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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9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发布日期】 2004-11-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指导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出入境口岸或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以下简称口岸食物中毒)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组成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系统。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管理和协调;组织调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口岸食物中毒预警信息。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实施管理工作,落实食物中毒预案;组织本辖区技术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协调口岸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应急处理。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建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组织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对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能力;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三章  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分级和报告
 
  第四条 事故分级。
 
  根据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造成影响程度,划分为重大口岸食物中毒、严重口岸食物中毒、一般口岸食物中毒三级。
 
  (一)重大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有外籍人员中毒或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二)严重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5-9人。
 
  (三)一般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小于5人。
 
  第五条 报告制度。
 
  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查出或接到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时,按中毒事故分级管理原则及时上报:
 
  (一)对重大食物中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二)对严重及一般食物中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于2小时之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发生的原因、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七条 报告责任。
 
  出入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或发现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口岸食物中毒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八条 应急前准备。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箱,常备有关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用品及卫生监督文书等物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药品和补充相关物品。
 
  (一)现场调查处理用品。
 
  1.采样工具:一次性注射器、肛拭子、消毒纱布、消毒棉签、剪刀、勺子、镊子、吸管、酒精灯、75%酒精、记号笔等;
 
  2.采样容器: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灭菌粪便盒等;
 
  3.防护用品:白大衣或隔离衣、帽、口罩、手套等;
 
  4.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1包、有机磷农药试纸等;
 
  5.其它用品:温度计、计算器等。
 
  (二)卫生监督文书:《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口岸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见附件2)、《口岸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见附件3)、《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询问笔录、《采(送)样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送达回执》、封条等。
 
  (三)取证工具: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四)根据口岸食物中毒特点有针对性地计划与储备有关消毒药品、试剂、器材。
 
  第九条 应急处理程序。
 
  (一)及时报告。
 
  (二)紧急救治病人。
 
  根据具体情况,对病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2.根据情况采集病人吐泻物、血液、尿液样品,以备送检;
 
  3.立即将病人转送医疗机构,并做好病人的交接和追踪。
 
  (三)控制可疑中毒食品:
 
  1.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2.采集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4.一旦查明原因,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五)尽快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六)收集违法者的违法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口岸预警应急措施和建议,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积累食物中毒资料,为改善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应急响应。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对食物中毒的发病情况的报告应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填写《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中毒食物。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一条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一)确定询问对象,询问中毒患者、同餐者或其它知情人。询问调查对象最近三天的食谱,每人进餐主食副食名称、数量,中毒患者发病时间、首发症状与主要症状,并填写《口岸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
 
  (二)确定发病餐次与食物。对是否进食某餐或某种食物、发病与未发病进行多层分组汇总,计算发病百分比例。比较发病比例的差异,确定引起发病的餐次及引起发病的食物。
 
  (三)对患者症状、体征、潜伏期、发病食物等综合分析,进行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诊断,提供抢救治疗方案和样品检验方向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卫生学调查。
 
  (一)按食品加工与来源的途径上溯,逐步调查。
 
  1.了解原料来源、卫生状况、存放容器、烹调方法、加热时间与温度,食物制好后有无污染,储存温度、时间和条件。注意中毒发生前的近期内,厨房车间的各种设备、制度、人员分工有否变更,主要原料、辅材是经常用的还是新购进的;
 
  2.了解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有无腹泻、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和皮肤病。必要时进行现场体检,采便或咽部涂抹采样;
 
  3.了解环境卫生、容器用具和餐具卫生情况。注意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通过卫生学调查找出中毒发生的原因。
 
  (二)调查询问应有被询问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对调查现场可拍照、摄像,留下视听证据。采样应签封并开具《抽/采样凭证》。
 
  (三)现场样品采集。
 
  1.采集病人的呕吐物、粪便(包括肛拭)、洗胃液、尿液、血液等作为检验样品。当采集不到排泄物时,对感染型中毒病人,可采集中毒病人早期和恢复期血液,作血清凝集试验,根据抗体效价的升高,证实某种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2.采集中毒病人吃过的尚存的72小时内剩余食物。可疑中毒食物是定型包装食品并已无剩余时,可采集同批号食品作为检样,必要时可对原食品的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3.采集与中毒有关的其他物品,怀疑与中毒有关的物品,如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过程加入的添加剂,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
 
  4.采集加工环节的样品,如接触食品的刀、砧、抹布、操作台面、餐具、盛放食品的容器以及操作人员的手,必要时对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做带菌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室检验。
 
  (一)检验样品应在适宜的保存温度和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送往实验室检验。
 
  (二)根据中毒病人临床和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尽快推断致病因素的性质和中毒原因,确定检验项目。实验室在收到送检样品后立即开始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检验方法按照《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GB 478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GB 5009)执行。
 
  第五章  食物中毒事故的判定和原因分析
 
  第十四条 食物中毒事故的判定。
 
  (一)根据病人的潜伏期和临床症状、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结果,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进行判定。
 
  (二)由进行调查处理的负责人提出是否为食物中毒事故的初步判定意见,报管辖地检验检疫机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五条 食物中毒的原因分析。
 
  (一)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及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分析食物中毒的病因。
 
  (二)根据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引起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中毒食品及其来源、产生中毒食物的原因及其环节、食用中毒食品的时间及地点等。
 
  第六章  食物中毒的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封存的食品及食品用工具、用具,应当在封存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实验室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根据检验结果或评价结论做出处理决定:
 
  (一)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做出予以销毁的决定,并由卫生监督员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二)属于未被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三)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口岸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并将调查报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现场调查、卫生监测、检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结论、事故处理经过、效果与存在问题、建议等。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报告整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报告后在全系统内发出通报,对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危险因素及时提出预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至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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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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