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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涂料商品检验作业规定部分条文

嘉峪检测网        2015-09-16 00:05

201542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420000680,修订“料商品检验业规 第三、第四、第六及第五附表FRP-02自即日生效。

三、本作业规定名如下:

() 料商品指防火料或一般料。

() 种类用的CNS标准种类

() 同型式:

1、防火料指种类(第一、二、三)、防火性(耐燃二或三)、涂装工程、及生产国别相同者。

2、一般料指及生产国别相同者。

() 主型式:

1、防火料:指同型式下,任主型式。

2、一般料:指同型式下,任CNS标准种类201092日修公布的CNS 4940须采用)、VOC最大限量值、甲醛出量不同的主型式。

() 系列型式:

1、防火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的其余产系列型式。

2、一般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CNS标准种类201092日修公布的CNS 4940须采用)、VOC最大限量值、甲醛出量不同的系列型式。

() 前二款所述的VOC最大限量值及甲醛出量型式定方式,以CNS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及出量为区分。

四、检验标准检验项目:

() 防火料:依CNS 11728检验防火性、挥发性有化合物(VOC)含量及查核示。

() 一般料:依据适用的CNS标准检验挥发性有化合物(VOC)含量、甲醛出量(CNS标准无规定者免)及查核示。

() CNS标准规示的危害式部分,依CNS 15030「化品分示-总则」查核;「VOC最大限量值」及「甲醛出量」的中文容,可CNS标准规范VOC最大限量值/甲醛出量,亦可符合CNS标准规定下商自我宣VOC最大限量值/甲醛出量,惟如商自我宣的限量值(或出量),经检验符合CNS标准最大限量值(或出量)不符宣称时,以示不符合检验标准规理。

() 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查核商品名报验义务人的姓名或名及地址等示。

六、型式可逐批检验关规定:

() 型式可申程序:

1、申依前型式试验报告后,具申请书、型式试验报告及技文件,向检验机关型式可,以取得型式证书

2、在防火格未更的情形下,申人得以行取样检验的查验证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的防火性型式试验报告,惟受理于受理型式,依商品型式可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申人提供行防火性试验

3、型式查期限:自检验机关受理型式可申案起十四工作天(等待据或品的时间),另抽测样品者,于品送后加工作天。

4、型式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证书人得申延展。

() 逐批检验方式:

1、报验义务人于商品口或出具申请书及型式证书复印件依入商品到港埠或生地的辖区别检验机关请报验及核本局印的「C」字商品检验标识

2、报验义务人于报验时须以同型式商品一批报验检验机关得每批以五分之一的施取样检验,取样检验批含不同系列型式,由检验机关抽取每一系列型式检验。未抽中批采书面核放以检验程序,惟必要得改逐批核。

3、同型式商品报验达二十批以上且不合格纪录者,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的施取样检验

4、取样检验的取样样量:二罐,每罐体积至少一公升。

5、取样检验项目:依第四点执检验

6、检验单位:本局基隆、中、高雄分局、第六

7、逐批检验检验期限后七工作天,若检验项目包含甲醛出量则为后十二工作天。

8、料商品的挥发性有化合物(VOC)含量检测,原上依CNS 15039-1清漆-挥发性有化合物含量的定-第1部:扣除法」试验,若检测结果不合格且VOC含量低于15%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CNS 15039-2清漆-挥发性有化合物含量的定-第2部:析法」行最终检测确认是否合格。

9、取样检验不符合检验规定者,依下列理:

() 同一型式商品须经连续三批逐批取样检验符合后,始得恢每批以五分之一的施取样检验

() 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不合格者,得先理分割批后,依商品检验不合格法就不合格型式商品理退销毁或提出督改善申后重新报验;合格的型式商品分割后即可放行。

() 分割批以一次限。

10、检验机关如接获检举对报验商品符合检验标准的一致性有怀,亦得行取样并执检测关检验项目。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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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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