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生产品管

药监局现场检查管理规程

嘉峪检测网        2024-02-25 09:52

1、 目的
 
为规范本省药品生产现场检查活动,配套实施《湖北省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程适用于本省药品检查机构开展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活动。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本管理规程不适用药品非现场检查、书面审核等检查方式。
 
3、 引用文件
 
3.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3.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
 
3.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3.4《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3.5《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3.6《湖北省药品检查管理实施办法》(********)
 
4、 术语及定义
 
4.1 药品检查:是药品检查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
 
4.2 药品现场检查:本规程是指药品检查机构在进行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及其他检查(包括延伸检查、联合检查、出口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时,派出的检查组在药品生产场地所开展的以品种为核心的药品检查活动。
 
4.3 产品或生产过程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及其他检查,以评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并通过检查证据形成检查发现(检查发现包括对举报投诉问题澄清、违法违规问题核实及检查缺陷等)。
 
5、 职责
 
根据实施的药品检查类别和检查方式,药品检查机构各部门按照相关检查管理规程承担检查职责。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药品现场检查一般作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主要方式,药品检查机构应当提供足够的检查资源,确保被检查生产场地/品种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频率和检查要求实施。
 
6.1.2 与书面审核不同,药品现场检查是检查组通过对药品生产场地/品种进行GMP符合性检查,以主动发现被检查单位风险。在现场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进行检查前准备,并熟悉被检查药品生产场地/品种。
 
6.1.3 药品现场检查一般流程包括检查前准备、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员检查关注重点清单/备忘录制定、首次会议、产品或生产过程检查、检查证据获取、证据链分析及沟通交流、检查报告及检查发现描述撰写、末次会议。
 
但有因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有关流程可以视情况简化或重点进行某一环节。
 
6.2 检查前准备
 
6.2.1 检查前准备工作至少包括:
 
(1)制定检查方案。派出检查机构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检查类别/方式制定检查方案。
 
制定方案时应当结合被检查单位既往接受检查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情况、剂型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需要核实的重点问题等情况,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常规检查方案一般包括内容:
 
-- 检查的目的和范围
 
-- 检查日程
 
-- 检查依据
 
-- 检查剂型/品种;
 
-- 检查系统,包括质量管理系统、质量控制系统、设施设备系统、生产和包装系统、物料管理系统等,或根据GMP规范全面检查要求确定检查内容,以及每个主要检查活动(场所、过程等)的预期时间和持续时间;
 
-- 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日常安排;
 
-- 需要核实的问题及要求;包括如果要检查特定产品和/或过程,确定直接负责生产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人员,或要求负责产品和/或过程的人员必须在现场接受检查;
 
-- 如需现场抽样及送检要求;
 
-- 检查组成员及其各自的职责。
 
许可检查或有因检查方案,可以参照常规检查方案制定,并视情简化或重点描述。
 
(2)组建检查组。派出检查机构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当场开展固定相关证据等行为时,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
 
(3)派出药品检查机构制定药品现场检查通知。如检查员检查或执法超出属地监管或检查区域范围,应当由政策法规监管部门事先授权,以便检查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
 
(4)派出检查机构应当为检查员提前熟悉以下检查资料等提供检查服务支持。
 
在进行检查之前,检查员应熟悉被检查单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审核生产场地主文件;
 
-- 审核药品管理档案/DMF文件,包括一个或多个拟定检查的品种有关上市许可相关信息,包括上市许可变更、备案或报告信息(含已申请或报告单位未批准、未备案的信息);
 
-- 审核并回顾生产场地/品种检查历史记录和报告;
 
-- 审核之前检查后的跟进行动(如有),例如预防纠正措施或限期整改报告等;
 
-- 熟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生产许可的相关方面,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及其关联变更、生产许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许可变更;设施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关键人员等药品生产过程重大变更中等变更等;
 
-- 审核自上次检查以来发起的产品召回,或自上次检查后通报的相关产品缺陷;
 
-- 审核自上次检查以来药品检验机构发布的与被检查单位相关的药品抽验不合格产品信息;
 
-- 审核与待检查生产场地/品种相关的任何特殊标准或技术指南;
 
-- 审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年度报告,并了解对被检查场地其他药品检查机构监管数据库中需要的检查历史信息;
 
-- 针对核实的问题或实施的特定检查,制定检查重点或备忘录,以避免遗漏药品GMP的重要方面。必要时,事前准备有关药品抽样检验记录,以便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
 
6.3 检查实施
 
6.3.1 检查通知。由药品检查派出机构根据检查目的及要求制定,以便事先通知检查的日期及检查员预计需要在现场停留的时间。如系有因检查,并事先制定检查公告,以便被检查单位人员反映问题及提供线索。
 
6.3.2 首次会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如常规检查、许可检查)首次会议,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制定PPT统一规定流程。有因检查首次会议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召开。药品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并由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
 
(1)一般应当与被检查单位管理层和主要人员会面,介绍检查组成员或专家;
 
(2)介绍检查目的和检查范围、检查日程及安排,必要时根据检查情况可以临时变更。
 
(3)确定检查期间可能需要的一些文件。包括被检查单位管理结构(组织结构图),关键岗位人员。
 
(4)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
 
(5)首次会议通常不超过30分钟。会议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当介绍以下情况:
 
-- 描述质量管理体系及药品GMP执行情况,必要时,介绍产品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其情况。
 
-- 说明自上次检查以来设施设备、产品和人员的变更情况;如果该信息尚未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主动说明原因及控制策略;
 
-- 指定人员陪同检查员进行检查;如有需要为检查员准备独立资料审核、询问房间。
 
6.3.3 产品或生产过程检查
 
(1)检查工厂设施。检查员可以快速浏览生产场地以便熟悉现场或发现重大变化。可以按照物流对生产区、质量控制区到成品仓库流程进行浏览。
 
(2)检查期间根据检查的文件及记录、数据,有针对性对场地及其设施设备、仪器等进行详细检查,确定设施设备布局和设计是否合适,以及是否适合预期的操作。
 
在开展有因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情况下,一般在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始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证据。
 
(3)基于风险实施检查方案是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针对可能表明产品、过程或系统存在问题的风险信号,并将检查重点放在相关部门、领域或管理系统,并进行拓展调查是现场检查的基本策略。必要时,变更检查方案并及时报告药品检查派出机构。
 
(4)检查期间,检查员应当与关键人员、部门主管和操作员讨论观察结果,通过证据链收集、分析以便确定检查事实及检查发现,并评估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的知识和能力。
 
(5)检查期间,检查组如发现违法违规或严重背离药品GMP规范的,应当向药品检查派出机构及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药品现场检查快速报告》(见附件8-1)。
 
6.3.4 末次会议
 
(1)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末次会议上汇总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应当派生产、质量和技术管理等关键人员以及部分或全部高层管理人员(如果关键人员不属此列)参加末次会议。
 
(2)末次会议是现场检查的重要部分。末次会议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讨论发现的缺陷及其严重性,并确定整改措施完成的最后期限。
 
(3)支持缺陷项的事实和证据链应当得到被检查单位认同。如果被检查单位愿意,检查组可以与其讨论整改措施的初步建议。
 
(4)所有相关的意见应当尽可能在末次会议上报告,以便被检查单位尽早启动必要的纠正措施。
 
(5)如严重缺陷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风险,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药品监管机构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6.3.5 检查报告
 
(1)检查报告应当按照《药品检查报告撰写指南》及其统一格式撰写。撰写检查报告时必须以检查时收集的证据及所作的记录为依据。所标记的记录应当该清晰易读。
 
(2)检查报告应当简要描述被检查单位概况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情况以及检查发现,包括缺陷项及建议项。
 
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的检查报告应当事先提交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并确保在检查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报告定稿。

分享到:

来源:HB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