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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监局权威解答“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相关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22-10-14 23:03

近日,北京市药监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分享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常见咨询问题,并给予了权威解答。

 

01《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业界对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优化有关注册申报资料、避免注册申报资料重复提交的要求的诉求不断增加,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以来,国家药监局经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并起草了本公告。

 

02《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参考借鉴国际相关要求,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监管、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基于医疗器械科学监管的原则,在产品设计不发生改变、质量体系保持基本一致,产品安全有效性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前提下,通过认可部分已注册进口医疗器械的原已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从而优化相应审查资料要求,避免资料的重复提交。公告明确了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一致性原则,对于境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并在境内企业生产同样适用。

 

03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有关事项。对相关注册申报资料予以优化的前提是相关产品设计不发生改变、质量体系与境外具有等同性和溯源性,境内外注册主体间的紧密联系是确保上述前提的重要基础。

 

04 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注册申请资料?

 

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4号公告)等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其中,医疗器械产品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适用时)、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适用时)、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可提交进口医疗器械的原注册申报资料。进口注册人和境内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上述资料与本次注册申请的相关性和支持性。

 

05 企业落实《公告》要求需要注意什么?

 

1、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内容,除注册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外,原则上应当与所对应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相关事项保持一致。

 

2、注册申报程序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电子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3、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境内生产包含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并承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提供产品在境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和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等同性对比报告。

 

4、药监部门对拟按照《公告》进行注册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认可部分原申报资料用于境内生产产品的注册申报。

 

5、《公告》出台的目的是对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企业生产,在现有法规框架内,对注册申报资料予以优化。产品应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不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范围,不得委托生产。

 

6、《公告》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原进口注册证已失效或注销的不适用于本《公告》。

 

7、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注册证备注栏中应当载明相关已获准注册的原进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与原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8、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境外注册人在境内生产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参照本公告执行,由投资境外注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申请该产品注册。

 

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已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有关事项参照本公告执行。

 

06 企业申请注册在哪办理?

 

第三类医疗器械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注册申请,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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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药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