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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药学申报资料的要求和建议

嘉峪检测网        2024-03-26 08:34

在2022年11月,由RDPAC 的药学团队对中美欧药学技术指导原则和指南进行了调研与对比,总结分析了中美欧指南的标准差异及实施情况差异,采用了主题词及分类方式、深度对比、报告撰写和定稿流程,最后呈现研究报告,给到药审中心参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 告(2020 年第 44 号)》,通告指出: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 申请,应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2020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减少与研发阶段不一致的资料要求,促进中国加入全球同步研发,实现同步注册,加快药物可及性。推荐关注 ICH M4Q 的落地实施,并基于行业问题开展相关培训。
 
• 国外与 ICH 相关指导原则梳理 :
M4: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 中国注册资料特殊要求
1) M1 中国特有要求,比如上市后变更批准证明文件,如境外批准证明(CPP)等。
 
2) CTA 期间:需要提交模块二的药学信息综述(M2 Quality overall summary, QOS), 但按照国际惯例,在新药研发阶段尚不需要完成药学信息综述(QOS)。有行业反馈,从 2022 年 4 月起生物制品要求递交“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该汇总表的内容比《化 学药品 I 期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2020)的内容多,也比 CTD 模块二的内容要求多, 部分要求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长期稳定性数据,各个历史版本工艺之间的可比性研究,工艺稳健性和生产一致性等。
 
3) 临床试验申请,上市申请以及上市后申请均要求提交执行批记录,色谱图等。 由此,在我国实践中会出现如下问题:
 
1) 中国特殊的文件要求会严重影响注册资料准备时间,从而无法实现与国外同步递交。
 
2) 上市后变更需国外批准后才可以在中国注册,批准后执行,才允许在中国上市销售,时 间差严重影响上市后变更的产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时间。
 
3) 中国开始加入全球同步研发,早期临床的特殊要求,外加中国批准时间都严重压缩在中 国同期开展临床的入组窗,使同步研发困难重重。
 
• 相关的国内监管法规
 
20200701-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现行)
 
ICH M4Q
 
临床试验申请
 
1) 2018-01-25- 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 年 16 号公告)
 
2) 2018-07-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 年 第 50 号)
 
3) 2020.11.23《化学药品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和《化学 药品 I 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修订版)》
 
4) 2018-03-16- 总局关于发布创新药(化学药)III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的通告 (2018 年第 48 号)
 
建议:
 
建议 1:CTA 期间同步研发资料简化,如不提交 QOS 或简化 R 部分资料。
 
1) 中国正逐渐加入全球早期临床研发,为实现同步研发,对同步提交有迫切的要求,因此 建议临床试验申请简化申报资料,不提交 QOS。国外临床申请一般都不准备提交 QOS,QOS 则依据 Module 3资料为中国申报整理而成,内容与M 3 高度重复,因此建议简化。同时,不 建议要求行业提交生物制品药学研究汇总表,其要求也需跟临床研发阶段要求相匹配。
 
2) 建议简化 R 部分资料的递交,比如执行批记录,图谱等。这些资料均为中国特殊准备生成, 尤其执行批记录,体量很大,准备和翻译严重影响资料准备时间。然而临床的同步研发时间很紧, 中国通常整个临床试验准备时间更长,这一点严重制约了创新产品快速全球同步研发的可能性。
 
建议 2:NDA/BLA 期间资料简化,如简化中国特殊资料要求,与 ICH 同步调整注册文件等。
 
1) 建议尽量简化中国的特殊资料要求,跟进 ICH M4Q 的全球协调,逐步将中国特殊资料 要求 ( 如生产工艺信息表(化药)、生物制造检定规程(生物制品)和注册标准等 ) 并入到全 球协调的 M4Q 中,让全球同步递交及上市后变更管理更协调;建议适时减免需提供额外的要 求和数据,比如生产批记录,方法验证结果和完整的批检验记录,这些很多是核查文件。
 
2) ICH 计划从根本上调整 M4Q 的相关指南,进一步强化注册文件中的核心信息和支持性 信息的呈现方式,从以往的偏重 M3 逐渐将重心转移到 M2。建议中国跟随 ICH 的步调同步调 整注册文件的要求,从而将现有规定中的质检规程(生物制品)以及生产工艺信息表(化药) 与 M2 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这样既可以减轻行业的负担(无论是初始上市申报还是上市后变 更),也可以减低官方审核的压力,将申报文件进一步的简化,去除掉过多冗余的信息。
 
建议 3:优化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
 
1) 按照 CTD 格式整理递交资料,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维护。
 
2) 建议减免在变更中对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信息的要求(如药品生产情况信 息表,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和现场主文件清单等)。建议简化 中国申报要求,仅在触发检查时提供更新后的此类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内外药品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对比研究 (药学部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药品监管研究国际交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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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亮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