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检测案例

从一起土鳖虫饮片黄曲霉毒素超标案浅谈药品抽检结果在监管中的应用

嘉峪检测网        2022-03-27 21:57

1  事由

 

2021年,在某省级药品监督抽检中,某药品检验机构依据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2020年版药典)“黄曲霉毒素不得超过5μg/ kg,含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B2和黄曲霉毒素B1:总量10μg/kg”的规定,对某企业生产的1批次土鳖虫饮片出具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书,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黄曲霉毒素”检查项。

 

接到检验报告书后,该企业向该省药监局提出异议,认为该批次土鳖虫饮片为2019年10月生产,经自检符合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2015年版药典)规定后上市销售。因此,对药品检验机构依据2020年版药典出具的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不予认可。

 

2  分歧

 

对于上述问题如何处置,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早在1993年,黄曲霉毒素就被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研究机构划定为1类致癌物。根据“最严格的监管”要求,适用药品标准应符合“从严从新”原则,因此本案例中抽检的土鳖虫饮片应依据2020年版药典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涉事企业,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另一种观点认为

 

本案例中涉事企业生产土鳖虫饮片时2020年版药典尚未出台,其中关于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的新规定,企业无从遵循。因此,检验机构对抽检的土鳖虫饮片应该按照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即使该产品不符合2020年版药典,也不能判定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亦不能据此对企业进行查处。

 

3  评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依据哪个药品标准对涉案土鳖虫饮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是否可以根据不符合2020年版药典的检验结论对涉案企业进行查处,以及如何处置问题药品以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之规定,妥善处置假劣药认定问题首先需明确检验结论的概念。在药品抽检中,检验结论是药品检验机构依据法定药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后作出的是否符合规定的总结性判定,包括“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该结论具有较强的法律属性,须具备合法性。

 

2020年版药典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2020年9月30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实施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指出,“实施日期前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可执行原标准,也可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企业执行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案例中所涉及的土鳖虫饮片的生产上市时间均为2019年10月,当时2020年版药典尚未实施,也尚未发布,故该批次土鳖虫的执行标准应当为2015年版药典。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笔者认为,本案例中抽检的土鳖虫应当依据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2015年版药典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不应依据黄曲霉毒素不符合2020年版药典的“检验结论”对涉案企业进行查处。

 

然而,这并不代表对黄曲霉毒素超标问题的掩盖和否认,更不会影响对问题药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从严从新”。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对药品检验机构根据探索性研究报告的药品质量风险隐患,组织或实施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技术分析和综合研判,并根据分析研判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药品质量风险或安全隐患的载体不仅是检验结论,而是范围更加广泛的检验结果。

 

在药品抽检工作中,检验结果是药品检验机构通过一定的分析手段对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后得出的、表征药品质量属性的相关数据,包括标准检验和探索性研究等所得的结果。本案例中,药品检验机构依据2020年版药典对抽检的土鳖虫进行检验,实际上属于探索性研究的范畴,所得的数据亦属于检验结果的范畴。根据历年国家药品抽检年报对探索性研究的定义,探索性研究结果不作为判定药品合格与否的依据,但可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实践也证明,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可有效消除药品质量风险隐患,起到监管跑赢风险、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例如,2014年以来,根据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结果,药品监管部门相继查实了个别企业在胃康灵胶囊、沉香化气丸、复方枇杷止咳颗粒、硫酸庆大霉素片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药材原粉替代提取物投料、使用染色饮片、少投料、使用不合格原料药等问题,并要求相关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立案查处;近年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下,相关制药企业针对缬沙坦、雷尼替丁等品种中检出亚硝胺杂质的产品采取了主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亦于2020年5月发布了《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相关杂质的控制限度和控制策略提供技术指导。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本案例,首先应依据2015年版药典对抽检的土鳖虫饮片进行检验,出具有明确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书。其次,对于其黄曲霉毒素含量不符合2020年版药典规定问题,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该抽检任务的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检验结果,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利用检验结论和检验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

 

相关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督促企业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对该批次及其他批次留样产品按照2020年版药典自查自检,对超标产品予以主动召回;对使用土鳖虫的制剂生产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对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土鳖虫生产的制剂进行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根据检验及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对这类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药品加大抽检力度,尤其加大对2020年版药典实施前采购的土鳖虫饮片的质量抽检力度,“从严从新”控制药品质量风险隐患,以不断促进药品质量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分享到:

来源:Internet