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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5-05-21 08:47
随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但也有个别企业找到了钻空子的途径,下面就是一家注册人企业遭飞检停产的案例。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打破了以往医疗器械生产与注册的捆绑模式,允许注册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产品,极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加速了创新成果转化。
自制度实施以来,行业内已涌现出众多通过资源整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企业,如部分创新型企业专注研发与市场开拓,将生产环节委托给成熟制造商,实现了轻资产高效运营。然而,在制度红利释放的同时,也有个别企业试图钻空子。
以某注册人企业为例,该企业在机构人员、生产管理、委托生产及质量控制等多个关键环节违规操作,最终在飞行检查中被责令停产。以下是具体的不符合项目:
(一)机构与人员方面。该企业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膀胱容量测定仪产品的注册人,检查发现其质量管理团队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企业管理者代表为兼职,实际为母公司工作人员,其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订,不符合《规范》中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方面。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协议中规定产品主板程序写入和老化工序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检查发现实际由注册人的母公司完成,上述工序实际操作与注册人转化并委托受托企业的生产要求不一致,注册人与其母公司也未签订上述工序外协加工或者供应商采购质量协议,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三)该企业在委托生产时,受托生产企业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转换,各工序操作过程进行了转化,但注册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的要求,对生产所必须的相关质量文件和记录保持有效的控制,未对相关工序操作过程开展审核,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规定。
(四)质量控制方面。注册人《产品放行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经理或管理者代表负责检验和成品出厂批准放行,检查发现实际授权放行人为公司检验员,与其受控文件的放行规定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条件的要求。
这一案例不仅暴露出企业逐利心态下的侥幸行为,也反映出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的重要性。
在2024年,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公告要求严格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共十一项。
(一)注册人应当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建立健全与所委托生产的产品特点、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充分履行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产品投诉处理、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等职责,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
注册人仅委托生产时,也应当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维持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设置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至少明确技术、生产、质量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等相关部门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能够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二)注册人应当优先选择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良好、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前,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方提交信用情况说明,并查阅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全面了解受托方信用情况。
(三)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鼓励注册人自行生产,确需进行委托生产的,在委托生产活动期间,注册人原则上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不得委托生产。
(四)注册人进行委托生产,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原则上质量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产品注册证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注册人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在质量协议中自行约定文件控制、采购控制、过程控制、检验控制、产品放行、变更控制等的具体实施方式,但必须明确沟通和衔接要求。
(五)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将质量协议相关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落实到位。鼓励企业采用受控的信息化系统优化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流程,提升质量管理效能。
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协议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开展评审,确认质量协议相关要求与委托生产管理文件和实际生产情况相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六)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确定采购物品和供应商的管理方式。对于关键采购物品或者主要原材料,如动物源性原材料、外包的灭菌过程、有源产品的关键元器件/部件/组件、体外诊断试剂的抗原和抗体等,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的,注册人应当自行或者会同受托生产企业确定采购验收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审核。
(七)受托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含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等)共用生产场地或者生产设备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和收益整体平衡等原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防止可能发生的产品或者物料混淆、交叉污染、工艺参数误用等风险。注册人应当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八)注册人委托生产时,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验结果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应当由注册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上市放行。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生产放行。
产品上市放行、生产放行的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九)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纠正预防措施沟通机制、双方职责和处置要求,并制定与产品风险相适宜的纠正预防控制程序。出现产品质量符合性有显著降低趋势,连续多批次中间品或者成品不合格,上市后风险管理中的风险事件超出可接受准则等趋势性、系统性、突发性问题时,注册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并评审纠正预防措施计划,实施相关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注册人应当强化变更控制能力,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变更控制程序,做好变更评估、验证或者确认。对于委托研发、生产过程外包和服务外包等外包供方的引入或者变更,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判定相关变化是否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做好变更控制。
(十一)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产品风险特点,在制度体系建设、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收集上报、事件调查处置、风险研究评价等方面,配足资源、完善机制、强化能力,切实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并在质量协议中约定在不良事件调查处置中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对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不良事件监测责任,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
来源:器械Q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