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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注册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

嘉峪检测网        2019-01-03 09:49

依据2015年7月14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界定为有源医疗器械。在划分原则上,基于产品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接触人体的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等有源医疗器械,若在使用失控后造成人体轻微损伤或中度损伤的,即为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如非接触人体的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等有源医疗器械,若在使用失控后对人体基本无影响或轻微影响的,即为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以上为分类划分的基本框架,具体品种的划分参照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收益相比,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01同品种医疗器械定义

同品种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有源类产品为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可视为基本等同。 

 

02常见问题

临床评价对比产品与申报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对比资料信息不完整、对比结果不具有等同性、文献资料不足以说明产品的安全有效等;临床文献不是对照产品的专有文献,无法证明该产品与对照产品的关联;申报产品与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所述的产品不具有等同性,仍按照此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注册检验报告

 

01注意事项

电磁兼容报告中的检验型号不能覆盖所有注册申请型号;产品首次注册时申报型号有多种,但电磁兼容检测报告中只有一种最具代表性的产品;依据相关标准要求,电磁兼容检测原则上不接受型号覆盖,建议每个型号的产品都做电磁兼容检测或者差异性检测;若只是产品的应用部分不同,建议企业出具差异性分析说明并连同样机在注册检测过程中递至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确认。

 

02安规检验与EMC检验关联性问题

产品在检验过程中会涉及到安规检验与电磁兼容检验,若产品在电磁兼容检验报告中有整改项,应明确整改方式,若影响到安规需补检,安规检测过程中同上进行。

 

产品技术要求

 

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包括产品规格型号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术语及附录。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中,仅适用标准中部分条款的,应明确说明,并在技术要求中明确采用的具体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附录需要按照安规要求提交产品主要安全特征,编写要求参照国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要求。

注意事项

产品性能指标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完整;注册检验报告检测的指标不能涵盖技术要求中所有性能指标,检测型号不能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型号;企业产品设计开发输入对适用标准的采纳研究不充分,未按照相关指导原则采纳全部适用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是由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用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过程和指导全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申报的规范性文件,除非申请人提出的替代要求经科学论证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否则应遵循指导原则。建议申请人先在国家总局官网上查询是否有与注册产品相关的指导原则,采用并执行指导原则,可提高注册申请的合规性和充分性。

 

其他注意事项

 

01生产制造信息

生产制造信息中各种原料的使用情况与产品结构组成(成分)不一致,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缺少检验工序,未对关键工序控制点及参数进行重点描述。

02验证报告

配件为外购的、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应提交该产品的注册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生物相容性报告,环氧乙烷灭菌的还须检测残留量。

03风险分析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中缺少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内容。

04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中产品性能过于夸大, 未删除商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缺少《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部分内容;非《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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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