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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法规最新动态(201509)

嘉峪检测网        2015-10-10 08:45

为了便利跨境贸易,欧盟将于2016年5月开始根据《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实施现代及统一的海关制度。与此同时,为了维护本土生产商与外国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欧洲委员会(欧委会)利用贸易防卫工具,特别是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保护欧盟本土生产商的利益,免受外国不公平贸易手法损害。香港出口商务必留意欧盟的贸易防卫和相关措施,以及林林总总与健康、安全及环保有关的措施。例如,欧盟最近修订了多项规例及指令,包括《限制电器及电子设备使用有害物质指令》(RoHS)、《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环保设计指令》、《能源标签规例》及《玩具安全指令》。

欧盟贸易防卫措施

欧委会表示,2014年启动了14项新的反倾销调查,当中有5项是针对来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货(即冷轧不锈钢板、晶粒取向平轧电工矽钢片、乙酰磺胺酸钾(ACE-K)、酒石酸及铝箔);同年亦启动了两项新的反补贴调查,其中一项是针对来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货(即冷轧不锈钢板)。2015年上半年,欧盟继续对中国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在4项新的调查中,有3项涉及来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货(即高抗疲劳性能混凝土钢根、冷轧钢板以及甜味剂阿巴斯)。

表:欧盟由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启动的新贸易防卫调查 (按原产地划分)
表:欧盟由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启动的新贸易防卫调查 (按原产地划分)
 

 

显然易见,中国内地仍然是欧盟新贸易防卫调查的主要目标。这个趋势没有减弱,即使最受影响的产品是钢铁、其他金属及化学品,并非消费品等香港传统出口类别,但在内地从事生产或采购活动的香港制造商及出口商亦肯定会受到冲击。2014年,在16项新启动的贸易防卫调查中,有9项涉及钢铁;2015年首6个月,有5项新启动的调查,其中4项涉及钢铁。

表:欧盟由2011至2015年上半年启动的新贸易防卫调查 (按产品类别划分)
表:欧盟由2011至2015年上半年启动的新贸易防卫调查 (按产品类别划分)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不但是贸易防卫调查的主要目标,与其他国家相比,来自中国的进口货所征收的关税通常较高,原因之一是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未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若中国生产商不能证明以市场经济条件运作,所涉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按其国内售价计算,而以某个类比国的市场销售价格作准,以致须缴较高的反倾销税。

到2016年,欧盟会否不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便成为来年贸易防卫领域的焦点。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订明,非市场经济条款应于入世15年后届满,而且欧洲议会亦可能支持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此举的实际后果却备受质疑。欧委会现正就此议题撰写立场书。这份立场书原定于2015年6月发表,但其后延至今年底才公布。

若欧盟决定正式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便须修订其基本反倾销规例。事实上,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针对中国进口货的贸易防卫调查料将减少,原因是更难提出证据证明中国产品有倾销情况。此外,反倾销税将按中国公司提供的数据作评估,不再使用类比国数据,因此税率将较低。

贸易防卫工具现代化

与此同时,欧委会于2013年4月建议将欧盟的贸易防卫工具现代化,但相关讨论却停滞不前。该现代化计划议案包括修订欧盟的基本反倾销及反补贴规例,规定必须获得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批准才可实施。可是,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在撤销「从低征税原则」(欧委会须按所计算出的最低反倾销、反补贴或损害幅度征税)的问题上严重分歧。

欧盟贸易防卫工具现代化看来已非新任欧盟贸易专员马姆斯特罗姆(Cecilia Malmström)的首要任务。不过,马姆斯特罗姆与欧洲议会商讨了新的欧盟贸易策略,并快将对外公布。

在欧盟的最新贸易策略中,更新欧盟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工作将是重要目标之一。马姆斯特罗姆强调,欧盟仍然热烈拥护多边贸易体系,不但致力达成多哈协定(多边贸易协定),也会商讨更开放的双边贸易协定。在双边贸易协定的优先工作方面,马姆斯特罗姆指出,欧盟将专注于亚太区,加快与东盟贸易伙伴现正进行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度,亦计划与其他亚洲国家商讨新的投资协定。

欧盟海关程序现代化

另一方面,欧盟将根据2013年9月采纳的《欧盟海关法典》,实施现代及统一的海关制度,便利跨境贸易。事实上,《欧盟海关法典》将于2016年5月起实施,把现时按个别情况实行的多项措施订为法例,能为在当地经营的港商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法例条文。此外,海关规则及程序也会精简,令商贸交易更有效率,以切合现代需要。

其中较重要的是,经济营运商与海关当局之间所有数据、随附文件、决议及通告的互换,必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进行(即所谓简易报关单)。另一项新措施是引入「统一清关」概念,即无论货物输入至欧盟哪个成员国或在哪里消费,认可贸易商均可采用电子方式报关,并于所在地海关缴纳关税。

RoHS指令

另一方面,欧盟正就环保及消费者保障等事宜,制订全新的规例或修订原有的规例。《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是与进口消费品息息相关的主要规例之一,近期进行了重大修订。

新指令将针对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除了于过去10多年来一直受限制的6种危害物质,另外加入的4种新受限制物质,包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每种物质在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同质物料内的最大容限为0.1%。

新指令订有过渡期,让生产商更改生产程序,在其电器及电子设备内除去新受限制的物质。成员国必须于2016年12月前采纳及颁布新指令的转置法例,并从2019年7月开始实施新条款。不过,上述4种物质的限制规定从2021年7月起才适用于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及监控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

REACH法规

对所有向欧盟销售消费品的供应商来说,另一项会有影响的欧盟法例是《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该法规旨在监管欧盟的化学品安全,于2015年4月有所修订,加入一项新限制,针对多类消费品所含的铅及铅化合物。根据新规定,若某种物品或其可接触零件的铅含量以重量计相当于或高于0.05%,而该物品或其可接触零件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被儿童放入口中,则不得投放市场或向公众供应。不过,该法规订有豁免条款,其中包括若干类电池。

另外,2015年6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REACH法规的候选清单内增加两种高度关注物质(SVHCs)。第一种是烷基酯化学混合物,其邻苯二甲酸二己酯含量超过或相当于0.3%,可用作塑化剂或润滑剂,具有生殖毒性。第二种是化学物组合,多用作香味成份,具有非常持久及极强的生物累积性。这些物质被纳入候选清单后,制造、进口或使用这些物质的公司便须负上法律责任,不论该等物质是单独使用,还是用于混合物或制品之中。

内分泌干扰物

干扰内分泌的化学物方面,欧盟就《植物保护产品规例》及《生物杀灭产品规例》的内分泌干扰物界定准则进行了网上公众谘询,并于2015年7月刊登了相关报告。虽然公众谘询所收集到的意见差异颇大,但没有意见支持继续使用该两项规例列出的临时准则。

已知的内分泌干扰物包括邻苯二甲酸酯(塑料软化剂)、溴化阻燃剂(通常用于家居纺织品或家具)以及铅和汞等金属。一些内分泌干扰物是自然产生而成,而合成干扰物则可见于杀虫剂、电子产品、个人护理产品、化妆品,以及食品添加剂或污染物。

欧委会正进行全面的影响评估,分析干扰物界定准则的不同厘订方法。确定物质具有内分泌干扰物特质的科学准则原本应于2013年12月前制订,因此有关准则延迟确立,令很多健康及环保团体感到不满。现时,欧委会有意于2016年完成影响评估,然后才就准则定案。

环保设计

环保设计指令是涉及香港出口商的另一项法例,旨在制订耗能产品及能源相关产品的环保设计规定。欧委会一直持续推行环保设计措施,涵盖不同产品类别。由于发光二极体技术未臻完备,欧盟的环保设计监管委员会决定把卤素灯泡禁令的实施日期由原定的2016年9月,延迟至2018年9月。为了符合环保设计指令,多家主要游戏机公司已经与欧委会就自愿性环保协定达成协议,就投放到市场的游戏机制订具体环保设计要求,以代替具约束力的规例。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6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项会议上,讨论了环保设计指令在「循环经济」中的角色。欧委会指出,现时为止,环保设计指令未获充分利用。该指令应可解决产品的可维修性及耐用性等问题,并可促进产品循环再造。欧委会不但会研究把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他产品,亦须处理故意令产品不耐用的做法(即在生产过程中令产品的使用寿命较正常为短)。

能源标签

环保设计与欧盟的能源标签规则关系密切。2015年7月,欧委会提出一项议案,修订欧盟的能源标签法例。现行的A+++至G能源级别于2010年订立,原因是大部分现代产品都获纳入A级类别。不过,欧委会建议重新实施A至G的能源标签级别,同时为新推出的高效节能产品建立数码数据库。该项议案必须获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批准,预计需时超过一年。

轻身塑料购物袋

值得留意的是,欧盟有意规管轻身塑料购物袋。轻身塑料购物袋在欧盟广泛使用,每年弃置约80亿个,污染当地环境。因此,欧盟于2015年5月刊登一项指令,规定成员国采取措施,在国内持续减少使用轻身塑料购物袋,当中涉及具体的减少目标,以及于2018年12月前禁止向消费者免费提供轻身塑料购物袋。指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厚度不足50微米(即0.05毫米)的轻身塑料购物袋。

不过,由于氧降解塑料袋的生物降解性未有证明,因此未有被纳入上述指令内。虽然如此,欧委会将评估氧降解物料对环境的影响,并于日后提出相关议案。

玩具安全

2015年6月,欧委会刊登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框架下的最新协调玩具标准清单。 这份玩具安全标准清单十分完备,值得香港玩具业者参考,以紧贴标准涵盖范围内所有相关的玩具安全事宜,确保产品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

与此同时,欧盟玩具安全委员会同意修订玩具安全指令,限制在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中的玩具使用若干类化学物。这些化学物包括甲基氯异噻唑啉酮(CMI);甲基异噻唑啉酮(MI);CMI与MI的3:1比例混合物;苯并异噻唑啉酮(BIT);以及甲酰胺。这些新的玩具安全措施预期于2015年底生效,措施设有过渡期协助业界适应。

产品安全与市场监督

在保护欧盟消费者方面,2013年2月,欧委会就产品安全和市场监督提出新的一揽子立法建议,当中包括产品安全规例及市场监督规例。此举旨在加强现行的消费品安全监管框架。可是,由于「何处制造」(made-in)原产地标签草案备受争议,这些立法建议仍然未能落实。

为了打破僵局,欧盟理事会要求欧委会进行研究,就强制性标示原产地议案的成本及效益提出更多证据。欧委会已于2015年5月发表研究报告,但未有找出原产地标签条款的明显好处。事实上,研究发现,如某类产品未有广泛使用原产地标签,又没有明确证据显示消费者对原产地感兴趣,则原产地标签应不会为消费者或企业带来好处。因此,该研究事实上未能推进上述的立法建议,反而进一步拖慢有关程序,而相关的争议仍持续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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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