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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制度比较分析

嘉峪检测网        2021-09-10 20:51

由于药品研发的局限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商业生产的需求、临床用药的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使得药品上市后变更较为普遍,且具有其合理性。药品上市后变更是实现药品质量持续改进的重要方式,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部分,所以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也是各国/地区药品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欧盟药品管理局(EuropeanMedicines Agency,EMA)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多年来都采取基于风险的分级管理模式,并针对上市后变更研究发布了多个技术指导原则及文件来指导和规范企业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研究和管理。我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全面采取基于风险的管理理念,按照变更的风险和对药品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监管上采取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与欧美对于药品上市后变更都是采取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模式能够较好的防控风险,激励持有人对药品生产工艺进行持续的改进和优化,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但各国监管机构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中美欧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制度如表所示。

 

表  中美欧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制度

 

中国

美国

欧盟

《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上市后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持有人以补充申请的方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审评时限为60个工作日;对于中等变更,持有人在变更实施前,应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完成后实施;对于微小变更,持有人可自行实施后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即可。

美国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由FDA统一管理。《美国法典》21章的356a节及《美国联邦法规》21章的314.70节中规定了美国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情形及相关要求。重大变更需要提交事先批准的补充申请(PAS),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FDA实行与上市许可申请相同的审评流程,审评时限为60天;中等变更需要提交补充申请,分为即时生效或提交30天默许生效;微小变更无需报告即可实施,但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描述。

 

欧盟法规(EC)No.1234/2008及其修订中对变更分5种类型。微小变更IA即不需要变更前申报及批准,实施后报告即可,其中部分变更需要在实施后立即报告,部分变更只需在实施后的12个月内通过年报报告;微小变更IB,需要在实施前进行申报,等待30天监管方无异议后实施;重大变更Ⅱ需要批准后才能实施;紧急安全限制(USR),药品申请人对威胁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的变更程序,主要适用于药品标签的即刻变化,应立即告知监管方,24小时内未收到监管方反对意见的,即为接受持有人采取的变更措施;部分变更按延伸申请处理,包括已上市原料药(API)形成不同的盐/酯、络合物/衍生化物、不同异构体比例,以及药品规格、剂型、给药途径、生物利用度、药代动力学的改变。

 

 

综上,虽然中美欧对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都采取基于风险的分类管理模式,但作为多国联盟的欧盟在变更申请程序上是可统一进行也可分别进行的3种程序,即互认程序(MRP)、单国程序(PNP)和集中程序(CP)。美国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职责均属于FDA,所有等级的变更都由FDA审评和管理,与欧盟和我国相比,管理比较集中、审评要求也比较容易统一。

 

我国药品是采取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监管模式,国家药监机构负责重大变更的审评审批,省级监管机构负责中等变更的备案审查和包含微小变更在内的年度报告管理,而各个省级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尺度相对难于统一。由于监管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EMA和FDA采取的监管策略虽然可以借鉴,但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特别是不适用于省级药品监管机构。另外,我国之前对药品上市后变更按照事项管理,特别是涉及药品处方及工艺的变更都是国家审评审批的变更事项,省级监管机构相关的审评经验较少。

 

针对省级监管机构如何进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有研究者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是建立和完善变更管理机制。建立综合评议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变更备案不属于许可事项,企业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省级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品种变更风险档案,对品种的变更历史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审批类、备案类及年报类的变更信息,实现变更信息的汇聚、互联和共享,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二是加强审评核查能力建设。加强新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新的专业技术应包括新的制药技术和新的药品评价技术。加强变更相关监管科学研究的能力,对于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的变更和特殊剂型药物的变更,省级监管机构应开展相关研究,充分了解产品特性、变更的潜在风险和防控要点,建立科学的评价原则。加强国际沟通交流,汲取国际先进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理念,对标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和审评标准。

 

三是促进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持有人的宣传教育,推动行业共识的形成,对于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的,相同或类似品种中普遍存在的变更情况,推动行业共同开展相关探索和研究,形成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共识,从而提高行业的自律。利用品种变更风险档案信息,对药品上市后变更进行风险预警,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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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