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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监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发补常见问题答疑

嘉峪检测网        2023-09-07 08:35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将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发补中的常见问题以及日常咨询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并发布。
 
问: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提交动物试验研究资料,应注意哪些?
答:根据国家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5要求,医疗器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应当进行科学决策,并提供论证资料,决策过程可以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的原则实行。
经决策需要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动物试验过程与质量管理应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执行。在提交动物实验资料作为研究资料时,具体内容包含“动物实验总结报告”“动物实验研究方案”“动物实验产生数据(若适用)”。其中“动物实验总结报告”应符合指导原则中“动物试验研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的十六条要求;“动物实验研究方案”应符合指导原则中的十三条要求。
 
问: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若采用平行对照设计,选择对照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如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设备在没有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形下,可采用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的标准治疗方法(经尿道前列腺电汽化术)作为对照。
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并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
 
问:心电图机变更注册中如检验机构尚未获得GB 9706.225-2021标准的检验资质,是否认可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只要出具检验能力声明即可?
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由于心电图机所对应的GB 9706.225-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25部分:心电图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已经正式实施,注册申请人应该在具有该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问:申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名称发生了改变,原检验报告是否仍可使用?
答:申请人需提供资料详细说明该变化过程,并随附证明性材料。如果仅为名称的文字性变更,仍可使用原检验报告,例如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为“泡沫敷料”,根据《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注册申报时产品名称变更为“聚氨酯泡沫敷料”。
 
问:无源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是否无需提交相关技术文件?
答:应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的合理解释,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性资料。例如完成实时稳定性试验后发现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需提供该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
 
问: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如何验证其货架有效期?
答:由于真空度的保持性没有公认的加速试验方法,目前只能以实际时间数据为依据进行确定,故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应采用实时稳定性研究。
 
问:某无源产品在60℃条件下进行了终产品的加速稳定性试验,是否可以不再限定储运条件?
答:不可以。加速稳定性试验是指将某一产品放置在外部应力状态下,通过考察应力状态下的材料退化情况,利用已知的加速因子与退化速率关系,推断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材料退化情况的试验,因此储运条件同货架有效期具有直接相关性,建议申请人根据加速老化试验方案中设定的TRT限定储运条件。
 
问:是否需要对所有型号规格的无源产品开展稳定性究?
答:开展稳定性研究用的样品应具备典型性,其研究结果应能够证明所注册产品中所有型号规格产品的稳定性。
评估研究用样品的典型性时至少应考虑不同型号规格产品在结构及组成、性能要求、制造材料、加工工艺(如灭菌方式)、包装等方面的差异。
 
问:热原是否等同于细菌内毒素?
答:热原泛指能引起机体发热的物质,包含材料致热、细菌内毒素致热两方面信息,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
细菌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菌死亡、自溶后,释放出的细胞壁中脂多糖成分,通常来源于生产中引入的生物污染,不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
建议申请人根据GB/T 16886.1—2022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判断是否需要评价热源。由于细菌内毒素残留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且是动态变化的,为控制相关风险,部分产品即使开展了热源评价也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内毒素指标。
 
来源:浙江省药监局
 
整理:器械注册里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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