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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被退审及发补资料如何整改?

嘉峪检测网        2025-04-23 17:20

1.技术审评被退审的几率?

 

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对补正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申请人对补正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终止技术审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法规严格了“一次发补”要求、申请数量、递交资料质量及审评员的审评尺度等。“一次发补”实施后的数据告诉“退审率”有10%左右,意味着每100份资料里就有10个注册申请人“中奖”。

 

2.哪些原因将导至退审?

 

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

 

(四)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当然,还包括注册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注册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总计6种情形,其中“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是对不予注册其他情况的一个托底条款。

 

3.退审后多久可以重新申请该产品注册?

 

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16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申请被终止审查的,在被终止审查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而2022年颁布的47号令中并未找到对应条目,这意味着注册人收到不予注册决定后,重新整理修改注册资料,递交同一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受时间限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40号令),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相应申请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器审中心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进行资料审核,如涉及资料补正,原则上执行一次性发补要求。一次性发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注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但是,依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三条: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4.退审后怎么办?

 

(1)退审后,注册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退审发生后,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审评、核查、审批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2)退审后的基本应对步骤

 

综上所述,退审后常规操作步骤为:1、明确退审后自身享有的权利;2、分析退审原因,作出决策;3、确定重新申请/申请复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间,制定项目计划,筹备相关资料。

 

5.补正资料要求

 

如在技术审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所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法规规章或相关审评要求,无法证明申报项目的安全性、有效性,按照2022年1月14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2020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发起的条件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对于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评相关要求,但未达到直接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申报项目,应通过“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注册人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修正、完善。“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发起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1. 有关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技术文件、数据或信息(如理化性能、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临床评价等)不科学、不充分等情形。

 

2. 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有关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

 

3. 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签章、装订等不符合要求。

 

4. 注册申报资料的文本表述、文字规范或中文翻译等不符合要求。

 

5. 其他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

(二)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撰写的原则

1.“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内容应为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必须的资料要求,原则上在“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不应要求申请人/注册人提供与评价产品安全有效性无关的资料。

2.审评人员依据注册申报资料提交情况提出补正资料要求,“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内容应全面,对资料中存在问题应当做到一次性全部告知。

3. 审评人员对补正资料的要求应指向明确、清晰。

4. “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撰写文字描述应尽可能详细、表达严谨无歧义、语句通顺、文字准确。

5. 因特殊原因导致审评人员调整时,应确保补正资料要求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撰写的要求

 

1.审评人员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试行)》文件中电子申报目录(RPS ToC)的标题顺序撰写补正资料要求(如适用),并依次进行编号。

 

2.审评人员应逐条列出补正资料要求,明确需补充资料所在RPS目录中的位置(如适用),建议以RPS ToC二级及以下标题为单位提出补正意见。

 

3. 对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字性错误、明显不一致或不合规等问题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

 

4. 对注册申报资料中缺少或不完善的资料,在提出补正资料要求时可包括以下要素:

 

(1)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的信息,包括章节、页码或表格(适当引用);

 

(2)存在的问题或当前信息不能证明申报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因;

 

(3)审评依据,包括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或审评环节对该方面的具体要求,申请人/注册人需提供的补充资料内容或其他可替代的证明信息;

 

(4)其他需要向申请人/注册人明示需要补正的内容。

 

5. 对于小组审评、联合审评等涉及多位审评人员的情形,审评人员在整合参审人员意见时参照上述要素进行修订,确保“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发补意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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