤波器。
GB/T 4706.19—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9部分: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11.6 增加:
组合型器具按电热器具进行试验。
来源:质量观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