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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禁止产品及包装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可回收性声明

嘉峪检测网        2021-12-21 21:33

2021年10月5日,加州颁布了关于可回收材料标签真实性的参议院法案SB 343,以禁止在加州销售、分销或进口任何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可回收性声明的产品或包装。除非符合加州可回收性标准,否则任何表明产品或包装可回收的符号或声明,如追逐箭头符号,都将被视为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声明。

 

该法案要求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CalRecycle) 向公众发布材料类型和形式的特性研究,以评估产品或包装在该州是否可根据既定标准进行回收。制造商将有18个月的时间,或直到2024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来确保产品或包装中可回收标签的真实性。

 

根据CalRecycle公布的信息,如果产品或包装的材料类型和形式符合以下两个要求,则该产品或包装在该州被视为可回收:

 

在人口总数不少于该州人口60%的辖区内,通过回收计划进行回收。

 

该材料类型和形式可被分类,以便由大容量转移或加工设施进行回收处理。

 

另外,产品或包装还需符合以下所有适用标准,才可被视为可回收:

 

不含有任何妨碍产品或包装回收的成分、油墨、胶粘剂或标签。

 

不含有根据第42370.2节第 (g) 小节第 (4) 分段确定的有意添加化学品。

 

不是由含有全氟/多氟烷基物质或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PFAS的塑料或纤维制成:

 

> 制造商有意添加到产品或包装中,并在产品或包装中具 有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也包括有意分解产物为PFAS的化学添加剂。

 

> 产品/产品部件或包装/包装部件中的PFAS含量≥100 ppm,以总有机氟计。

 

此外,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或包装也将被视为可回收:

 

产品或包装被证明具有至少75%的回收率,即在该州的回收过程中,有不少于75%的产品或包装被重新加工成新的产品或包装。

 

对于未按照路边回收计划进行收集的产品或包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如果非路边收集计划回收了至少60%的该产品或包装,且该材料具有足够的商业价值可在市场上进行回收,并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时运输至指定设施进行回收处理,则被视为可回收。2030年1月1日后,回收率要求将增加至75%。

 

如果产品或包装符合或属于2022年1月1日及之后制定的回收计划,且经认定该产品或包装不会增加路边回收的污染或欺骗消费者,则被视为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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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GS限用物质测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