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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新增洗去类化妆品中限制物质D4,D5,2018年1月31日生效

嘉峪检测网        2018-01-17 09:30

2018年1月11日,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欧盟委员会 (EU) 2018/35 号修订案,正式对(EC) No 1907/2006(即REACH法规)附录XVII进行修订,规定淋洗类化妆品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成分含量须小于0.1%。该法规将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生效。

含有D4和D5化妆品在使用后被水冲洗会危害环境,因为D4是一种PBT及vPvB物质,D5是一种vPvB物质。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危害应得到整个欧盟的关注。设立0.1%的浓度限制可有效终止添加D4和D5的行为,因为D4和D5在淋洗类化妆品中发挥功效的浓度要远远高于这一限值。

 

欧洲化学名管理局提议限制的化妆品由(EC) No 1223/2009第2(1)(a)条款所规定。而对于与皮肤、头发或粘膜持续接触的化妆品,D4和D5会在施用后挥发,残留的部分在清洁时会被洗去。欧洲化学名管理局提议限制未涉及这些产品,考虑它们不是D4和D5环境危害的主要来源,RAC还未对其对环境的危害进行评估。因此,限制应只限于常规条件下使用的、施用后短时间内用水洗去的淋洗类化妆品,因为这些条件使D4和D5在挥发之前进入水环境。

 

欧盟委员会基于以上缘由,因此对(EC) No 1907/2006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限制条款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70.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

CAS号 556-67-2

EC号 209-136-7

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

CAS号 541-02-6

EC号 208-764-6

1.在【本法规生效后二十四个月之后】,“水洗式化妆品”中该两种限制物质的任一物质的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2.本条的“水洗式化妆品”是指符合法规(EC)1223/2009第2(1)条定义的化妆品,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化妆品在施用后能被水冲洗掉。

 

其中法规 (EC) 1223/2009中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指的是用于接触人类身体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或是牙齿和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发出香味、改变外观、保护身体,保持良好状态或修正人体气味为目的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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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