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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境内)首次注册的注意事项

嘉峪检测网        2019-04-19 22:32

我国医疗器械法规体系的构建始于2000年《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实施,经过2014年、2017年的2次修订后,法规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为了方便医疗器械从业者们快速掌握法规文件要点,医疗装备杂志对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将以医疗器械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环节为框架,梳理各环节的法规文件的要点,希望成为医械相关从业人员必备的法规实用手册。

 

注册检验报告

电磁兼容报告中的检验型号不能覆盖所有注册申请型号;产品首次注册时申报型号有多种,但电磁兼容检测报告中只有一种最具代表性的产品;依据相关标准要求,电磁兼容检测原则上不接受型号覆盖,建议每个型号的产品都做电磁兼容检测或者差异性检测;若只是产品的应用部分不同,建议企业出具差异性分析说明并连同样机在注册检测过程中递至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确认。

 

安规检验与EMC检验关联性问题

产品在检验过程中会涉及到安规检验与电磁兼容检验,若产品在电磁兼容检验报告中有整改项,应明确整改方式,若影响到安规需补检,安规检测过程中同上进行。

 

产品技术要求

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包括产品规格型号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术语及附录。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中,仅适用标准中部分条款的,应明确说明,并在技术要求中明确采用的具体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附录需要按照安规要求提交产品主要安全特征,编写要求参照国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要求。

 

注意事项

产品性能指标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完整;注册检验报告检测的指标不能涵盖技术要求中所有性能指标,检测型号不能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型号;企业产品设计开发输入对适用标准的采纳研究不充分,未按照相关指导原则采纳全部适用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是由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用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过程和指导全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申报的规范性文件,除非申请人提出的替代要求经科学论证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否则应遵循指导原则。建议申请人先在国家总局官网上查询是否有与注册产品相关的指导原则,采用并执行指导原则,可提高注册申请的合规性和充分性。

其他注意事项

 

生产制造信息

生产制造信息中各种原料的使用情况与产品结构组成(成分)不一致,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缺少检验工序,未对关键工序控制点及参数进行重点描述。

 

验证报告

配件为外购的、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应提交该产品的注册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生物相容性报告,环氧乙烷灭菌的还须检测残留量。

 

风险分析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中缺少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规文件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修订日期: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5月4日第二次修订。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9日公布并施行。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发布日期:2014年7月30日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三)《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1日

施行日期:2016年4月1日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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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