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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嘉峪检测网        2014-12-29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特种设备,如锅炉、液化气钢瓶、电梯、天然气管道、客运索道等等通常都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情况下运行,具有易燃、易爆、冲撞、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专业机构担负技术监督职能和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四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

 

一是安全责任,企业为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企业要首先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首先要求生产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质量安全的设备。为此,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位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二是政府监管,依法尽责。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技术监督,规范到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需要依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在通常情况下,某一特种设备是否安全、能否出厂、能否投入使用,都要经过检验、检测确认是否达到质量安全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是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特种设备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只有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监督作用,才能达到良好效果。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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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