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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公告机构对D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的验证指南

嘉峪检测网        2022-02-21 22:29

   2022年2月15日,欧盟委员会的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就公告机构应如何根据新法规处理高风险体外诊断器械提供了指导。

 

    在这份指导文件中,MDCG规定了公告机构应如何满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的要求,以验证高风险D类体外诊断产品不同批次的等效性,提供了公告机构在执行D类IVD合格评定程序时应遵循的最佳做法。

 

    文件旨在为公告机构提供指导以明确其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6附录IX和XI有关的D类器械或器械批次的样品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根据IVDR附录 VIII规则1和2,旨在用于以下目的的设备被归类为D类:

 

Rule 1:

 

- 检测血液、血液成分、细胞、组织或器官,或其任何衍生物是否存在或显露传染性因子,以评估它们是否适用于输血、器官移植或细胞给药。

 

- 检测是否存在或显露传染性因子,其会导致危及生命的疾病,并且具有高的或可疑的传播风险。

 

-确定危及生命的疾病的病原体载量,其监控对于患者管理的过程十分关键。

 

Rule 2:

 

    器械预期用于血型分型或组织分型,以确保用于输血或移植或细胞给药的血液、血液成分、细胞、组织或器官具有免疫相容性,此类器械归类为 C 类,但用于确定以下任何标记物的器械被归类为D类:

 

- ABO 系统 [A(ABO1)、B(ABO2)、AB(ABO 3)];

 

- 恒河猴(Rhesus)系统 [RH1(D)、RHW1、RH2(C)、RH3(E)、RH4(C)、RH5(E)];

 

- KELL 系统 [Kel1(K)];

 

- KIDD 系统 [JK1(JKA)、JK2(JKB)];

 

- DUFFY 系统 [FY1(FYA)、FY2(FYB)]

 

    按照该指南描述的在执行D类IVD验证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时的最佳做法,公告机构应记录验证过程,建立测试计划,确定设备需要测试的所有相关和关键参数,包括批次测试成功或失败的决策标准,同时需要与制造商就何时何地进行样品或批次测试达成书面协议。指南文件中还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指导:

 

公告机构程序中应包含的相关信息;

 

公告机构与制造商之间所要求的预先商定的条件和详细安排的内容;

 

关于器械样品发送到欧盟参考实验室(EURL)的频率或器械批次的指导。

 

    欧盟委员会在今年1月底发布了IVDR延长转换期的正式文件2022/112,依据IVD指令98/79/EC公告机构发证的有效期从原来的2024年5月27日延长至2025年5月27日;在IVDD指令下不需公告机构发证的产品(others类),在2022年5月26日之前以自我符合性声明(DoC)方式在欧洲相关当局注册,按照在IVDR法规下的分类分段适用IVDR法规,其中D类产品的IVDD DoC有效期到2025年5月26日。

 

    尽管日期延后了,然而截至目前,获得欧盟IVDR资格的公告机构仅有6家。在IVDR及其新的分类规则之前,必须接受公告机构符合性评估的IVD只有约20%,现在则多达约80%。公告机构的不足和产品数量的增加使得CE认证所需时间更长也更复杂,在申请高峰到来之前,有出口需求的企业还是要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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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NT器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