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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5-08-08 19:21
【问】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物理降温设备(09-02-03)”进行产品备案时,申请人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答】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以下简称第62号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58号)等文件要求提交“物理降温设备(09-02-03)”的产品备案资料,其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产品名称
该类产品备案时,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一类目录》)中“品名举例”的名称,不得使用“医用冷敷贴、医用冷敷头带、医用冷敷眼罩、冷敷凝胶”等名称。
(二)产品描述
应当详细列明降温物质的具体组成成分,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一类目录》附录中所列成分。
(三)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不应当超出《一类目录》规定的内容,必须限定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如产品预期用途声称具备治疗(含辅助治疗)功能,则不能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备案。
(四)型号/规格
如以使用部位来表示产品的型号,则只能体现额头、腋下、腹股沟这三种临床物理降温的部位,不能体现其它如腰椎、眼部、穴位等非临床物理降温部位。
来源:天津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