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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MDCG 2025-5 指南:IVDR性能研究要求全解析

嘉峪检测网        2025-08-22 11:26

2025 年 6 月 30 日,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发布了《MDCG 2025-5:IVDR 下性能研究要求问答指南》,针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在欧盟市场准入中最核心的性能研究合规问题提供了权威解读。这份指南不仅填补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Regulation (EU) 2017/746)实施以来的诸多监管空白,更成为制造商、公告机构(Notified Bodies)及临床机构明确合规路径的 “指南针”。

本文将基于 MDCG 2025-5 官方文件的专业分析,从背景意义、核心内容、关键更新、实操建议四大维度进行深度解读,助力 IVD 企业扫清性能研究合规障碍,高效推进产品欧盟上市进程。

 

一、背景:为何需要 MDCG 2025-5?IVDR 性能研究的监管困境与指南使命

IVDR 自 2022 年 5 月 26 日全面生效以来,以 “更严格的临床证据要求” 重构了 IVD 的监管框架,其中性能研究(Performance Studies) 作为临床证据生成的核心手段,被赋予了远超旧规(IVDD,98/79/EC)的重要性。与 IVDD 相比,IVDR 对性能研究提出了全新的程序性、伦理和安全性要求,例如强制要求通过规范化研究验证设备的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并强调数据的 “稳健性” 与 “透明度”。

然而,IVDR 文本中大量模糊性条款导致了实践中的监管混乱:

·如何界定 “受监管的性能研究”?哪些研究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介入性研究(interventional)”“遗留样本(left-over samples)” 等关键术语的定义是什么?

·分析性能研究与临床性能研究的边界在哪里?是否所有 IVD 都必须开展两类研究?

这些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三大问题:一是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对要求的解读存在分歧,引发产品审批延误;二是企业为规避风险过度开展研究,增加了时间与成本负担;三是监管不一致性削弱了企业的战略规划能力。据欧杰公司统计,仅 2024 年,欧杰就有超过 30% 的 IVD 上市申请因性能研究合规问题被公告机构驳回,其中 60% 源于制造商对条款的误读。

据我们了解,其他机构反映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所以也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MDCG 2025-5 的核心使命在于:通过明确性能研究的定义、适用范围、监管路径及操作细节,推动 IVDR 在欧盟范围内的统一实施,降低合规成本,加速 IVD 产品上市。

 

二、核心内容:MDCG 2025-5 指南的 10 大关键解析

(一)性能研究的定义与分类:厘清 “研究” 与 “评价” 的边界

指南首先明确了 IVDR 框架下性能研究的核心定义:以建立或确认 IVD 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为目的的系统性研究(Article 2 (42) IVDR)。需特别注意的是,性能研究是 “性能评价(Performance Evaluation)” 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性能评价都需要开展性能研究 —— 企业可通过已发表文献、常规诊断数据等替代证据支持性能评价,除非无法提供合理的豁免理由。

根据研究目的,性能研究分为两类:

·分析性能研究(Analytical Performance Studies):验证 IVD 检测或测量特定分析物的能力,核心参数包括灵敏度、特异性、准确度、检测限、线性范围等。指南强调,所有 IVD 必须通过分析性能研究证明合规,数据可来自回顾性数据(如内部验证报告)、批测试等,但需确保结构化、相关性和可追溯性。

·临床性能研究(Clinical Performance Studies):验证 IVD 结果与临床状态(如疾病诊断、生理状态)的相关性,核心参数包括诊断灵敏度、特异性、预测值等。此类研究并非强制,但若依赖文献或常规数据,需提供充分的科学合理性论证。

记得还是疫情期间的一个单子:一款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的分析性能研究需验证其对病毒 RNA 的检测限和抗干扰能力;而临床性能研究则需要在真实临床样本中验证其区分感染与非感染人群的能力,当时的客户把这两个没有有效区分,导致反复整改,虽然时间有一阵子了,但是记忆特别深刻。

 

(二)监管框架:IVDR 条款的适用逻辑与范围

指南系统梳理了 IVDR 中规范性能研究的核心条款,明确了其适用边界:

·Article 57(一般要求):适用于所有性能研究,涵盖设备安全性能要求、伦理保护、数据管理等基础要求。

·Article 58(附加风险):针对高风险研究,包括:

l58 (1):涉及手术侵入性采样(仅为研究目的)、介入性设计、额外侵入性程序或其他风险的研究,需提交申请(Application) 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l58 (2):涉及伴随诊断(CDx)的研究,若使用非遗留样本需申请,仅使用遗留样本需通知(Notification)。

·Article 70(CE 标记设备研究):

70 (1):CE 标记设备在预期用途内的上市后性能随访(PMPF)研究,若涉及额外侵入性或繁重程序,需提交通知;

70 (2):CE 标记设备超预期用途使用的研究,需按 58 条要求申请。

与 MDR(医疗器械法规)不同,IVDR 不区分 “用于符合性评估的研究” 与 “其他目的研究”,即所有性能研究均受上述条款约束,无论其是否为上市申请服务。这个是我们很多MDR半路出家去做IVDR老师常犯的错误。很多人问黄老师人问黄老师MDR难做还是IVDR难做。我觉得这两个法规没有可比性,整个逻辑都不一样。不存在您一个弄通了另外一个就能触类旁通的道理。所以想跨行跳槽的人真的要慎重。

(三)提交要求:申请与通知的判断标准

指南通过附录 I 的决策树(Decision Tree)明确了性能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或通知,核心判断逻辑如下:

1.是否为性能研究:若项目不涉及分析或临床性能验证,则无需遵循 IVDR 相关要求。

2.是否为 “院内设备”(Article 5 (5)):仅在医疗机构内部生产和使用的设备,若已满足所有通用安全性能要求(GSPR),可豁免性能研究监管。

3.CE 标记状态与用途:

若为 CE 标记设备且在预期用途内研究:仅当涉及额外侵入性或繁重程序时,需提交通知(70 (1));

若为 CE 标记设备但超预期用途研究:按 58 条判断是否需申请;

若为非 CE 标记设备:进入下一步判断。

4.研究设计风险:

是否存在仅为研究目的的手术侵入性采样?是→需申请(58 (1));

是否为介入性临床研究(结果影响患者管理)?是→需申请(58 (1));

是否涉及额外侵入性程序或风险?是→需申请(58 (1));

是否为伴随诊断研究?仅用遗留样本→通知(58 (2));非遗留样本→申请(58 (2))。

这里我自己都觉得说的有点绕,还是举个例子:某 CE 标记的血糖检测试纸,若在 PMPF 研究中要求受试者每日额外采集 3 次血样(超出常规使用频率),则需按 70 (1) 提交通知;若用于检测酮体(超预期用途),则需按 58 (1) 提交申请。

(四)关键术语定义:消除解读歧义

指南对 IVDR 中易混淆的术语进行了权威定义,解决了实践中的核心争议:

·介入性临床性能研究:研究结果可能影响患者管理决策(如治疗方案调整)的研究,此类研究中使用的样本不视为遗留样本。

·遗留样本(Left-over Samples):常规临床实践、非相关研究中收集的剩余样本,已完成所有预期分析且无进一步临床用途,否则视为 “新鲜样本”。

·手术侵入性采样:通过手术方式穿透体表(包括黏膜)或非体腔部位的采样,如动脉采血、组织活检等;常规静脉采血属于此类范畴。

·繁重程序(Burdensome Procedures):从受试者角度判断,可能导致疼痛、不适、生活干扰或心理压力的程序,如频繁采样、长时间随访等。

(五)研究主体与责任:谁来主导,谁来负责?

·Sponsor(申办方)**:任何个人、企业或机构,负责发起、管理和资助性能研究,需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Investigator(研究者)**:在研究 site 负责实施研究的人员,需具备所在成员国认可的专业资质(如实验室医学或患者护理经验)。

·多方参与场景 **:若样本采集与分析在不同成员国进行,仅采集样本的国家需提交申请 / 通知,分析所在国无需提交;若涉及欧盟外分析,IVD 仍需符合 Article 57 要求。

(六)遗留样本的特殊规则:简化路径与合规要点

使用遗留样本可显著降低研究风险与成本,指南明确其核心规则:

·通知要求 **:仅涉及遗留样本的伴随诊断研究需提交通知(58 (2)),其他遗留样本研究无需提交,但若涉及额外风险(如重新接触受试者),仍需按 58 (1) 申请。

·伦理与数据保护 **:需确保样本使用符合 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通过伦理审查(具体要求参考成员国规定)。

·样本溯源 **:需记录样本的采集背景、处理过程及存储条件,确保数据可靠性。

(七)过渡期安排:IVDD 遗留研究的处理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启动的 IVDD 下性能研究无需重新提交,但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或设备缺陷,需按 IVDR Article 76 报告。

(八)重大修改(Substantial Modifications):哪些变更需要申报?

指南附录 II 列出了可能被视为 “重大修改” 的情形,需按 Article 71 通知主管部门,包括:

·研究设计变更:如主要终点调整、样本量显著变化、增加 / 删除中期分析;

·设备变更:如检测方法、软件 / 固件更新、预期用途修改;

·操作变更:如采样方法、受试者补偿、研究中心增减;

·风险相关变更:如新增安全风险、保险政策调整。

申报时限 **:需在修改文档发布后 1 周内通知,主管部门在 38 天内未反馈则可实施(除非伦理委员会反对)。

(九)与其他法规的协同:CTR、MDR 的交叉场景

·联合研究(Combined Studies)**:若同时涉及药品(CTR)、医疗器械(MDR)和 IVD(IVDR),需分别遵循各法规要求,可 appoint 同一研究者但需满足各自资质要求。

·文档共享 **:若使用共同文档(如知情同意书),修改时需评估是否同时影响多法规下的合规性,分别提交更新。

(十)EUDAMED 系统的过渡期应对

在 EUDAMED(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性能研究模块功能完善前,使用CIV-ID(或 PS-ID) 作为研究识别号,同时需遵循成员国的临时管理要求。

 

三、关键更新:与前期指南相比,MDCG 2025-5 有哪些突破?

相较于 MDCG 2022-2(临床证据通用原则)、MDCG 2022-19(性能研究文档要求)等前期指南,MDCG 2025-5 的核心突破在于:

1.操作性更强 **:通过决策树和案例明确了 “申请 / 通知 / 豁免” 的边界,解决了企业最困惑的 “是否需要提交” 问题。

2.术语定义更精准 **:首次对 “遗留样本”“介入性研究” 等给出明确定义,减少监管分歧。

3.覆盖场景更全面 **:新增院内设备、欧盟外分析、联合研究等特殊场景的合规指引。

4.重大修改清单细化 **:附录 II 的非穷尽列表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变更管理依据。

 

四、实操建议:IVD 企业如何应对?

1.建立合规评估流程 **:在研究启动前,使用指南附录 I 决策树评估是否需要提交申请 / 通知,重点关注样本类型(遗留 / 新鲜)、研究设计(介入性 / 非介入性)、设备状态(CE 标记 / 非标记)三大要素。

2.数据管理标准化 **:分析性能研究需确保数据可追溯,建议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EDC);临床性能研究需记录受试者保护措施,如知情同意过程、伦理审查意见。

3.跨部门协同 **:研发、临床、法规团队需共同参与研究设计,尤其注意设备变更(如软件更新)是否构成 “重大修改”,避免合规风险。

4.关注成员国差异 **:指南虽推动统一,但各国在伦理审查、语言要求(如 IFU 翻译)上仍有差异,需提前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

5.定期更新知识库 **:将 MDCG 2025-5 与 IVDR 条款、相关 ISO 标准(如 ISO 20916:2024)整合,建立内部合规手册,并跟踪后续修订。

 

五、结语:合规是底线,效率是目标

MDCG 2025-5 的发布标志着 IVDR 性能研究监管进入 “精细化实施” 阶段。对 IVD 企业而言,指南既是 “约束” 也是 “机遇”—— 通过明确合规路径,企业可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将精力集中于提升产品性能与临床证据质量。

未来,随着欧盟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性能研究的透明度与科学性将成为 IVD 产品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企业需以指南为基础,构建 “合规为先、数据驱动” 的研发策略,方能在欧盟市场站稳脚跟,实现长期发展。对于我们IVDR合规人员来说,黄老师希望大家一定要把MDCG 2022-2(临床证据通用原则)、MDCG 2022-19(性能研究文档要求)和MDCG 2025-5 三个指南吃透,这三个指南吃透的。在咱们这个行当里面基本上可以横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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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欧杰MDR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