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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标签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5-01-28 23:43

美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严格,具体如下:

一、食品名称
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规定或要求的名称;在缺乏这样的规定名称时,则应用:该食品的通用或常用名称;在缺乏这类名称时,则应用:一个恰当的描述性的术语,或如该食品的性质明显时,使用公众通常来指该食品的理想的名称。


若一食品以多种可供选择的形式销售时(如整块、切片、切成丁状等),其特殊的外形应被用作品名陈述的必要部分,其字体应与品名陈述中其它部分所用字型规格相一致;但如其形状是可以通过容器观察到的,或系以一恰当图饰描绘出的,则其形状无需包含在陈述中。
 

可以在通用的食品名称中加入某种或多种配料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一部分。
 

食品名称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食品名称采用黑体字,其字型规格应与该版面上最显著的印刷文体相一致,并应处在以设计的位置展示包装时与所放位置的底部相平行的线上。
 

二、净含量
因净含量标注不准确,被美FDA扣货的比例不小,美法规对净含量的标注要求比较严格:

 

1、要置于主要展示版面最下端的30%面积内,字行应基本平行于包装座的底线。
 

2、字体大小的要求很严格
主要展示版面小于等于5平方英寸,字体高度大于1/16英寸(1.6mm);大于5平方英寸小于等于25平方英寸,字体高度大于等于1/8英寸(3.2 mm);大于25平方英寸小于等于100平方英寸,字体高度大于等于3/16英寸(4.8 mm);大于100平方英寸时,字体高度大于等于1/4英寸(6.4 mm);大于400平方英寸时,字体高度大于等于1/2英寸(12.8 mm)。而且字母的高度不得大于宽度的三倍。
 

3.标注单位
净含量应以质量、体积、数量来表达,或以数量和质量或体积的组和形式表达。其标注单位:

 

质量应以常衡制“磅”和“盎司”计量;
 

液态食品的体积应以231立方英寸的美国加仑和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为单位。
 

干态计量食物的体积应以体积为2150.42立方英寸的美国蒲式耳和配克,干夸脱,干品脱为计量单位。
 

三、配料表
配料表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或信息版面,配料的名称应是具体的名称而非集合(种类),香料,调味料,色素及化学防腐剂除外,如果配料是二种以上要注意标全。复合配料应在紧随其后的括号内按递减次序标明其配料。
 

四、食品标签应明显地具体标明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商业名称及地址。
 

五、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是美国食品标签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为强制性标注,所有供人食用并用以销售的食品,均应提供与食品相关的营养信息。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或信息版面。

 

营养标签标注的主要内容为:每餐分量及包装内的份数;热量,来自于脂肪的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食用纤维、糖、蛋白质及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以及以8360KJ热量的食谱为基础的每日对有关食品食用量的百分比。
 

下列情况可以豁免标注营养标签:
1、可供印制标示的表面总面积小于12平方英寸的小包装食品可不标营养声明或其他营养信息,但必须标明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地址电话号码,使消费者可以借以获取所需的营养信息。

 

2、某种食品仅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享受豁免要求的食品:
经特殊工序配制和加工的食品(相对于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产生的食品而言),该产品用口服或以导管输入肠内为病人全部或部分喂食所用;

 

食品用于病人配合治疗的食谱管理,病人由于医疗需要或慢性病医治需要,在普通食物或某特定营养物的摄取、消化、吸收或新陈代谢方面功能不全或受损,或其他由医药决定的特别营养要求,其食谱管理不能仅靠修改通常的食谱取得;
 

食品提供特殊的营养支持,该营养需求是由医生诊断而定对某种疾病或健康状态所必需的;
 

预备在医疗人员监督下使用的食品,以及预备仅供受到有特效和持续的医疗监督照料的病人使用的食品,该病人除了别的需求以外还需要借助药用食品进行循环治疗;
 

以散装货形式装运但不以这种形式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仅用于制造其他食品的食品,或将在原始加工、包装地以外的地点加工、加贴标签,或再包装的食品。
 

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403节(q)(4)约束的未加工水果、蔬菜和鱼类,但其标示应遵循§101.45的有关规定。“鱼类”一词包括淡水鱼和有鳍海鱼,甲壳纲动物、软体动物,包括水生贝壳类动物、两栖动物和其他水生动物;
 

受本节约束的由鱼类或猎物肉构成的单一成份包装产品(即:未列入联邦肉品检验法或家禽产品检验法之内的肉类产品,如新鲜的鹿肉、野牛肉、野兔肉、鹌鹑肉、野火鸡肉、或鸵鸟肉产品)可提供对3 盎司煮熟可食部分的营养信息(即:在“经制备”的基础上),但以包装的含量值为基础作出声明的食品必须提供以包装状态为基础的营养信息;而对于特别定制加工的鱼类或猎捕肉类不需要营养信息。
 

猎捕肉类(即:未列入联邦肉品检验法或家禽产品检验法之内的肉类产品,如新鲜的鹿肉、野牛肉、野兔肉、鹌鹑肉、野火鸡肉、或鸵鸟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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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