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流通领域服装抽捡的抽样数量、批次认定、选用标准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16-09-26 12:44

  服装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必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对服装进行抽查是必不可少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对服装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是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两个方面入手,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在流通领域的抽查。

  流通领域抽查往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但由于其没有技术能力,因此抽查往往需要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配合。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参照标准或依据相关法令去制定一套抽样方案来规定抽样行为规范。由于抽样方案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各地制定的抽样方案都存在差异,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现有的标准体系下制定出来的标准都是为生产领域服务的,当应用到流通领域抽查时必须经过适当的修改,正是这种修改才产生了诸多差异,而正是这种差异让许多企业无所适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抽查的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抽查除了要在技术上无懈可击外,其行为规范更要有理有据,也就是说整个抽检程序及规定必须有所依据,而这种依据就是标准或法令。本文以流通领域服装抽捡为基点,抛开抽样技术问题,单纯从抽检行为规范是否符合标准或法理为出发点,对抽样数量、批次认定、选用标准争议三方面来探讨。

  1.抽样数量

  1.1实际操作与规定

  1.1.1实际操作

  根据前述,流通领域抽查是按事先制定的抽样方案来实施的,其中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抽样方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作者调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服装抽样数量的规定一般是“抽一备一”或“抽二备一”(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去关注下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服装抽查公告上的抽样数量规定),在检测不涉及外观和整衣试验项目时,这些抽样数量是足够的,但是现在的前提是在监督抽查的情况下,抽样数量的规定不只要能满足检测的合理需求就可以的,其规定必须要有所依据,而这种依据就是服装产品标准。接下来我们来看下服装标准中对抽样数量的规定。

  1.1.2标准规定

  任何服装产品标准都对抽样数量做了详细规定,我们以比较典型的两个标准GB/T8878-2009《棉针织内衣》[1]和FZ/T81007-2012《单、夹服装》[2]来举例。GB/T8878-2009《棉针织内衣》标准中5.1条规定,“外观质量按交货批分品种、色别、规格尺寸随机采样1%~3%,但不得少于20件。”、“内在质量按交货批分品种、色别、规格尺寸随机采样4件,不足时可增加件数。”;FZ/T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中5.3条规定,“500件(条)[含500件(条)]以下抽验10件(条)。500件(条)以上至1000件(条)[含1000件(条)]以下抽验20件(条)。1000件(条)以上抽验30件(条)。理化性能抽样按项目至少抽4件(条)。”,可以看出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即使只测理化性能,抽样数量也至少有4件(条)。当然,还有极少数没有及时更新的服装标准并没有区分外观检验抽样和理化性能检验抽样,其抽样数量完成按照GB2828系列标准去制定的,因此对抽样数量往往要求更高,一般10件(条)以下要求全抽。

  1.2存在争议与分析

  通过上述不难发现,目前流通领域服装抽样数量与标准规定是有出入的(如果有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抽样数量完全按照服装产品标准做的,可以忽略以下讨论),存在这种出入会产生以下争议。

  参与过流通领域服装抽查工作的人员都会有这样一种感受,在物流这么发达的今天,单一商场备货是非常有限的,想要在同批次中抽出4件(条)或以上样品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偶尔有符合抽样数量条件的,那么也会大大降低抽样效率,同时还会产生抽查不公平性(现场基数不能满足抽样数量时无法进行抽查,从而能逃避监督抽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不影响检测的前提下降低抽样数量是个非常有效的办法,那么这样操作是否合理?这就需要回到“监督抽查”这个前提条件下来。监督抽查是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这是在执法,执法必须要有法可依,否者就违背了“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在监督抽查中所依据的法律之一就是标准,其标准要求的抽样数量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抽样数量不符合规定,也就意味着偏离了标准,如果这种偏离在标准或法律上没有被允许,这时抽查也就是失去了执法依据。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瑕疵,如果一旦走入司法程序,这个瑕疵足够否定整个抽查内容。

  另外,这里要提下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质量信息的情形》[3]这个标准。这个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起草并只适用于流通领域抽查的标准,对流通领域抽查是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的,但是该标准并没有解决抽样数量不足的问题。GB/T28863-2012标准5.3条规定“样本应在选取的抽样点中随机抽取,对分立个体商品,抽取1个抽样单元。对于散料商品,当一个包装不能满足建议您要求时,也可抽取多个包装。从单个包装抽取样本时,如果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抽样方法,应按照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服装显然是分立个体商品,虽然看上去标准规定了“抽取1个抽样单元”,但是抽样单元不等于抽样数量,在标准中3.1.3条的定义和注解中已经解释的非常清楚。因此即使采用该标准来规定监督抽查行为规定,由于其对抽样数量上的规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时还得回到产品标准上来。

  既然在实际操作中抽样数量往往很难满足标准要求,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最理想的方法是修改各个产品标准,补充流通领域抽样数量规定的内容,显然如果可行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另外起草专门为流通领域抽查所使用的标准并配合GB/T28863-2012使用,或起草地方性规章,来补充规范流通领域的抽查行为,例如:浙江省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从检验机构的角度讲,可以从检验结论上规避风险,当抽样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又能满足实际检测时,检验机构只能下样品不合格结论,不能对批下不合格结论,但是这种报告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显然意义不大,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拿不到对批下结论的检验报告,那么处罚也只能仅限于样品,如果对批进行处罚和曝光,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2.批次认定

  2.1批的概念

  批次这个概念应用的领域非常广泛,分法也多种多样,有生产批、检验批、交货批等等,这就造成了对批次这个概念定义的多样性,到目前为止作者找不到一条对批次进行统一定义的标准。具体到服装行业,各服装标准对批次的认定也不尽相同,还是以GB/T8878-2009《棉针织内衣》和FZ/T81007-2012《单、夹服装》来举例。GB/T8878-2009《棉针织内衣》标准5.1条写明“外观质量按交货批分品种、色别、规格尺寸随机采样……”、“内在质量按交货批分品种、色别、规格尺寸随机采样……”;FZ/T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中则引应用了FZ/T80004《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4]标准中的规定,该标准6.1条规定“成品按交货批的批号、规格等随机抽取样品”。可以看出服装标准对批次的认定也是多样的。

  虽然服装标准对批次的认定是多样的,但是核心内容是一样的,即同一批次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质量水平,基于这个原则,我们结合流通领域服装抽查的特点来具体讨论流通领域抽样批次认定的问题。

  2.2实际操作

  批次认定也是抽样方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批次认定的依据就是各服装标准,但是各服装标准对批次认定的方法又各不相同,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在流通领域抽查时对服装批次认定也是多种多样的。目前流通领域服装抽查时对批次的认定主要有三类方法:第一类把同款式、同等级、同色别、同规格的服装定为一批;第二类是把同款式、同等级、同色别的服装定为一批,不区分号型规格;第三类是同款式、同等级或者是同款式、同等级、同规格的服装定为一批,不区分颜色,这三类分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有各自的缺点或者争议,具体如下所述。

  2.3存在争议与分析

  第一类方法最为严格,显然从符合标准的角度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主要原因是目前商场进货往往以“手”为单位进货,一“手”货物内号型规格各不相同,如果按照第一类方法来确认批次,显然经常会遇到抽样基数无法满足抽样数量的情况或者即使能够满足抽样数量但认定的抽样基数也会非常小,这显然会使监督抽查的力度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引起抽样不公平的问题(现场基数不能满足抽样数量时无法进行抽查,从而能逃避监督抽查。)。

  第二类方法是目前所使用的主流方法,其它都认同但不区分号型规格,但这样操作有个非常明显的缺点,即不符合相关服装标准要求。大家可以去观察下,虽然服装标准对批次认定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是却把号型规格这一项都规定为批次认定的依据。如果不区分号型规格,从法理上来讲就是偏离标准的,这也是个足以让整个抽查不成立的瑕疵。但是采用第二类方法时,从“具有相同的质量水平”这一原则来讲,在不检测外观项目的前提下,不区分号型规格是不违背这一原则的。

  第三类方法见得不多,但国内某一大机构用的比较多,其特点是抽样基数扩大操作方便,但缺点是如果不区分颜色,即使可以转FZ/T80004《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中对批次认定时没有提及区分颜色的空子,但也不符合“具有相同的质量水平”的这一原则,显然服装颜色不一样时,色牢度项目的结果肯定不能保证一致。

  基于上述问题,如果我们想要找出一个既符合法理又有实际操作性的方法,那么我们只能采用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质量信息的情形》这个标准。该标准对批次认定的核心思想就是只要具有相同的质量水平就可以认定为同一批次,但是由于这个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我们使用时必须在抽查告知书上明确抽样程序是依据该标准制定,并得到行政相对人(特别是生产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同意,那么推荐性标准是不能强加于行政相对人。这时我们只能按照第一类方法去做才能从法理上站得住脚。

  3.选用标准争议

  在实际抽查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1、服装产品标准选用明显错误,如一件西服其产品标准却标着GB/T8878的标准;2、吊牌上没有写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遇到这两种情形,判定标签不符合是没有多大的争议,但是内在质量怎么检却存在争议。保险的做法是只检测GB18401所规定的指标,但这样做显然有失公平。作者曾遇到过抽取同一企业的两款服装,一款吊牌规范准确,那么实验室就按照产品标准检测,结果水洗尺寸变化不合格;另一款由于选用产品标准不准确,实验室只检了GB18401上的项目,结果是符合标准的,后来企业提出异议反应他们用同一种面料做的两款服装,检验结果却是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而且是标注规范的不合格,出现这样的结局显然很难让企业信服。如果大家都采用这个方法,以后也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另一种方法就是向生产企业索取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但是这样做显然会延长检测周期,并很有可能最总是得不到正确的答案。另外这样操作会让生产企业提前介入搞公关,这对检验机构的工作开展是非常不利的。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实验室补充选择一个认为正确的标准加以检测,但是前提是要在抽查告知书上明确并得到行政相对人(特别是生产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否者就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原因是由于目前很多服装是可以“一装多标”,同一服装可以套用很多标准,如:休闲裤可以用单夹服装的标准,也可以采用水洗整理服装的标准,如果在没有得到受检企业的同意就贸然套用某一标准,显然会让受检企业有空子可转,利用这点来推翻抽查内容也是十分容易的事情。

  通过前面三种方法的比较,每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在今后的操作中一旦遇到选用标准有争议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面确认执行标准是最理想的办法,如果无法从企业那里确认正确的执行标准,那么无论从符合法理上讲还是保护检验机构自身权益上讲,只检测强制性指标和明示指标是相对妥当的办法。当然也有读者可能会提出来,当遇到服装产品标准选用明显错误时,我们就按照错误的标准去检测不就行了,反正标错误标准的是企业,责任在企业。但是这样操作有个致命缺点,原因是前述已经因为选用标准错误而判定了标签不合格,但内在质量却还在依据错误标准检测,这样做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执法人性化的要求。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流通领域服装抽查将越来越频繁,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并且商家的法律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因此作为实际执行流通领域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对自己的要求也要越来越高,操作也要越来越规范。抽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不但要能体现公平性,更要在法理上站的住脚。作为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协助执法的各检验机构,在制定和实施抽样方案时,一定要多从法理的角度去制定和操作,提前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绍兴邮编312071)文/王建刚

 

分享到:

来源:中国纤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