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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要求常见问答

嘉峪检测网        2018-04-25 13:51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都涉及哪些相关的法规文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2016年第195号);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5号);

(1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

(1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

(1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9号);

(1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

(1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165号);

(1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20号);

(17)《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6〕10号);

(18)《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6]36号);

(19)《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告》(通告[2017]9号)。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中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

(1)适用于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的与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

(3)适用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各类监督检查。

 

3.不同医疗器械品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的标准是什么?

 

不同医疗器械品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产品类别

现场核查标准

无菌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植入性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定制式义齿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2018年1月1日实施)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8年1月1日实施)

其他类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4.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结果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评定标准为:

(1)现场核查时,应当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其中:

  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标识“*”项)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未标识“*”项)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对于不适用项,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2)评定结果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项  目

结 果

严重缺陷(项)

一般缺陷率

整改资料

0

0

通过核查

0

<10%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整改后复查

0

≥10%

≥1

0-100%

未通过核查

 

对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和“未通过核查”等情况。

(1)体系核查中未发现注册申请人有不符合项目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

(2)体系核查中发现注册申请人仅存在一般项目(未标识“*”项,下同)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一般项目数量占全部应核查项目数量比例小于10%的,原则上不进行现场复查,注册申请人在30日内对存在的缺陷整改完毕后,市器审中心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一般项目数量占全部应核查项目数量比例大于等于10%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性向市食药局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市器审中心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查,整改复查后通过核查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

(3)体系核查中发现注册申请人关键项目(标识“*”项,下同)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

(4)对于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于接到市器审中心核查结论后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项  目

结 果

严重缺陷(项)

一般缺陷率

0

0

通过核查

0

0-100%

整改后复查

≥1

0-100%

未通过核查

 

对于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核查”等情况。

  (1)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未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项目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

  (2)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生产企业仅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生产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

  (3)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生产企业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

  对于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生产企业停产整改;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5.注册申请人何时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1)体系核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触发;

  (2)对于首次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凭注册受理通知书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体系核查资料;

  (3)对于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且通过产品技术审评判定需要开展体系核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系核查通知》后,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体系核查资料。

 

6.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包括哪些?要求是什么?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流程及申报资料要求可登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da.gov.cn)查阅。

 

7.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时限是多少?

  (1)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凭注册受理通知书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体系核查资料;

  (2)市器审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人资料后20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注册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资料不计入时限。因注册申请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体系核查资料,导致体系核查不能开展的,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核查工作时限内;

  (3)市器审中心自收到注册申请人符合要求的资料且收到《体系核查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工作。

 

8.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请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对于适用于同一医疗器械体系核查标准的产品,如无菌产品、植入性产品、体外诊断试剂等,注册申请人可合并申报体系核查资料;对于适用于不同医疗器械体系核查标准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分别申报体系核查资料;

  (2)对于体系核查资料需补充修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交补充修改资料,资料补充时间不计算在体系核查工作时限内;

  (3)注册申请人拟接受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符合《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要求,不得设在居民住宅等不适合生产的场所;

  (4)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首次发布和换版后,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应当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至少3个月以上,并保存相关记录。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生产企业还应当在新生产地址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保存相关记录;

  (5)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完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洁净车间等相关验证、确认工作,并有效运行;

  (6)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前,应当完成内审工作,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已经有效运行,再行申请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7)在体系核查现场,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全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包括:

  1)医疗器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究资料、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如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2)体外诊断试剂: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如有)。

  (8)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应当提供送检批次的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记录;

  (9)原则上现场核查提供的文件及记录应当为中文版本。

 

9.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市器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内接受体系现场核查,不能接受的,注册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体系核查;

  (2)自体系现场核查开始后,注册申请人不得撤销本次体系核查申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必要时参与第三类医疗器械体系现场核查。

 

10.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终止检查?

  现场核查中如发现注册申请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因注册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体系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等情况的,检查组应当终止检查,注册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体系核查。

 

1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开展延

伸检查?

  对于部分生产工序由其他生产企业完成的,即注册申请人采购定制的零部件进行生产的,检查组可对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体系延伸检查。

 

1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时间和检查员都有哪些要求?

  (1)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2)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

  (3)必要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13.如何开展首次注册产品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核查?

  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核查与体系核查同时进行,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1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涉及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吗?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事项的变更情况,在开展技术审评过程中可以进行体系核查,本市针对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启动体系核查的具体情形如下:

  (1)产品结构、组成、预期用途发生变化,且变化部分会带来潜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的;

  (2)产品主要原材料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体外诊断试剂中抗原、抗体发生变化等;

  (3)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

  (4)产品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发生变化的,如增加灭菌包装、辐照灭菌改为EO灭菌等;

  (5)其他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可能带来产品潜在安全风险,需要进行体系核查的。

 

15.对于注册申请人申请属于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的及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申请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豁免或优化的有哪些要求?

  (1)申请属于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的,按照规定予以优先办理。

  (2)申请属于国家总局批准的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应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申请属于市局批准的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应提交《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意见通知单》。

  (3)如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创新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受托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拟注册产品。

  (4)申请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豁免或优化的,应提交《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优化覆盖申请》。

  (5)对于同意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的,在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时将核实注册申请人提出优化条件的真实性,确认注册申请人总体情况和变化情况、质量体系运行和变化情况及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设施资源等。

 

16.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合格后,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有何要求?

  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符合要求后,原则上生产许可不再安排现场核查。不需要通过现场复查进行核实的,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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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