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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中接受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可行性

嘉峪检测网        2021-06-30 19:29

内容提要:为适应医疗器械产业高速发展的步伐,全国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浅析了在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中接受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可行性,旨在加速审评审批,助力行业发展。

 

关 键 词:体外诊断试剂 自检报告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近年来,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创业方兴未艾,即便是在整体实体经济增长缓慢的大环境下,医疗器械行业仍然以高增长速度持续发展。为适应产业高速发展的步伐,全国审评审批制度的改革持续推进。2017 年10 月1 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了36 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各省陆续出台一系列加快审评审评速度的改革举措。以江苏省为例,作为医疗器械大省,生产企业较多,位居全国第一,负责注册监管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近10000 个。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管体量,目前,虽然产品的注册审评审批流程可以满足法定时限要求,但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生产企业仍然认为产品获证速度较慢,不如预期,限制产品上市,实现经济效益。

 

随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2018 年6月,司法部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指出“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的自检报告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1]。虽然目前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尚未正式发布,但为了进一步加快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推进医疗器械智慧监管,促进产业发展,结合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结构特点,本文选择以二类体外诊断试剂(IVD)类产品作为试点代表,浅谈在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中接受生产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可行性。

 

1.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风险、注册审评审批与注册检验现状概述

 

1.1 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风险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指出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属于中等风险,用于体外检测人体样本中糖类、蛋白质、激素、酶类、脂类、维生素、无机离子、药物及药物代谢物、微生物等物质含量,为临床疾病提供辅助诊断[2]。

 

2018 年8 月以前,注册法规文件《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延续注册中提交“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要求阐述产品上市后的临床应用情况,以及对产品引起的不良事件进行分析报告。查阅过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延续注册资料,其中99%以上的产品在上一个注册周期内,均未出现不良反应事件。

 

1.2 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审评审批、注册检验现状

 

 近三年来,以江苏为例,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量持续走高,稳居全国一。经统计,仅2019 年一年,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总量达3268 件,其中IVD受理量为920 件,占比28.2%。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上报总量达2530 件,其中IVD上报量为765 件,占比30.2%。数据显示,二类IVD产品数量较大,占据了审评审批全年工作量的1/4~1/3。

 

现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 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注册检验应由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申请注册产品进行检验。目前我国共有31 个省(市、区)建立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其中除海南省外,各个省(市、区)建立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都获得了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认可资质,共53 家[3,4]。由于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种类较多,随着科技发展,新的检测项目层出不穷,因此很多检测项目并不在检测机构的承检项目列表中。此外由于产业发展布局特点,注册检验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5 家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近两年,一方面IVD产业迅猛发展,新开办企业明显增加,另一方面,注册检验取消收费等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部分检验机构能力和人员积极性受限,检测效率有所下降,检测周期加长,对企业产品上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数据统计,2019 年,江苏省医疗器械检测所全年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受理量达8133 件,其中IVD产品注册检验受理量为846 件,占比10.4%,比重较高。从申报企业反馈信息及接收到的注册审评资料中可见,还有很多生产企业为了加速取得注册证,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申请注册检验。

 

1.3 生产企业对注册检验情况的反馈

 

针对目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情况,也向广大生产企业收集意见,反馈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内容:

 

第一,注册检验排队时间较长。医疗器械检测所免费注册检验通道:生产企业获取检验报告需等待3~6个月,委托检验通道:生产企业获取检验报告需等待1~3个月。此外,因为注册检验样本的特殊性,企业等待封样送检程序就需3~5d甚至一两个月不等。

 

第二,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仪器设备有限,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适配机型种类较多,并且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研发封闭系统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因此,很多情况下,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具备检测条件。面对这样的客观现实情况,一方面由生产企业将自己的试剂,仪器送至检测中心以供检测使用;另一方面,考虑到企业便利,检测中心空间有限,很多时候,检测中心检验人员直接出差至企业工厂,在企业的检验室中完成注册检验并出具报告。

 

第三,注册检验过程中所用到的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参考物质(参考品)皆由申请企业提供。

 

第四,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检验指标明确,检测方法共通性高。基于同一方法学或同一平台研发的不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性能指标参数虽有不同,但检测方法相通,方法差异不大,可以互相借鉴。而产品检测的性能指标参数,可以参考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由熟悉产品性能的研发人员基于研究数据进行确定。

 

第五,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已做了很多验证试验,可以提供多维度的验证数据。绝大部分受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表示自己有自检能力,具备包括人员、设备、试剂、操作规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检验室等条件。

 

2.几点建议

 

2.1 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中接受生产企业自检报告

 

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来看,进行注册检验是生产企业从产品设计开发到应用推广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是企业在临床评价前为了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将产品进行检验,得出检验报告的行为。因此,注册检验是企业将产品推向市场前应该自行完成的任务。企业既是产品上市的受益方,更是责任方。所以,注册检验理应成为企业的主体责任,而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之责。以往考虑到社会整体诚信度不足,行业发展水平也不高的情形下,企业自身的检验条件和检验能力还不能够满足要求,法规制度要求企业在产品注册时选择经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是符合当时国情的做法。但随着社会和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企业自我检验能力的提升,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加速推进,一些具备较强检验条件和能力的外企和大型国企,已经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验证工作[5]。而绝大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企业有条件,有能力出具产品自检报告用于注册申报。

 

关于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中接受生产企业自检报告,建议分三步走:首先,在已递交注册资料并收到补正通知单的产品中试行接受企业自检的补检报告,用于注册审评审批;然后,对工作机制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且临床应用多年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的已被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免临床目录》中的产品接受企业自检报告用于注册审评审批;最后,对全部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接受企业自检报告用于注册审评审批。但仍然建议生产企业结合自身产品实际情况选择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注册检验,例如新开办生产企业第一个产品、新研发的检测平台中第一个产品、无同品已上市的创新产品。

 

2.2 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拟上市注册申请中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随着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医疗器械政策和法规的修订正在进行,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势在必行。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进入,将大幅度扩大国内医疗器械检验的市场容量,从而更好地满足日益增多的医疗器械产品检测需求,缩短检测周期,进而打破产品上市的瓶颈。

 

在国家法规文件正式出台之前,审评审批率先接受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还需慎重,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增设门槛,需要有资质认可。经企业调研,行业评估,建议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在CNAS认可证书范围内,对于证书中表述宽泛不明确的检测项目,不给予认可。

 

此外,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商业属性,而目前我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均为公益属性,作为商业性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出于市场竞争目的,提高检测服务和检测效率是必然的,但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因此,还需借助实验室间比对、飞行检查、能力验证和国抽结果评价等方法,来建立完善的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评价机制,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从机制上控制开放带来的风险。

 

2.3 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

 

虽然在注册申报过程中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加快了注册审批的进程,但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保证合格、安全、有效的产品流通上市,才是根本纲领。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接受的各种现场检查很多,如注册核查、日常检查、监督抽查等。建议将检验过程考核作为现场检查的必查和重点项目。检查员首先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其次检查员对注册用自检报告中相关产品信息、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真实性核查;此外,结合体外诊断试剂类的产品特点:性能指标少、检测简便、检测耗时短,建议现场检查时至少抽取同一检测平台中一款产品,进行全性能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用于考核生产企业自检能力。

 

产品上市后,加大监督抽查的比重和频次,建议每个产品上市后,在一个注册周期内至少被抽取一次,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产品全性能进行公平,公正检验,对检测结果依法公开。对于不合格产品,由生产企业分析查找原因,并整改到位。

 

3.小结

 

为适应体外诊断试剂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本文浅析了在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注册申报中接受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供行业内相关人员交流、探讨,助力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作者:张莉莉 黄伟 张苏琳 戴清 唐力 王文娟* 

 

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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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器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