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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嘉峪检测网        2023-06-25 19:32

刚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分子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开展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高分子材料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高分子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高分子合成材料制成的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通常用于一般软组织缝合。涵盖的材料包括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DO)等可吸收合成材料等。常规的缝线可以是单股或多股形式,可设计为免打结的带倒刺缝线,亦可设计为不带倒刺的普通可吸收缝线,可用合适的涂层、软化剂浸渍或处理。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可吸收外科缝线分类编码为02-13-06,管理类别为III类。
本导则不适用于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技术、材质及其比例、结构设计、加工处理方式、表面处理/涂层、使用方式等),或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三氯生等抗菌涂层缝线、YY1116《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标准中的I类缝线(可吸收动物源性)和DNA重组技术生产的可吸收外科缝线等。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需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最为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技术特征一般包含材质及其比例、结构设计、表面处理/涂层、降解性能、力学性能等。必要时可选择多个同品种器械进行对比。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器械适用范围需相同,通常表述为“用于适合使用可吸收缝线的软组织缝合”。同时,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使用情形,需明确不适用的组织类型或科室类型,如心血管、神经、眼科等,同时需针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比对:
1. 适用的组织类型:如皮肤、肌肉、胃肠道等
2. 使用方法:如是否免打结、一次性使用、预期组织接触时间等。
3. 禁忌证及注意事项:包括不可使用该缝线的手术类型、身体部位或患者人群。如:不适用于心血管和神经组织的缝合或结扎及在张力下的长期(超过六周)组织缝合;不可用于不可吸收的人工假体装置(如人造心脏瓣膜或人工合成的移植物)的连接或固定;本产品不适用于美容提拉手术;本产品不适用于眼部缝合;本产品不适用于会阴部位缝合。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注册申请人需比对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技术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1. 结构组成
(1)组成成分的对比包括主要材料及添加剂、涂层及各成分百分比、染色情况(明确成分及符合的标准)、鉴于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的制造材料是影响终产品力学性能、降解时间及产物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已知同品种各材料的商品名、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平均分子量、分子量范围及分布、特性粘度、纯度、单体残留、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红外及核磁鉴别等信息,建议以列表形式进行对比。若缝线带针应注明针材质、是否带有涂层等信息。
(2)结构设计,具体包括规格与直径、单股/多股、是否带针(针线连接方式)或其他附件(如垫片等)、倒刺成形及分布方式、倒刺长度、切刺深度及倒刺深度占原线径的比例、方向及角度等(如适用)。
2.物理性能
多数情况下,对于工艺成熟的如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DO)可吸收性外科缝线,鉴于YY1116《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相关标准中有明确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同品种比对时可不进行对比,申报产品的实测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可,如外观、规格、与针线连接强度(带针缝线)、抗张强度、长度等项目。
对于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需结合申报产品的设计及临床应用情况,补充相应性能指标的对比,若缝线尾端带有固定环,需对固定环与线的连接强度等进行比较。若缝线带有倒刺设计,需对比倒刺抓持力。若产品带有缝合针,建议对缝合针线径比等进行对比;若产品带有垫片,建议对垫片的材质、尺寸、预期使用部位等进行对比。
(四)生物学特性的对比
重点对比降解吸收特性:建议申请人阐明产品的降解吸收机理,通过体内研究(可参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来对比论述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降解吸收特性能否满足临床使用。
对比的关键内容包括缝线的降解吸收速率,缝线质量、尺寸、降解周期、组织相容性、伤口愈合情况、组织抓持力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倒刺缝线)、抗张强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等。说明可吸收缝线的残留抗张强度的持续时间具有临床意义。具有临床意义的时间长度取决于缝线的预期用途。建议申请人指明吸收特性与预期用途(如组织缝合能力的保持时间、目标组织的愈合时间)的一致性。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验证时,需关注所选的规格型号是否可覆盖全部申报产品,所选的同品种产品相应测试规格是否具有可比性,如降解研究选择的缝线规格需能覆盖申请注册的最大、最小及中等线径的缝线规格进行研究,研究的缝线线径规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
(五)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上述信息的对比,充分识别产品的等同性及差异性,并提供证明差异部分可接受的支持性证据。
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材料牌号、结构设计、技术特征参数基本一致,论证一致性后可不再额外提供组织缝合效果等动物试验。
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缝线设计存在差异,需考虑进一步补充同品种医疗器械以论证申报产品设计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例如,申报产品为带倒刺设计缝线,但选择同厂家前代普通可吸收缝线作为同品种,针对该设计差异,建议补充材质、结构相同的倒刺缝线(单向倒刺、双向倒刺、螺旋倒刺等)作为同品种并进行各降解周期力学性能、动物缝合效果等比对测试。
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材料名称一致,但牌号不一致,需在论证体内降解特性,力学行为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观察动物不同组织缝合效果测试,论者差异部分未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带来不利影响。
开展动物缝合效果试验时,需采用可模拟外科缝线预期使用方式、使用部位的动物(如巴马猪),以进一步论证降解吸收特性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动物试验设计时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 试验选择典型手术部位、组织类型时,重点关注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缝线规格及各规格的缝合部位和组织类型。同时考虑不同部位的组织张力、组织愈合时间、组织反应性、内环境pH值(如胃肠道的酸性环境及胆道的碱性环境)等特点,选择典型组织类型,如皮肤、粘膜、筋膜、肌肉等,及典型的手术部位,以腹部为例,包括腹部皮肤、皮下组织、筋膜、腹壁肌层、胃肠壁等。
综上,试验选择的手术部位及组织类型需要能覆盖产品申报的临床适用范围。如申报特殊的组织部位,如眼科、心血管及神经外科等,需单独进行验证。
2. 观察时间需能覆盖具有临床意义的降解时间,而具有临床意义的降解时间周期取决于缝线的预期用途(如长期或短期降解产品对应的组织缝合能力等)。例如,目前PDO材质的缝线在临床上适用于需要长时间(可达6周)伤口支撑的部位,其降解周期通常达到20周以上。同时关注急性反应期的情况,如缝合1周。
3. 评价指标需包含术后不同时间点的伤口愈合情况,如愈合进度、有无伤口裂开、有无炎性渗出、感染、水肿、红斑、皮肤温度、浆液瘤、缝线窦等;皮肤缝合处生物力学强度测试;组织学反应;失效情况(如可吸收倒刺缝合线,除传统可吸收缝线随着降解吸收在张力下的断裂情形外,是否存在缝线抓持力降低,伤口裂开;倒刺线在组织上形成小的切口,缝合期间出现组织水肿、张力增大等问题或缝合较薄组织时,是否出现倒刺线划破甚至切割组织的情况)。
若申报产品的部分测试或研究结果差于同品种产品,需结合申报产品拟使用的临床情况、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水平、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论证该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若无充分证据,需提供申报产品符合GCP要求的临床试验。
(六)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和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需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需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临床数据中如有缝线的规格型号、临床应用部位、缝合方式、伤口愈合情况、随访观察时间、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建议列表分析。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常见相关不良事件及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缝线断裂、伤口裂开、异物反应引起的炎症、缝线吸收缓慢或不吸收、伤口愈合不良、感染等。
 
三、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7号[Z]. 
[7]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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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