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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蚌食药监食流秘〔2015〕28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13 08:00

【发布单位】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蚌食药监食流秘〔2015〕28号
【发布日期】 2015-03-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bb.ada.gov.cn/wjzf/article.jsp?articleId=486037979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春季是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多发期,今年1—3月份,我省部分地市已出现人感染H7N9病例。为充分发挥联防联控作用,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源头控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虽然目前我市尚未出现H7N9禽流感病例报告,但由于我市家禽养殖业较发达,养殖户较多,加之我市活禽交易市场遍布城市各个区域,市场内卫生环境、通风条件较差,专家分析我市出现H7N9病倒的风险较大。因此,各单位要以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活禽和禽类食品消费安全。
 
  二、加强监管,措施到位
 
  (一)加强对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巡查,特别是城市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活禽交易市场,督促禽类经营者严格执行活禽及禽类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杜绝未经检验检疫及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落实活禽及禽类食品经营台帐制度,每天如实记录销售流向,确保活禽及禽类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督促食品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要求购入或销售的活禽及禽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规定,严禁采购、加工和销售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活禽和禽类食品。
 
  (三)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要求开办单位加强对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及活禽、禽类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一是落实好市场内活禽及禽类食品经营挂牌经营制度,标明活禽及禽类食品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二是定期检查场内活禽及禽类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情况和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处置并向当地卫生等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配合,互通信息
 
  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机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不具备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和禽类产品,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生产养殖部门,共同做好问题产品的处置工作。
 
  2015年3月27日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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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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