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解读

嘉峪检测网        2015-10-03 10:41

来源:华测瑞欧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对比《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新增了什么?

《目录指南》发布后对企业生产或进口活动的影响是什么?企业该如何应对?

危险分类和鉴定?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GHS合规?危险货物运输?

复杂得不要不要的!企业该如何判断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华测瑞欧为您详细解读法规条款和义务,让您一目了然!

 

《目录指南》文件终发布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实施指南》(试行)于2015819日由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正式发布,并于92日在网上公布。今年51日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经正式实施,《目录》作为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其《实施指南》的发布将对今后企业合规和政府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实施依据。

作为专业的化学品法规咨询公司,华测瑞欧特发布《目录实施指南》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在第一时间充分理解危化品目录实施的要义。华测瑞欧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目录实施指南》条款解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解读、目录实施指南发布后企业应对措施。

《目录实施指南》条款解读

在该篇文章中,华测瑞欧针对《目录指南》条款中会造成企业疑惑的部分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读,总结了七大点内容。其中对于企业影响较大的部分为条款中第五条规定:“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如果化学品符合本条要求,则被视为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同等管理。即需要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仓储、运输等。

第五条最后指出,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一般基于GHS的基本原则,从危险性角度来说,有浓度超过cut off值的危险的成分即为主要成分。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列在许可证上的成分应该就是指南中所指的主要成分。按照这样来理解,企业只需考虑产品中是否有列入目录的成分,如果有,其浓度加和是否大于等于70%,如果是,企业就是要办理许可证,并把这些成分列在许可证上。即,判断依据可以简单理解为"产品中有成分列在目录中,且这些成分浓度之和如果大于等于70%,则产品要按照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主要成分”、“均”、“鉴定”和“70%”的定义不理解?请 点击查看更多详情。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解读

在该篇文章中,华测瑞欧归纳出了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主要遵循的两个原则:不完全分类原则和最低分类原则。这两个原则在欧盟危险化学品清单中同样适用。具体如下:

不完全分类原则:

按照GHS的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包括物理化学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在内的所有分类,分类结果特别复杂,如序号5251,3-二氯丙烯的分类结果就有十种危险性。由于GHS分类需要数据支持,分类又特别复杂,而在分类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缺乏数据、数据信息更新或对某种化学品危险性认识逐渐提高的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将化学品进行完全分类。所以,企业在进行化学品分类时,可以在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分类基础上,按照企业自身持有的数据和检索公开数据库的数据,增加企业认为合适的其他GHS分类。但是企业不允许随意删除或改变分类信息表中列出的分类。

最低分类原则:

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已经认识到某些化学品有危害性,但是官方现有数据不足以确定其危害性类别,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掌握的数据提出一个最低分类。分类信息表中对某些化学品的某项分类加有最低分类的标注“*”,“*”号允许企业在该项分类时,对该化学品的该项分类不同,但只能比该项分类更严格,并应持有充分的支持依据。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透过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中国的官方目录是强制性的!请点击查看更多详情。

《目录指南》发布后企业应对策略

在该篇文章中,基于《实施指南》对于《目录》的解释,华测瑞欧简单的把危险化学品细分为以下几种:

 

  1.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的危险化学品,除2828条目以外,其他目录中的条目都直接可以通过CAS号或化学品名称判断出化学品是否列入目录。

  2. 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第2828条目关于化学品闭杯闪点≤60℃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不视为2828条目。 12类均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3. 主要成分均列入《目录》,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危险化学品。如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3类为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同等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4. 经过鉴定确定其分类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和其他主要成分未列入《目录》且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4类为未列入目录但符合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内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较高。

  5. 经鉴定确定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是有一个或者多个不在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之内的14GHS分类的化学品。如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4,急性毒性类别4的化学品。第5类是按照GHS法规体系定义的危险化学品,某种程度上是对前1~4类的补充。在以后的目录更新中,这部分分类也有可能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

在判断化学品属于上述哪一类时,应从15的顺序进行判断,满足一个种类后即停止。

上述危险化学品有何不同的应对义务?详情参见:http://reach24h.bmetrack.com/c/l?u=574633E&e=7D0048&c=76A5A&t=0&l=185BE982&email=LybWTsVWtpIcfOHlP%2FEv9OMzIjNtMjwz&seq=1

分享到:

来源:未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