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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广东药监审评中心常见问题答疑汇总

嘉峪检测网        2025-02-05 16:21

本文来源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官网2024年度互动交流的答问知识库—常见问题。

 

Q:医疗器械中,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是否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添加“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表述?

 

不可以。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如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等产品)临床上用于向人体注入药液或液体。未经培训的非医疗专业人员使用此类产品进行输注操作,患者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存在较大风险。根据《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要求,产品说明书应写明“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

 

Q:医疗器械有无固定贮存条件?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满足不同质量状态、贮存环境要求的库区与库位。库房温度、湿度以及其他贮存条件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或者仪器。

 

Q:什么是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是从数据库获取医疗器械相关信息的“关键字”,是唯一标识的必须部分;生产标识包括与生产过程相关的信息,包括产品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可与产品标识联合使用,满足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精细化识别和记录的需求。

唯一标识具备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唯一性是首要原则,是确保产品精确识别的基础,是唯一标识发挥功能的核心原则。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复杂性,唯一性应当与产品识别要求相一致,对于相同特征的医疗器械,唯一性应当指向单个规格型号产品;对于按照批次生产控制的产品,唯一性指向同批次产品;而对于采用序列号生产控制的医疗器械,唯一性应当指向单个产品。

稳定性是指唯一标识一旦分配给医疗器械产品,只要其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产品标识就应该保持不变。当医疗器械停止销售、使用时,其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器械;重新销售、使用时,可使用原产品标识。

可扩展性是指唯一标识应当与监管要求和实际应用不断发展相适应,“唯一”一词并不意味着对单个产品进行序列号化管理,在唯一标识中,生产标识可以和产品标识联合使用,实现规格型号、批次和单个产品三个层次的唯一性,从而满足当前和未来对医疗器械的识别需求。

 

Q:单独注册的主机和附件,注册证载明信息中已明确配合使用关系的,新增配合使用组合时,主机和附件的注册证是否均需进行变更注册?

 

对于特定配合使用的主机和附件,主机和附件分开申报时需明确互相配合使用关系,在注册证载明信息中体现配合使用产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型号规格、软件版本等)。当新增配合使用组合时,在任意一方的注册证中明确该配合使用关系均可视为该配合使用组合已经过评价,另一方仅需进行简单变更,无需重复提交整体的验证资料和双方联合使用的研究资料。例如:主机A与附件B配合使用,批准的注册证载明信息中明确了互相配合使用关系。若B变更增加新型号C或单独注册新型号C,且经审评批准C可以与主机A配合使用,在C的注册证载明信息中明确可与主机A配合使用,则该使用关系已经过评价。A可申请简单变更,更新注册证载明信息中配合使用关系。如主机预期可配合多个附件使用,但在当前注册单元仅申请与其中部分特定附件配合使用,可在申报时将适用范围表述为“与XX附件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与本产品配用的附件配合使用”。

 

Q:已注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化,何种情形下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的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均不发生变化,即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为“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标准编号”或者“标准编号+年代号”。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申报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了某个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内容,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或者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发生变化,但产品技术要求仍参考引用更新前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

 

上述两种情形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更新引用的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涉及国家标准品换代更新的情形,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Q: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有关政策有哪些?

 

包括产品注册备案相关要求。《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实施过渡期根据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备案等不同注册/备案形式进行了分别说明,并以是否受理/备案为划分节点。考虑到《分类目录》发布后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学习需一定时间,因此,对于产品注册,《分类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产品备案,为尽快指导和规范,《分类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一) 关于注册证有效期

 

明确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且已生效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无论按《分类目录》管理类别是否调整,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依然继续有效。

 

(二)关于首次注册

 

自202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分类目录》受理产品注册申请;2025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可以按原《分类目录》进行审评审批,其中涉及类别调整的,需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新《分类目录》管理类别,并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7年1月1日。

 

(三)关于延续注册

 

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按照原《分类目录》继续审评审批;准予延续注册的,如按照新《分类目录》不涉及产品管理类别调整,则按照新《分类目录》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按照新《分类目录》涉及产品管理类别调整,则继续按照原《分类目录》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新《分类目录》产品管理类别,并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7年1月1日。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且已生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涉及产品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如涉及产品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提出注册申请的,如在开展产品类别转换工作期间注册证到期,注册人可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延期申请,予以延期的,原则上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7年1月1日。

 

(四)关于变更注册

 

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按照原《分类目录》继续审评审批;准予变更注册的,如按照新《分类目录》不涉及产品管理类别调整,则按照新《分类目录》核发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如按照新《分类目录》涉及产品管理类别调整,则继续按照原《分类目录》核发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新《分类目录》产品管理类别。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且已生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涉及管理类别调整的,如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可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准予变更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新《分类目录》产品管理类别。再次强调,对涉及管理类别调整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新《分类目录》产品管理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五)关于产品备案

 

自《分类目录》发布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可以按照原《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鼓励按照《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自2024年7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

 

2024年7月1日前已备案的产品,备案人应当对照《分类目录》对备案信息及备案资料进行自查。涉及变更备案、取消备案的,备案人应当按照《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办理。其中按照《分类目录》涉及产品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备案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自202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取得注册证的,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在原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自2027年1月1日起也不得销售。

 

(六)其他

 

一是原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未纳入《分类目录》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有关要求申请分类界定,并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如糖化血红蛋白洗脱液,该产品不能单独实现临床检验用途,且不是通用性样本处理用试剂,因此应当与配合使用的其他试剂作为一个试剂盒注册。又如富血小板血浆样本提取试剂,其提取的富血小板血浆不用于体外诊断,而是用于软骨、眼科、创伤等的治疗,因此不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范畴,未纳入《分类目录》。

 

二是鉴于《分类目录》中"二级产品类别"原则上不包括方法或原理,"预期用途"主要是用于确定产品的管理类别、不代表对相关产品注册内容的完整描述,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有关产品名称和预期用途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执行。

 

三是在办理第一类产品备案时,产品具体组成成分应当明示,不应使用诸如成分A、成分B、组分1、组分2等替代性描述。如:一级产品类别21"样本处理用产品"中的染色液类产品等。

 

Q: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申报首次注册时,申报产品未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如何提交管理类别的依据?

 

未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申报产品,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导出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人告知书;或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并明确具体Ⅱ类产品信息,详述申报产品与Ⅱ类产品信息的等同性。

 

Q: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申报首次注册时,注册人应依据什么文件进行生物学特性研究?

 

对于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应当进行生物学特性研究。可依据《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开展生物学特性研究。

 

生物学特性研究资料至少包括:

 

(1)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

 

(2)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

 

(3)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

 

(4)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

 

(5)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针对上述材料,注册人应确保以下内容:生物学评价依据的标准应正确;评价的项目齐全;提交的已有数据/结果应与申报产品可建立起溯源关系,且有支持性证据。生物学报告应包含符合相应标准的试验过程的详细信息,并与申报产品可建立起溯源关系;报告应提交原件。

 

Q: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申报首次注册时,注册人提供的综述资料中,原材料部分应阐述哪些信息?

 

针对原材料的相关信息,注册人应阐述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阐述所包含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的物质来源、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应符合的材质标准、供方提供的材质证明资料等;阐述从原材料到成品整个加工工艺过程中所使用的加工助剂、加工助剂发挥的作用、加工助剂的质控标准、加工助剂的去除、加工助剂最终在产品中的残留形式/残留量/安全限值说明等;配方类产品还应明确原材料名称、作用、含量或比例、生产商、级别、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Q:《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售后服务有哪些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与供货者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及与购货者约定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售后技术服务,也可以由供货者或者第三方机构提供售后技术服务。企业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应当选择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服务机构,签订质量保证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售后服务的服务范围与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服务机构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售后服务过程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Q:《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运输环节应做好哪些记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医疗器械运输环节应记录的内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以及运输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医疗器械运输,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做好运输过程的产品防护,确保运输过程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并做好运输记录。运输记录应当包括:收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方式,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单位、数量、发货日期等内容。委托运输时还应当记录承运单位名称和运单号,自行运输时应当记录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人员。

 

Q:《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应包含哪些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医疗器械出库时应当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本企业或者委托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出库印章。随货同行单内容应当包括:供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数量,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名称(若有),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供货者应当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者。直调随货同行单应当有明显的直调标识,并标明直调企业名称、直调原因。

 

Q:在库贮存医疗器械有何新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实际情况,《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在库贮存管理进行了修订和细化,如:在冷库贮存时,应当根据冷库验证报告确定合理的贮存区域,制冷机组出风口应当避免遮挡。搬运、堆垛、放置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放置方向等应当符合包装图示要求,且应当按照货架、托盘承重范围等要求妥善存放,避免损坏医疗器械。组合销售的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可以不分开贮存;在实施自动化操作的自动化仓库中,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可以按货位分开存放。库房贮存产品包含非医疗器械产品时,应当做好库房分区管理,应当充分评估非医疗器械产品对贮存环境与人员的污染风险,制定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贮存环境安全。

 

Q:医疗器械经营直调运营的条件和管理是什么?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企业在保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安全和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前提下,对于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或者经营医用磁共振、医用CT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加强直调方式购销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应当在购销前对供货者、购货者以及医疗器械产品的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建立专门的直调医疗器械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Q:多仓协同的设置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随着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结合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增了多仓协同的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可通过跨行政区域设置仓库、委托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等方式,构建全国或者区域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企业应当对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仓库加强质量管理,配备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互通、能够实时交互医疗器械贮存、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Q:自动售械机的设置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在医疗器械销售环节设置自动售械机,使医疗器械的可获得性更好、更快,在提高医疗器械可获得性的同时,相关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自动售械机是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的延伸,并对自动售械机的经营主体、设置位置、设置数量以及自动售械机功能、内部陈列环境、售后机制建立、贮存与出货、定期检查、销售凭据开具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自动售械机的经营过程在质量受控的状态下运行,保证医疗器械产品和经营过程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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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